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政策,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組織編制縣內跨鄉鎮(街道)主要河流的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水利規劃。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街道)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協助做好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及有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承擔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務的管理、維護、改造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對相關涉水企業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和配套設施建設。接受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相關業務指導。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和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及位置、界限審批工作,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街道)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提出並協調落實小型水利工程運行和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安全運行,組織水利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地方配套水利工程建設。
(八)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審核各類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許可權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
(九)負責水利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水利工程建設,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建設,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煙水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指導、配合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管理的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監督。
(十一)開展水利科技和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負責縣管河流有關事務和對外合作工作。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縣內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三)協調構建河長組織體系,明確河長工作職責,建立河長制相關制度;承擔縣河(湖)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做好軍民融合、扶貧開發等相關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管理規範、共享和開放。
(十五)加強與水文、氣象等相關涉水單位的聯繫。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責調整
1.將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到縣自然資源局。
2.將編制水功能區劃、排污口設定管理、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劃到州生態環境局天柱分局。
3.將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職責劃到縣農業農村局。
4.將水旱災害應急職責、承擔的縣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職責劃到縣應急管理局。
5.將水行政管理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劃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6.將縣水務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收回局機關。
(十八)職能轉變。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嚴格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主體責任,堅決防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與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
1.與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職責分工。縣水務局負水行政方面的日常監管主體責任,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後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措施等職責。縣綜合行政執法局查處有關違法案件需要縣水務局提供技術支撐及鑑定的,縣水務局要積極支持配合。縣水務局無技術鑑定資質的,要委託有技術資質鑑定的第三方鑑定提供。縣水務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要及時固定證據移交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要及時查辦案件、適時通報案情。部門要加強行政執法與日常監管協調配合工作。
2.與縣應急管理局的職責分工。(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天柱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縣級應對重大災害應急救援指揮部工作,協助縣委、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天柱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會同縣水務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按要求建立與國家、省、州應急管理信息系統相銜接的、全縣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種災害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落實上級應急指揮機構和相關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要求。(2)縣水務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天柱縣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天柱縣重要江河湖泊和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氣象災害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3.必要時,縣水務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文電、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計生等方面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管理工作;負責水利改革的有關工作;負責全縣水務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調推進河長制各項工作任務落實。負責貫徹執行水利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水利工作的政策;對本局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核;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組織協調水務系統依法行政工作,承辦行政應訴、行政複議、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行政審批許可事項及公共服務事項職能。
(二)水利水電管理股
擬訂水利發展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及供排水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重大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承擔許可權範圍內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檔案審批(水電項目除外);承辦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編制水利部門預算、決算,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會計制度建設;承擔水利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治理和開發;指導和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及位置、界限審批工作;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以及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擬訂水利科學發展規劃;負責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參與擬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縣管河流有關事務和對外合作工作。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全縣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及水利系統綜合利用樞紐電站統計工作。負責農村水利建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農村飲水工程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城鄉供水管網規劃;指導灌溉排水和節水灌溉等工作。指導冬修水利建設;指導和協調農村水利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改革及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煙水配套工程建設與管理。
(三)水資源和水土保持股(節約用水辦公室)
執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鎮供水的水源規劃、城鎮防洪、城鎮污水處理回收利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組織規划水資源論證審查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負責水資源使用權轉讓、延期審批;承擔水利旅遊項目審批工作;承擔許可權範圍內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工作;負責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審批工作。承擔城鄉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務的管理、維護、改造的行政管理職能以及對相關涉水企業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能;指導城市供水、節水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和配套設施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