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組織實施國家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擬訂相關管理辦法並貫徹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執行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統一的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州自然資源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實施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制度,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牽頭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承擔鎮鄉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工作。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協助上級編制地質勘查規劃及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內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根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擬訂並實施相關規劃和計畫。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四)開展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對各鄉鎮(街道)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十六)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七)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八)完成縣委、縣政府和州自然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責調整。
1.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的自然資源管理行政職責全部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2.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所屬事業單位承擔自然資源管理行政職責收回縣自然資源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二十)職能轉變。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統籌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一)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天柱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天柱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級應對重大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天柱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州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縣統一的應急管理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的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相關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履行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職責。指導協調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指導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負責是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動態巡查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負責受理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制。負責依法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負責違法案件的統計報表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查處有關違法案件需要縣自然資源局提供技術支撐及鑑定的,縣自然資源局要積極支持配合。縣自然資源局無技術鑑定資源的,要委託第三方鑑定提供。縣自然資源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固定證據並移交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要及時查辦案件適時通報案情。部門加強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協調配合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機要、檔案管理、新聞、宣傳工作、政務公開、目標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畫生育、後勤服務、資產管理,工作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法制建設、幹部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重要檔案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工作。承擔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承擔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對外交流合作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政務視窗工作;負責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局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承擔機關黨組日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群工作;負責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負責視窗建設,加強政風、行風建設,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負責組織或承辦自然資源有關的地方性、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清理、彙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權力清單清理整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貫徹有關自然資源法規的實施工作,檢查有關自然資源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負責執行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落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要求。根據授權,承擔對全縣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履行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職責。指導協調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訪工作。指導地方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相關人員的業務培訓。指導全縣自然資源法制宣傳教育和法規諮詢。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負責審核行政審批受理事項。組織協調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及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歷史遺留問題的研究處理。承擔法律顧問有關工作。牽頭承擔人大代表議案、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答覆工作。承擔深化改革工作。
(二)土地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股)。貫徹執行國家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評估管理、轉讓、處置和政府收購等行為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街道)村用地管理辦法,組織和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估工作;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用地,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管理地價,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嚴格執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規範和監督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對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徵收徵用工作和重點建設項目征地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承辦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用或徵收的審查、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和地籍調查、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牽頭研究起草自然資源統一登記的政策,開展耕地、林地、草原、水資源等方面的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及承包經營權流轉,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建立自然資源統一登記制度,建立健全統一的自然資源登記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三)礦產資源管理股。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區範圍劃定、採礦權設立、延續、轉讓和變更登記審批的具體工作,縣級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工作,協助上級管理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負責礦山督察和採礦業的統計,協助調處辦理礦權權屬爭議及地質災害信訪事項。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組織實施縣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執行國家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及搬遷避讓工作。牽頭承辦本部門、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
(四)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承擔鎮鄉村等鄉村振興規劃管理和實施指導工作,並統籌銜接其他各類專項規劃。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及土地定級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有關制度的落實。承擔報國務院、省、州政府審批的縣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並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編制自然資源利用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林業生態紅線特殊保護。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參與重點項目的審核。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共享和利用監督。承擔國土空間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及各類建設項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措施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指導開展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貫徹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承擔測繪項目備案工作。落實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組織開展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等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為4個,內設機構領導職數為6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所屬涉及自然資源方面的事業單位調整為縣自然資源局管理。縣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