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縣林業局

天柱縣林業局

天柱縣林業局是天柱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天柱縣林業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縣委、縣政府關於林業和草原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林業草原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柱縣林業局
  • 辦公地址:天柱縣鳳城街道環城東路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和評估。
(二)組織開展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三)負責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生態保護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貫徹落實濕地保護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四)負責監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石漠化調查,擬訂石漠化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
(五)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擬訂及調整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指導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六)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查建議並按程式報批,參與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七)負責推進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指導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林木良種繁育場)、草原等改革;貫徹落實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八)貫徹落實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報訂相關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九)指導國有林場(林木良種繁育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木良種繁育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適時提請縣應急局,以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州級和縣級資金以及國有資產,提出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國家、省級、州級和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照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縣級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十二)負責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對外合作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十三)負責縣域內跨鄉鎮(街道)的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和協調工作,指導鄉鎮 (街道)開展轄區內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調處工作。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指導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林業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省、州林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七)職責調整。
1.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的山林、土地、水利權屬爭議調處職責和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
2.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的林業管理職責劃入縣林業局,剩餘職責劃入縣自然資源局。
3.將原縣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縣森林防火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應急管理局機關,不再保留作為事業機構設定的縣森林防火辦公室。
4.將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林業行政職責收回縣林業局機關,涉及更名等其他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十八)職能轉變。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組織實施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護地體系,統一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清理規範和歸併整合。
(十九)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森林消防的搶險、救災等工作。縣林業局負責森林消防的宣傳、巡視巡察等工作。
2.與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牌子)的職責分工。
(1)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牌子)負責城鎮綠化與管護、養護等工作。縣林業局履行綠化委員會的職責負責植樹造林、森林管護等工作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加掛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城市管理局牌子)負責依照林業法律法規履行行政處罰及相關行政檢查、行政強制等職責。縣林業局負責依照林業法律法規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宣傳、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檔案、後勤等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大數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指導林業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工作;協調推進軍民融合相關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幹部、職工調配及招考、錄用、表彰等管理工作。擬訂林業人才培訓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技術人員職稱申報的組織、培訓及管理工作;指導林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資金計畫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中央、省級和州級、縣級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的實施:組織生態扶貧開發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林業和草原項目申報和資金管理;承擔統計信息、稽查、國有資產、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勞動工資、退休人員及其遺屬補助審核、遺屬撫恤金辦理與發放等工作;承擔資源資產負債表、林業經濟責任及資源資產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指導局所屬單位的退休工作。
(二)業務股
貫徹落實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編制森林採伐限額;承擔全縣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指導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指導天然林資源保護和所屬事業單位、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承擔許可權內徵用、占用和臨時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工作,承擔森林資源監測與評估工作,組織開展造林實績核查工作;監督管理公益林。
負責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濕地公園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制定和建設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指導並組織實施縣級重要自然保護地認定、自然保護地資源監測和評估;組織實施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監督管理自然保護地的開發利用;承擔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相關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研究提出縣級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意見,承擔古樹名木大樹保護相關工作;起草野生動植物保護和人工繁育利用等地方性草案和發展規劃,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物豬捕、人工繁育、經營利用和野生植物採集、經營利用;按分工和許可權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相關工作。
貫徹落實國土綠化政策、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實施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管理森林城市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承擔石漠化監測與評估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承擔草原監測與評估工作。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估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訂、示範、推廣;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承擔林業和草原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國有林場(林木良種繁育場)的建設和發展。
承擔林業和草原災害綜合防治相關工作。組織編制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編制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開展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縣松材線蟲病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承擔林業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機關黨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縣林業局機關編制為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股級領導職數2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將原縣自然資源局(加掛縣林業局牌子)所屬涉及林業方面的事業單位調整為林業局管理。縣林業局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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