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0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應急管理局
  • 文號:津應急規〔2023〕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市應急局關於印發《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應急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要求,及時做好我市安全生產領域嚴重失信名單管理工作,對本市嚴重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實施有效懲戒,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嚴格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經研究,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23年12月8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信用體系建設,規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含尾礦庫)、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採、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以下簡稱嚴重失信)是指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並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行為。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是指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將嚴重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列入、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懲戒或者信用修復,並記錄、共享、公示相關信息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指導本市應急管理系統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加大信息保護力度。推進與其他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查詢、套用和反饋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第二章  列入條件和管理措施
第六條 下列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以及經調查認定對該事故發生負有責任,應當列入名單的其他單位和人員;
(二)12個月內累計發生2起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被處以罰款數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責任人員;
(五)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第七條 下列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因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相關許可或者許可被暫扣、吊銷期間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二)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租藉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或者證書的;
(三)在應急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有執行能力拒不執行或者逃避執行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
(四)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應急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對象(以下簡稱被列入對象)可以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國家有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部門政府網站等公示相關信息;
(二)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
(三)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等基於誠信的管理措施;
(四)取消參加應急管理部門組織的評先評優資格;
(五)在政府資金項目申請、財政支持等方面予以限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章  列入和移出程式
第九條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的,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應急管理部門在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書面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並向當事人送達《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告知書》。告知內容應當包括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事項。
第十一條 當事人有權在收到《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告知書》後,向應急管理部門進行陳述、申辯,陳述、申辯時間參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執行,逾期視為放棄上述權利。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聽取當事人的有關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有關信息及證據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當出具《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書面決定內容應當包括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有關人員姓名和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列入時間、事由、依據、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復條件和程式、救濟途徑等事項。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信息錄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滿後由作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移出,並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被列入對象自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之日起滿12個月,可以申請提前移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實施職業或者行業禁入期限尚未屆滿的不予提前移出。
被列入對象12個月內多次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管理時限以最後一次被列入時間為準。
第十五條 在作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負責移出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修改有關信息,並在10個工作日內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發生變化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重新進行審核認定。依據發生變化但依然符合列入條件的,不再下達《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管理期限仍以下達《列入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時間為準;依據發生變化且不符合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情形的,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列入決定,並及時告知當事人。2個工作日內將當事人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七條 被列入對象對列入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信用修復
第十八條 鼓勵被列入對象進行信用修復,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符合信用修復條件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其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並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被列入對象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12個月並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提前移出申請:
(一)已經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消除危害後果或者不良影響;
(三)未再發生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多次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次向之前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移出申請。經相關應急管理部門核實同意後,被列入對象方可向最後一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管理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移出申請。
第二十條 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應當向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名單申請表》和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條 應急管理部門自受理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決定是否準予提前移出。準予提前移出的,製作《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不予提前移出的,應當說明理由並製作《不予提前移出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書》,上述決定書應按照有關規定送達被列入對象。
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準予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決定的,應當通過安全生產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報告市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發現被列入對象申請提前移出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存在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情形的,應當撤銷提前移出決定,恢複列入狀態。名單管理期自恢複列入狀態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二十三條 被列入對象對不予提前移出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檔案對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可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和完善。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施行。《天津市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行為聯合懲戒信息管理制度》(津安監管法〔2017〕59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的出台背景
應急管理部印發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已於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中明確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按照“誰處罰、誰決定、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為深入貫徹落實檔案要求,進一步壓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規範應急管理部門信用監管流程,通過監管機制創新助力安全生產監管能力提升,加快推進我市安全生產領域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新格局,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天津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二、主要條款說明
此次起草過程嚴格遵照上位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相關標準、檔案要求,通過補充法律法規依據,規範名單管理工作,完成《辦法》的起草工作,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一)補充完善法律法規等依據
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法規和規章作為《辦法》的法律依據進行完善補充。
(二)將“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流程進行細化
《辦法》對我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列入、移出、撤銷更正、信用修復等程式作了進一步明確。明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的告知、送達、異議處理等程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執行。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行政複議及行政訴訟權利。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對擬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當事人有關信息及證據材料進行合法性審查,並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辦法》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多次列入嚴重失信名單、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據發生變化等具體情況作出了規定,為我市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工作提供了更好的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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