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

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律法規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 類別:解讀
  • 效力級別:xg0402
  嚴戈閆平超*(注*: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12]19號《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於2012年9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4次會議通過。正確理解與適用《意見》,對於落實執法辦案第一要務,加強審判管理,解決案件審理拖延、積壓、突擊結案、人為控制收案等突出問題,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意見》的起草背景
近年來,一些法院為了片面追求辦案指標,年底人為控制收案、突擊辦案的情況比較突出,影響了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統計數據顯示,每年的年底往往收案量少、結案量多、調解率低,下一年度年初抗訴率和申訴率偏高。以2010年數據為例,12月全國法院收案量為1月份收案量的70.41%,比全年平均數相差3.71%;12月份結案量比前11個月平均結案量高1.09倍,比1月份結案量高3倍;12月份調解率為35.68%,比全年調解率低3.7個百分點;第一季度全國法院服判息訴率為78.09%,比全年服判息訴率89.73%低11.64個百分點;第一季度申訴率為3.08%,比全年申訴率1.74%高1.34個百分點。
對此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和王勝俊院長高度重視,提出了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的新理念。在2011年1月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上,王勝俊院長強調:要繼續狠抓執法辦案第一要務,特別是要以均衡結案促進司法公正高效,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在2011年7月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會上,沈德詠常務副院長強調:各級人民法院要聚精會神抓好執法辦案工作,確保均衡結案,確保司法公正。在2011年4月召開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判長以上人員會議上,張軍副院長指出:要堅決貫徹落實王勝俊院長關於切實做到均衡結案的重要批示精神,要注重從源頭抓好均衡結案工作。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均衡結案問題實證研究”列為年度司法統計分析重點課題,組織天津、山西、湖北、廣東、四川、甘肅6個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進行深入研究,並明確課題需要完成三項任務:一是形成科學、全面、深入的調研報告;二是起草加強全國法院均衡結案的指導性檔案;三是構建一套科學的均衡結案指標體系,評估均衡結案情況。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協調、指導、督促和直接參與下,課題取得了豐碩成果。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院調研與司法統計》專刊的形式刊發了7篇關於均衡結案的實證調研報告。201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6省市法院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關於加強均衡結案的意見(稿)》,並構建了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作為《意見》的附屬檔案。2012年3月,《意見》在最高人民法院各審判業務部門和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徵求了意見。2012年4月至7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反饋意見,對《意見》進行了多次修改。201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54次會議討論通過了《意見》。
二、均衡結案的概念、意義和效果
均衡結案的概念。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通過最佳化配置審判資源,合理分配審判時間,依法公正及時審理和執行案件,實現收、結案動態平衡、未結案相對穩定的良性循環狀態。均衡結案是在審判執行工作和審判管理工作發展到較高階段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科學發展和審判管理工作的重大創新,是一種既關乎公正,又關乎效率的科學審判理念。
均衡結案的意義。(1)均衡結案有助於解決長期以來形成的“人為控制收案、突擊結案”等突出問題,有效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保證當事人平等地享有司法資源,有利於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實現司法利民、便民;(2)均衡結案有助於避免因突擊結案造成的案件質量隱患,從源頭上解決一部分申訴、涉訴信訪等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有利於創新和加強社會管理;(3)均衡結案有助於促進人民法院更新觀念,加快工作方式轉變,消除不合理的考評方法產生的弊端,避免因突擊結案給法官帶來的巨大工作和心理壓力,實現審判執行工作科學、高效、穩定運行,實現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學發展;(4)均衡結案有助於避免因“辦案前松後緊、年底突擊辦案”而影響審判效率和人民民眾對法院的信任,實現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樹立司法權威,有利於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加強均衡結案的效果。近幾年來,各級法院將均衡結案作為提高案件質量,增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工作,狠抓審判管理,使均衡結案效果初步顯現。結案均衡度從2009年的0.59提高到2011年的0.66。隨著結案均衡度的提高,年底突擊結案、人為控制收案和年初收案集中、結案少等不正常情況有明顯改觀。2011年,調解率同比上升2.15個百分點,一審服判息訴率同比上升0.88個百分點,申訴率下降0.18個百分點。
三、均衡結案的影響因素
影響均衡結案的主客觀因素有很多,如存案情況即存案數量和難易程度,收案情況即收案總量、各月收案變化、各類案件比例,法官情況即法官數量、辦案能力、工作習慣、辦案節奏,工作安排即審判工作安排、審判管理水平、信息化程度、人員配置,法定節假日以及重要活動、集中學習等非審判活動。另外,審判工作考評指標是否科學,法官和領導是否重視,審判管理是否到位,審判資源配置是否合理也都是影響均衡結案的重要因素。
從客觀上講,收案均衡對均衡結案有一定影響,但不是影響均衡結案的直接因素。統計數據顯示,不論地方法院還是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各月收案是基本均衡的,收案均衡度遠遠高於結案均衡度。2010年,地方法院收案均衡度為0.87,超過同期結案均衡度40.32%;最高人民法院收案均衡度為0.80,超過同期結案均衡度35.59%。收案是否均衡難以人為控制,也不宜人為控制。相對於收案均衡的不可控,結案均衡是可以通過法官對案件難易程度的自身調節,通過加強審判管理、調整審判力量、改進工作方法等途徑來提升的,收案因素不應成為結案不均衡的理由和藉口。
法定節假日必然會對均衡結案有所影響,但也不是影響均衡結案的主要因素。統計數據顯示,年初收、結案與全年各月平均值失衡,而有法定節假日的月份收、結案相對平穩。2010年有法定長假的月份5月和10月收、結案量與各月收、結案平均值相對接近,且與前後月份相比未有明顯變化。
從主觀上講,偏頗的政績觀是影響均衡結案的直接原因。長期以來,人民法院沿用的審判目標管理辦法,是把結案率作為對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考核標準。在社會矛盾簡單、訴訟數量較少、人民民眾司法需求不高的歷史時期,這種直觀、簡單的結案率考核方式對提高審判效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社會轉型加速、社會矛盾激烈、訴訟急劇增加的新時期,以結案率進行考核並盲目追求高指標值的弊端逐漸顯現:一是為了減少在辦案件的基數,有些法院採取年底不收案、變相不收案、要求當事人年底前撤訴等做法來實現高結案率;二是為了達到結案率指標的“美觀”,很多法院季末、年底突擊結案已成“習慣”。這種單一的考核指標和片面追求高結案率而造成的年初、季末、年底收結案嚴重失衡的情況是影響均衡結案的直接原因,同時,這種只講求形式的做法也對案件質量埋下隱患。
領導和法官不重視是影響均衡結案的主要原因。在當前尚不完善的領導政績和法官業績評價機制下,一些法院領導和法官未從思想上解決“為誰司法、靠誰司法”的問題,在對“下”負責還是對“上”負責的問題上,普遍採取對“上”即對本院領導、上級法院負責的態度和做法,對下顧不上負責或不願負責。為了對“上”負責,想盡一切辦法提高結案率。雖明知年底不收案會損害當事人訴權,仍然堅持年底不收案;雖明知年底突擊結案會影響案件質量,仍然堅持年底突擊結案。從近幾年情況看,凡是領導和法官重視均衡結案,均衡結案就能得到明顯改善。實踐證明,均衡結案好的法院,其案件質量普遍較好,如上海、江蘇等法院,案件質量綜合指數均居於全國前列。
從管理上講,審判管理不到位、資源配置不合理是影響均衡結案的重要原因。近幾年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審判管理工作,該項工作也取得了較大成效,但是由於審判管理新格局形成時間短,工作發展不平衡,人民法院的審判管理工作離審判工作的需要還有一定差距,還存在機制不夠健全、職能定位不夠明確,認識不夠到位等問題。統計數據顯示,2006年到2009年全國法院結案均衡度連續四年為0.59,2010年以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監督和有效指導下,全國各級法院加強了審判管理,重視均衡結案,2011年結案均衡度提高到0.66。
實現均衡結案還應注意合理、科學地調整法官、時間、案件、非審判活動幾者之間的關係,使審判資源、人員配置得以最有效地發揮。當前,有的法院在審判時間和人力資源配置上仍不盡合理,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時間分配不合理,辦案前松後緊、時松時緊,結案數大起大落的現象普遍存在;二是人力分配不合理,審判力量沒能最大限度地分配在審判一線,有些法院辦案人員甚至不足全院人員的一半;三是缺乏對人與案、人與工作量、各職能與人員配額、各類案件工作量等的精細化研究。
四、《意見》的主要內容
《意見》共三部分17條。
《意見》第一部分是深刻認識均衡結案的意義。釐清了均衡結案的概念,闡述了均衡結案的重要意義,找準了均衡結案的影響因素,明確了均衡結案指標體系的功能作用。
均衡結案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從理論意義上說,均衡結案是人民法院為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服務,落實三項重點工作的必然要求,是踐行“三個至上”、“兩為主題”,落實“三院方針”的必然要求,也是促進司法公正、廉潔、為民,實現人民法院科學發展的必然要求。從實踐意義上說,通過分析影響均衡結案的各種因素,發現審判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重點解決結案中存在的“前松後緊、時松時緊、年間拖拉不辦、年終突擊結案”等影響案件質量,違反審判規律的問題,能夠保障當事人平等享有訴訟權利,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能夠實現對審判執行工作的科學管理和動態監督,加強和創新審判管理;能夠保障審判執行工作良性循環和高效、穩定運行,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實現均衡結案要統籌考慮、正確處理相關因素,同時要正確認識並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係。其一是均衡結案與司法公正的關係。公正是公平正義、沒有偏私的意思,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生命線,是審判工作的第一目標。均衡結案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效措施。狠抓均衡結案的目的,是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平等的訴訟權益,難易程度相當的案件享有相差不多的審判資源和審判時間,案件不分難易均應得到公平公正的審理。其二是結案與收案的關係。結案均衡與否客觀上受到收案情況的影響,從司法實踐看,一審收案是基本均衡的,二審、再審收案均衡度較差,說明老百姓打官司基本沒有忙閒之分,反而是一審、二審法院存在結案不均衡問題,致使上級法院收到二審和再審案件不均衡。因此,均衡結案重點要抓源頭,抓審理環節的均衡。其三是均衡結案與審判效率的關係。效率與公正一樣,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的價值追求,與公正相互依存,相互制約。均衡結案在保障公正的同時,也應保證效率。加強均衡結案,既要避免只追求效率不講均衡,也要避免只追求均衡而罔顧效率。在強調均衡結案時,實現在法律規定下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支出,來實現司法公正,是我們追求的目標。
《意見》第二部分是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均衡結案工作機制。明確提出要建立審判工作能動管理機制、態勢分析通報機制、協調指導機制、監督檢查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
健全均衡結案工作機制的關鍵在於加強審判管理,以完善的管理制度監督均衡結案。均衡結案屬於審判工作的範疇,也是審判管理工作的最主要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審判管理工作,王勝俊院長在2010年全國大法官專題研討班上作了題為《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推動人民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講話,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發布了《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對加強審判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加強均衡結案就必須深入推進審判管理創新,努力實現審判管理規範化、科學化、信息化;加強對審判執行工作運行態勢的分析,找準影響均衡結案的問題並切實解決;完善考核獎懲機制,注重考核均衡結案情況,促使法官合理安排辦案時間。
第三部分是努力夯實均衡結案的保障措施。內容包括加強立案管理工作,最佳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審判流程管理,統籌安排辦案計畫等。
在實證調研中發現,結案是否均衡與立案管理是否有效、審判資源配置是否合理、審判流程是否科學、辦案計畫是否合理有直接關係。首先,年底不立案或少立案是影響結案均衡的主要因素,同時也是結案不均衡的主要弊端,要保障均衡結案必須嚴格依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於符合立案受理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不得拒絕受理或遲延受理,堅決杜絕“年底不立案”、“年底少立案”、“先結案後立案”等不正常現象。其次,各庭案件不均衡、人員不均衡,人員時間安排不均衡是影響均衡結案的重要因素,保障均衡結案就要加強對本院各審判業務部門案件受理、人員配置情況的動態分析,通過分析各部門人案比,適時分流案件或調整人員,對審判人員和審判輔助人員進行合理搭配,適當向審判、執行工作一線傾斜,確保業務部門與其他部門的人員比例合理。要根據案件的收、結變化和存案情況,合理安排好人員培訓、休假時間,建立均衡休假機制。再次,調研發現,只要把審判流程中各個節點管理到位的,一般情況下結案較為均衡,審判態勢運行良好,案件流程管理包括案件流程管理系統自動監控、審判委員會及院長巨觀管理、庭長直接管理、審判管理部門專門管理、法官自我管理等多種方式。最後,要統籌安排辦案計畫。要根據案件數量的變化規律,各地黨委工作部署,非審判活動安排及節假日等影響辦案的各種因素,統籌安排全年的辦案計畫,科學合理地確定月度、季度辦案任務,抓好督促檢查和工作落實。
五、均衡結案參考指標體系的構成
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由8項指標構成,從均衡結案綜合調控、審判執行效率、未結案管理和積案清理三個方面進行評估考察,各指標之間協調、互補,兼顧均衡、效率和質量,注重系統整體、動態即時,有助於人民法院從總體上把握結案均衡情況,統籌協調審判執行工作,促進人民法院各項工作科學發展。
指標1:[結案數波動指數]是各月結案數量波動情況指標,用以考察各月結案量是否均衡。指標的目的是保證法官各月工作量差別不大,避免忙閒不均,年初不著急、年底搞突擊等問題。
指標2:[結案率波動指數]是各月結案率波動情況指標,用以考察各月結案、收案、存案的相對穩定性。指標的目的是保證各月的結案量和收案量基本一致,要求法官在收案、存案量多的時候多辦案,保持結案、收案、存案的相對穩定。
月結案數波動指數和月結案率波動指數從兩個不同的角度來評估均衡結案情況,兩項指標關聯性小,互相補充,沒有衝突之處。
指標3:[案件結收指數]是各月案件結收比的加權數,用以考察各月結案與收案是否動態均衡。指標目的是保證各月結案量與收案量大致相當。針對當前年初、年尾收、結案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指標運用上,採取不同權重的分配原則,即1月和12月指標權重是2~11月各月權重的兩倍。在計算全年的案件結收指數時,1月和12月結收比所占權重是2~11月各月結收比權重的兩倍,2~11月各月結收比權重相同;在計算不滿一年的案件結收指數時,1月份結收比的權重是其他月權重的兩倍,其他月結收比所占權重相同。
以上第1~3項指標從不同角度、不同時段反映結案均衡狀況,起到總體把握、即時調整的作用。
指標4:[法定(正常)審限內結案率]是法定(正常)審限內審結的案件數與結案總數的比值,用以考察案件是否在法定(正常)審限內審理完畢,同時反映審判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審理期限內結案。正常審限內結案率高,說明案件審理周期符合法律規定。
指標5:[平均審理時間指數]反映案件審理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辦案期限內儘量縮短案件審理時間,以達到訴訟經濟、高效,減輕當事人訴累的目的,同時防止過度壓縮審理時間現象的發生,保障案件審理的公正性。平均審理時間指數高,說明案件審理周期短,審判效率高。
指標6:[平均執行時間指數]反映執行效率。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執行期限內儘量縮短案件執行時間,減輕當事人訴累。平均執行時間指數高,說明案件執行周期短,執行效率高。
以上第4~6項指標既能輔助考察均衡結案情況,同時能有效考察審判效率,避免為追求均衡而忽視效率的問題。
指標7:[超審限未結指數]是超審限未結案件加權計算結果與全部未結案件的比值,用以考察未結案件中超審限的情況。
指標8:[四類案件未結指數]是未結案件中,批准延長審限、中止審限、扣除審限、簡易程式轉普通程式案件這四類案件占全部未結案件的比值,用以避免“隱性”超審限情況的發生。
保持未結案相對穩定是均衡結案的一項重要目標,設定第7~8項指標既能從未結案相關情況考察均衡情況,同時又能考察審判效率問題。
六、均衡結案評估參考指標體系如何運用
考慮到各地法院在審判實際、工作重點、工作統籌等方面存在較大差別,加之不少地方法院已有自己運行成熟的均衡結案指標體系,因此本指標體系不強行要求全國法院統一適用,僅供各級人民法院評估均衡結案時參考使用。同時,通過這套指標體系,可以對結案、收案、未結案狀況進行即時性地掌握,從而做出工作調整,使其對事後評估轉變為及時應對,最終達到結收案良性循環。各級法院在充分理解參考指標的設計理念的基礎上,根據本院實際情況豐富、發展、完善指標體系,自行評估本院及下級法院均衡結案情況,但不建議據此進行評比、排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根據指標體系定期對各級法院均衡結案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只為掌握情況,發現不足,有針對性地提出相關建議,不作排名和評比。
均衡結案評估是案件質量評估的深化和發展,是對均衡結案情況的專項評估。兩者評估的側重點不同,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更為精細化,是對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的重要補充。同時,均衡結案評估指標體系具有方法上的優勢,是即時的,可對審判工作作即時調整,操作性和管理性強,是質量評估體系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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