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應急管理部研究起草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屬性:辦法
主要內容,徵求意見,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結合安全生產監管監察工作實際,統籌考慮發生事故和受到行政處罰兩方面因素,嚴格控制名單列入範圍,將嚴重危害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義務等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違法失信行為作為列入條件。同時,注重加強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規範管理,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主體責任。重點明確了以下5個方面的內容:
  (一)適用範圍。明確了本辦法適用範圍是應急管理部門直接監管的領域(礦山、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石油開採、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等行業領域)以及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驗、檢測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人員(第二條)。同時明確,礦山安全監察機構、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二十五條)。
  (二)列入條件和管理措施。明確了列入名單的具體情形,均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違反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情形(第六條、第七條)。明確了對列入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依據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相關規定,由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機構採取增加執法檢查頻次、暫停項目審批、上調有關保費、實施行業或者職業禁入等懲戒措施(第八條)。
  (三)管理職責分工。明確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按照“誰處罰、誰負責”的原則,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第四條)。為嚴格移出管理,要求縣、設區的市級應急管理部門作出提前移出決定要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第十九條)。
  (四)明確列入和移出名單程式。辦法規定了列入、移出名單具體程式,明確了告知、異議處理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充分保障當事人知情權、申辯權(第九條)。明確了名單管理期限為3年,自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起滿12個月後可以依申請提前移出等(第十三條)。
  (五)信用修復。明確了申請提前移出(信用修復)名單的條件和程式,同時對申請提前移出時提交的材料、工作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鼓勵嚴重違法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有關人員主動糾錯、重塑信用。

徵求意見

2022年1月12日,為了進一步規範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工作,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應急管理部組織起草了《安全生產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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