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天津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是2023年10月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

印發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天津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天津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10月14日

規定全文

天津市火災事故調查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總結吸取火災事故教訓,強化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促進消防安全責任落實,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天津市消防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檔案,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火災事故、較大火災事故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本市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要求做好調查處理相關工作。火災等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鐵路、港航、民航、國有林區、礦井地下部分、軍事設施等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生產安全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及時、客觀、公正、合法的原則,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統計火災事故損失,依法對火災事故作出處理,總結火災事故教訓。
第二章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
第四條 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和較大火災事故,由事發地所在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重大火災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委託市、區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五條 火災事故發生後,市、區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請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對火災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發生變化,依照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市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提級組織調查區人民政府負責調查處理的火災事故。
第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指定,可以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或者本級消防救援機構負責人擔任,負責主持調查組工作。調查組成員包括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其他行業監管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負責同志,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關、檢察機關派員參加。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火災事故原因;
(二)統計火災事故損失;
(三)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四)總結火災事故教訓;
(五)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九條 火災事故原因調查應查明起火時間、起火部位、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火災蔓延擴大的經過,火災發生地和相關部門的應急救援及處置情況。
第十條 火災事故損失統計應包括火災導致的直接財產損失、火災現場處置費用、人身傷亡所支出的費用及自火災撲滅之日起7日內,人員因火災或滅火救援中的燒灼、煙燻、砸壓、輻射、碰撞、墜落、爆炸、觸電等原因導致的死亡、重傷和輕傷。
第十一條 火災事故責任調查應查明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面的主體責任以及屬地管理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等。涉嫌犯罪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並商請同級檢察機關同步介入偵查;涉及行政處罰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交由主管部門實施處罰;涉及黨紀政務處分的,火災事故調查組應及時向紀檢監察機關提供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建議等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應針對火災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和防範建議。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發生場所概況;
(二)火災事故發生經過和救援處置情況;
(三)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火災事故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
(五)火災事故的責任認定;
(六)火災事故整改措施和防範建議。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上籤名,有不同意見的,附專頁說明不同意見的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自火災發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疑難的,經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准可延長60日。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中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檢驗、鑑定時間不計入調查期限。
第十五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在收到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覆。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對火災事故進行處理。
第三章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
第十六條 重大火災事故和較大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後10個月至1年內,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對火災事故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原則上由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組成。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邀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加整改評估工作組,評估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整改評估組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評估。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應形成評估報告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火災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二)重大問題、重大風險隱患整改情況;
(三)火災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整改評估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尚缺乏管理和技術依據,或現行規範標準不滿足火災防控需求時,由火災事故整改評估組提請有關機關制修訂法規或標準規範。
第四章 責任落實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成員在火災事故調查評估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發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有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整改評估組及其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火災事故調查、整改評估工作不負責任,致使工作出現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護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
(三)藉機打擊報復相關單位和人員,導致無責受罰、輕責重罰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按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根據實際工作,將火災事故調查等執法辦案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結案後,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調查處理工作有關檔案、證據、資料等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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