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的通知是最高人民法院於2012年09月19日發布,自2012年09月19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發布日期:2012年09月19日
- 實施日期:2012年09月19日
-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 法規類別:辦案期限
為切實把執法辦案是第一要務的要求落到實處,加強審判管理,確保人民法院收、結案動態平衡和良性循環,促進審判執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運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旨在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解決案件審理過分拖延和過度積壓問題,提升審判效率;二是解決長期以來形成的年底突擊結案問題,防止因突擊結案影響案件審判質量;三是解決“年底不收案、人為控制收案”問題,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四是消除不合理的考評方法產生的弊端,避免因突擊結案給法官帶來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壓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意見》的貫徹落實,統籌考慮、正確處理存案情況、收案情況、法官情況、工作安排、法定節假日、重要活動、集中學習等影響均衡結案的各種主客觀因素,充分發揮積極因素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為均衡結案提供管理制度和機制方面的保障。
為實現對均衡結案情況的科學、客觀、公正評價,保證均衡結案能夠看得清、抓得準,真正發揮好均衡結案在促進審判執行工作科學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化、完善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上,構建了系統全面、動態即時的“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指標體系由結案數波動指數、結案率波動指數、案件結收指數、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平均審理時間指數、平均執行時間指數、超審限未結指數、四類案件未結指數等8項指標構成,從均衡結案綜合調控、審判執行效率、未結案管理和積案清理三個方面進行評估考察,有助於人民法院從總體上把握結案均衡情況,統籌協調審判執行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現將《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和“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審判工作實際,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
附屬檔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
為加強審判管理,確保人民法院收案、結案動態平衡和良性循環,促進審判執行工作依法、公正、高效運行,現就加強人民法院均衡結案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刻認識均衡結案的意義
1.均衡結案是科學配置審判資源,合理掌控辦案時間,依法、公正、及時審理案件,在總體上達到收、結案動態平衡、未結案相對合理的良性辦案機制。堅持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抓好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和審判執行工作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進一步創新,是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舉措。
2.均衡結案有助於解決案件審理過分拖延和過度積壓問題,有效提升審判效率;有助於解決長期以來形成的年底突擊結案問題,有效避免因突擊結案造成的案件質量隱患;有助於解決“年底不收案、人為控制收案”問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助於消除不合理的考評方法產生的弊端,避免因突擊結案給法官帶來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壓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
3.實現均衡結案要統籌考慮、正確處理下列因素:存案情況(存案數量和難易程度),收案情況(收案總量、各月收案變化、各類案件比例),法官情況(法官數量、辦案能力、工作習慣、辦案節奏),工作安排(審判工作安排、審判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人員配置)、法定節假日、重要活動、集中學習等。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積極因素的作用,最大限度地為均衡結案提供管理制度和機制方面的保障。
4.建立人民法院指標體系是促進均衡結案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深化、發展和創新。通過動態、即時和整體的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有利於實現對均衡結案情況的科學、客觀、公正評價,有利於及時調整工作安排、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有利於上級法院更有針對性地開展審判工作指導和監督,有利於增強審判人員的工作責任心,促進審判工作良性循環。
5.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的設定應當堅持科學性、客觀性和簡便性原則,確保指標體系內的各項指標全面、互補、協調一致。同時,應當尊重司法規律和審判實際,充分考慮各種主、客觀因素對均衡結案的影響。
6.通過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確立人民法院均衡結案的衡量、管控節點,建立法院內部有效的動態監督機制和科學化審判管理,及時分析影響均衡結案和審判效率的各種因素,從而為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決策和管理提供完整、詳細的參考數據,推動審判質量、效率、效果的全面提高。
7.針對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所反映的客觀狀況,認真分析審判形勢,對因統籌管理不力、人為因素造成的不均衡結案,對因片面追求結案率而採取的年底突擊撤訴、發回重審結案等現象,應當及時糾正,不斷提高審判質量和司法公信力。
二、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均衡結案工作機制
8.建立審判工作能動管理機制,認真總結當事人起訴案件規律和案件運行規律,引導下級法院及時、均衡報送案件,避免人為、集中報送,根據收案規律和各種影響辦案的客觀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辦案計畫,科學合理地確定月度、季度預期結案目標,調研、培訓、會議等活動要安排在收案相對少的時段開展。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考慮地方黨委安排的有關工作,預先安排好院內工作,保障均衡結案。
9.建立均衡結案態勢分析通報機制,充分利用均衡結案指標數據分析審判執行工作中反映出的問題,及時調整審判資源和辦案節奏,做到收結案動態平衡,實現全年均衡;要充分運用評估結果通報等管理手段,為審判執行工作和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10.建立均衡結案協調指導機制,在上下級法院之間定期交換審判信息數據。上級法院要加強對收結案情況和辦案工作機制合理性情況的分析,強化監督指導職能,促進下級法院均衡結案;下級法院要將案件波動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法院,提前做好工作應對措施。
11.建立均衡結案監督檢查機制,上級法院要通過專項檢查、分類抽查等方式,加強對下級法院及本院各部門的指標數據核查,確保指標數據真實、準確、完整。
12.建立均衡結案責任追究機制,數據核查情況應當及時通報,為追求均衡結案指標數據而弄虛作假,虛報、瞞報、篡改指標數據,情節嚴重的,應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對於違反訴訟法規定遲延立案、遲延移送卷宗、人為阻滯案件受理、違規辦理審限變更、人為原因造成案件長期未結等情形,應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單位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三、努力夯實均衡結案的保障措施
13.開展均衡結案評估應當與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緊密聯繫起來,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確保數據收集、匯總、整理過程公開透明,確保評估具有客觀性和預期性。
14.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立案管理,嚴格依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或遲延受理,堅決杜絕“年底不立案”、“年底少立案”、“先結案後立案”等不正常現象。
15.充分利用信息、網路技術,不斷完善案件分流機制,根據案件數量和複雜程度,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協調辦案工作量,確保各審判庭、各法官之間的審判任務量基本一致,以收案的均衡保證結案的均衡。
16.不斷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加強對案件受理、審判人員配置情況的動態分析,適時分流案件或調整審判力量,確保審判資源向審判工作一線傾斜、向案件較多、壓力較大的部門傾斜。要合理配備審判人員和審判輔助人員,確保審判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人員比例合理。
17.建立科學的審判流程管理機制,進行有效的節點控制,實現案件的動態管理、跟蹤和統一協調,實時掌握各審判庭、各法官的均衡結案情況,及時分析並向審判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附:
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
┌─────────────────────────────────────────────┐
│一級指標│
├─────────────────────────────────────────────┤
│均衡結案綜合指數│
├─────────────────────────────────────────────┤
│二級指標│
├──────────────────────┬──────────────────────┤
│名稱│權數│
├──────────────────────┼──────────────────────┤
│結案數波動指數│18%│
├──────────────────────┼──────────────────────┤
│結案率波動指數│18%│
├──────────────────────┼──────────────────────┤
│案件結收指數│18%│
├──────────────────────┼──────────────────────┤
│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12%│
├──────────────────────┼──────────────────────┤
│平均審理時間指數│10%│
├──────────────────────┼──────────────────────┤
│平均執行時間指數│10%│
├──────────────────────┼──────────────────────┤
│超審限未結指數│8%│
├──────────────────────┼──────────────────────┤
│四類案件未結指數│6%│
└──────────────────────┴──────────────────────┘
附屬檔案: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計算公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