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

《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2年11月29日,天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通知公布該辦法。《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
  • 發布單位:天津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 發文字號:津安辦〔2022〕20號
  • 成文日期:2022年11月29日
發布通知,辦法全文,

發布通知

市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
(津安辦〔2022〕20號)
各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市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及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推動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市安委會辦公室在廣泛徵求各區、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2022年11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範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較大和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行政處罰、責任追究、處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及規範性檔案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結案時應當對評估工作作出部署。事故結案後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政府要組織開展評估,具體工作可以由本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原事故調查組牽頭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各部門的評估工作職責應當明確。
涉及追究事故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的,應當邀請同級檢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組,評估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啟動評估時,評估工作組應當書面通知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可以視情況同步開展對有關處理處置、問責意見執行以及紀律檢查建議、監察建議中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評估工作中發現的黨員、幹部、監察對象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移送。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所需費用由聘請第三方機構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負擔。
評估工作跨行政區域或涉及其他部門的,相關地方及部門應當積極配合併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條 評估工作組應當嚴格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開展評估工作,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落實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採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刑事責任追究、行政處罰、處理建議等落實情況。
(三)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涉及對事故責任單位依法實施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的,應當對相關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條 評估工作組開展現場評估工作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通知要求,對事故涉及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告進行核查;
(二)座談問詢。了解事故涉及的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工作開展情況;
(三)查閱檔案。對事故整改涉及的有關會議紀要、檔案資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四)走訪核查。赴事故發生地點、責任人員單位或羈押場所核查有關情況,赴相關地區和單位、涉事企業、同類企業實地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第七條 評估工作組對現場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反饋相關政府和部門,並提出整改落實建議。
第八條 現場評估工作結束後,評估工作組要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評估工作過程、總體評估意見、行政處罰和處理落實情況、責任追究處理落實情況、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相關工作建議等,並附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清單。評估報告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加評估工作組的有關部門意見。
第九條 評估工作組按程式向組織開展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的同級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十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政府、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原事故調查牽頭部門應當依據評估報告,向有關地方和部門反饋評估情況,並以同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將評估報告報送上一級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積極推廣經驗做法,落實問題整改和工作建議,相關檔案資料存檔備查。
第十一條 組織評估工作的政府或有關部門對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行政處罰、處理等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政府和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並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同級黨委政府、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具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後的,向同級黨委政府、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具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評估報告應當通過媒體、本級政府官方網站或相關部門官方網站及時向社會全文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各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及市級事故調查牽頭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細化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2020年4月9日印發的《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暴露問題整改督辦制度》(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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