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明確新形勢下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強調司法統計工作的職能作用,指明司法統計工作改革與發展方向,最高人民法院特別制定《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更明確加強了司法統計人員的配備和工作保障等要求,對司法統計工作進行了更為科學地規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09-11-23
  • 執行日期::2009-11-23
  •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2009-11-23
執行日期:2009-11-23

具體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司法統計工作進行規範。《意見》明確了新形勢下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要性,強調了司法統計工作的職能作用,指明了司法統計工作改革與發展方向,提出了加強司法統計人員的配備和工作保障等要求。現將《意見》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將於明年對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意見》的情況進行檢查。
特此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促進司法統計工作的信息化、規範化、制度化,不斷推進司法統計改革,努力提升司法統計水平,充分發揮司法統計職能作用,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重要性
1、司法統計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司法統計是人民法院掌握審判工作情況、評估審判運行態勢、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重要依據,是人民法院實現科學決策、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加強司法統計工作對於人民法院更好地把握工作全局、推進法院工作、促進科學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法院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湧現,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責任更加重大,不斷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迫切需要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充分發揮司法統計的各項職能作用,為審判工作提供更加全面、準確、快捷的信息服務。
3、各級人民法院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司法統計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將司法統計工作放在人民法院工作大局和審判工作全局中去把握,切實增強統計意識,強化統計責任,著力解決司法統計工作體制機制、人員配備、信息化建設和物質保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採取有效措施,努力實現人民法院司法統計工作科學發展。
二、進一步發揮司法統計工作的職能作用
4、加強司法統計基礎工作。貫徹落實統計法,完善司法統計調查、統計諮詢、統計監督等各項制度,加強統計數據的原始記錄、採集、處理、流轉、存儲、利用等各個環節的管理工作,確保司法統計數據全面、客觀、準確、及時,確保司法統計工作規範有序,為發揮司法統計職能作用奠定堅實基礎。
5、強化司法統計分析。高度關注案件數據信息變化情況,以司法統計數據為主要依據,加強對審判工作運行態勢的分析,加強對審判工作新情況、新問題的專項分析,注意總結審判經驗,提出改進審判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利用司法統計數據資源,結合與審判活動密切相關的政治、經濟信息,積極探索審判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變化之間的關係,預測案件發展趨勢,為領導科學決策、加強審判管理、完善立法與司法解釋提供統計支持。
6、拓展司法統計成果的綜合利用。積極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深入研究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正確處理案件質量評估與案件質量評查、績效考核之間的關係,正確處理綜合評估結果和單項指標數據的關係,全面、科學地評價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7、建立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發布制度。加大司法統計信息公開力度,定期舉辦司法統計信息新聞發布會,積極探索建立司法統計白皮書制度,充分利用網路、報刊等媒體,及時向社會公開不涉密的司法統計信息,促進審判公開。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司法統計數據公開發布的審核審批制度,凡涉及審判工作的統計數據,應當由各級人民法院統計機構統一提供,防止“數”出多門,確保司法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嚴肅性、權威性。
三、進一步推進司法統計改革工作
8、加強司法統計規範化建設。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形勢的發展和需要,加強司法統計理論研究,制定全國法院統一的司法統計標準,完善司法統計指標體系,實現司法統計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等方面的標準化,確保司法統計的科學性和客觀性。
9、改革司法統計調查方式。將全面調查為主的司法統計調查方式,改變為全面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並行的司法統計調查方式,不定期開展公眾滿意度、法院形象、審判社會效果等調查活動,為領導決策和把握審判動態提供參考。
10、改革司法統計分析方法。要從司法統計數據中探尋審判的普遍規律,時刻關注案件變化情況;既要通過司法統計數據反映問題,也要結合政治、經濟信息和社會發展情況分析問題;既要進行事後分析,也要加強事前分析和事中跟蹤分析,全面提高司法統計分析的深度和力度。
11、改革司法統計模式。建立以案件信息為核心,以司法統計報表為重要補充的司法統計模式。整合案件信息資源,實現案件信息智慧型提取和校驗自動化,杜絕統計數據造假,防止漏報數據和多頭統計,完善信息反饋和流轉機制,促進司法統計工作的縱深發展。
12、加快推進司法統計信息化建設。建立具有動態跟蹤功能的司法統計信息網路,建設全國法院案件信息資料庫。各級法院要將司法統計信息化建設納入法院信息化建設總體規劃,明確建設任務、目標和進度,在2010年底前實現司法統計與案件管理系統、執行信息系統的對接,改變法院各部門之間、上下級法院之間案件信息不互通、不兼容的局面。
四、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組織體系建設
13、加強司法統計工作機構建設。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立司法統計機構,負責指導管理本院和轄區法院司法統計工作。司法統計機構設在研究室,沒有研究室的,設在與本院司法統計業務密切相關的部門,實行統一指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的司法統計管理體制。尚不具備條件設立司法統計機構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應當配備專職司法統計人員,並指定司法統計負責人。加強人民法院內部審判業務庭及其他部門的司法統計工作,統一口徑、統一發布、統一協調,配合司法統計主管部門做好工作。
14、各級人民法院要配齊配強司法統計人員。高級人民法院應當配備3名以上專職司法統計人員;中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必須配備專職司法統計人員;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業務庭和人民法庭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司法統計工作。由於司法統計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司法統計人員應當按照保密崗位人員的要求配備,並且熟悉審判、統計和計算機業務,不得使用臨時聘用人員。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要建立司法統計人才庫,加強對高素質、複合型司法統計人才的培養與使用。
15、各級人民法院要採取有力措施確保司法統計隊伍的穩定和司法統計工作的連續。關心司法統計人員的成長與進步,符合條件的專職司法統計人員應當列入審判人員序列,在晉職晉級、評先評優等方面與審判人員同等待遇。司法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頻繁更換、調動,確需更換、調動時,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主管部門備案,並對新任司法統計人員及時培訓,做好交接工作。
16、加大對司法統計人員尤其是基層司法統計人員的培訓力度。嚴格司法統計人員崗前培訓制度,新任司法統計人員未經培訓不得上崗。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要開展系統的、有針對性的司法統計培訓,提高司法統計人員業務知識和技能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性強、業務精、甘於奉獻的司法統計隊伍。
五、進一步加強司法統計工作保
17、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組織保障。各級人民法院要加強對司法統計工作的領導,把司法統計工作納入法院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司法統計工作情況匯報,切實解決好司法統計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支持和保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司法統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及時準確地完成司法統計工作任務。積極推進統計人員參加或者列席有關審判工作會議,使司法統計人員及時把握法院工作部署,更好地發揮司法統計的決策諮詢和監督管理作用。
18、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物質保障。進一步加大投入,切實保障司法統計工作必需的經費開支。加強司法統計工作的軟、硬體建設,及時配備符合統計工作要求、符合保密規定的軟體產品和硬體設備。有條件的法院要按照保密規定為司法統計計算機配備獨立的機房和必要的設施。
19、強化對司法統計工作的監督指導。通過定期巡迴檢查、專項檢查、分類檢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及本院各統計基礎單位司法統計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並限期整改,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處理。建立完善司法統計工作考核制度,定期通報考核結果,進行表彰獎勵。及時總結推廣司法統計工作經驗,發揮典型示範作用,進一步提高司法統計工作的整體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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