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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規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及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安全生產,省交通運輸廳起草了《吉林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規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關鍵崗位從業人員誠實守信、安全生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吉林省社會信用條例》《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於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及交通運輸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等有關規定,結合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省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生產經營活動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生產經營單位(含為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提供技術和管理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關鍵崗位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
第三條 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省、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以及省級公路、運輸、海事等部門統稱行業管理部門。
第四條 全省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應遵循應歸盡歸、分級分類,共治共享、強化運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依託吉林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安全生產信用系統”),充分發揮安全生產專家作用,將安全監督、執法檢查、安全風險管控、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落實等情況,納入信用評價管理範圍,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作為行業差異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要求組織開展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評價,確定其安全生產信用等級,並做好安全生產信用評價信息的共享共用,及時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情況推送至行業其他信用平台。生產經營單位綜合信用等級不得高於安全生產信用等級。
第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向行業管理部門、社會和職工做出安全生產承諾,依法依規、誠實守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確保生產安全。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信用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工作機構和工作責任,建立完善獎懲、考核等運行機制,在安全生產費用中列支安全生產信用建設保障經費,持續提升安全生產信用水平。
第二章 分類和工作職責
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管理按業務領域分為道路運輸(含客運、普通貨運、危險貨物運輸、客運站場等)、水路運輸、城市客運(含城市公共汽車、城市軌道交通、計程車等)、公路運營、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含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交通設施養護工程和其他(含安全生產技術諮詢和管理服務等)七個類型。每個類型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第十條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分為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必須依法依規具有有關行業從業資格的人員四個類型。上述四類從業人員可按照業務屬性分為若干類別。
本辦法所稱主要技術負責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分管交通運輸業務的負責人、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以及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等負有安全生產技術決策和指揮權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省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省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
(二)設計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總體框架,制定和完善安全生產信用管理、信用評價有關制度,建設、運行和維護安全生產信用平台;
(三)組織有關省屬生產經營單位、跨市的重點交通工程建設項目參建單位和高速公路運營單位及其相關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平台註冊、信息填報等工作;
(四)組織實施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和獎懲;
(五)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第三方評價服務機構,指導、規範省級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專家庫建設;
(六)屬省行業管理部門管理許可權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由廳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組織。
第十二條 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行業管理部門的職責包括:
(一)宣傳貫徹國家、省和當地有關安全生產信用體系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標準規範和檔案,指導、監督管轄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管理工作;
(二)組織管轄範圍內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平台註冊、信息填報等工作;
(三)組織實施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和獎懲;
(四)完成省行業管理部門安排的安全生產信用評價任務;
(五)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第三方評價服務機構。
第三章 信息採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循自主填報原則,組織做好安全生產信用系統註冊、信息填報等工作,並作出安全生產信用承諾,上傳相關證明材料,配合行業管理部門做好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審核和評價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承諾信息主要包括: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如實填報安全生產信用信息並及時更新等。
公路水運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督促項目參建企業做好安全生產信用系統註冊、信息填報等工作。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填報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內容包括:
(一)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地址和營業執照、經營資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基礎信息;
(二)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和從業資格等基礎信息;
(三)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和因不良行為被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行政處罰(含通報批評)等失信信息;
(四)安全生產表彰、獎勵和先進成果等信息。
上述信息出現新增或發生變化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填報。
第十五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通過監督執法、舉報核實、與其他部門信息共享等方式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自主填報信息進行補充。
第四章 信用等級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從高到低依次分為 AA、A、B、C、D 五個等級,基礎分 1000 分,單設加分項,最高 1100 分。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周期為 12 個月,評分和等級自確認之日起有效。評分依據有明確有效期的,以其有效期為準;評分在有效期內的納入信用評定累計計算,評分超出有效期的不納入信用評定累計。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一)AA級:評價周期內信用好。信用評分等於或者高於1000分,且不含加分項高於950分。
(二)A級:評價周期內信用較好。信用評分低於1000分,等於或者高於900分。
(三)B級:評價周期內信用一般。信用評分低於900分,等於或者高於750分。
(四)C級:評價周期內信用較差。信用評分低於750分,等於或者高於600分。
(五)D級:評價周期內信用差。信用評分低於600分,等於或者高於400分。
400分以下直接認定為行業失信。
第十八條 納入安全生產信用等級評價範圍,但未按照要求在安全生產信用平台註冊、填報信息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C級管理。暫未納入安全生產信用等級評價範圍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工作按照有關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評價指標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指標具體分為基本評價指標和附加指標,道路運輸、水路運輸、城市客運、公路運營、公路水運工程建設、交通設施養護工程等行業管理機構結合行業領域實際,依據本辦法,由省行業管理部門制定並出台行業領域內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指標細則,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和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條 基本評價指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與人員、責任體系、管理制度、投入、教育培訓、信用體系建設、信息化保障、設施設備安全管理、作業管理、風險管理與隱患排查治理、應急管理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附加指標分為獎勵加分指標、懲戒扣分指標、失信降級指標(嚴重失信行為處置項)。
獎勵加分指標主要包括:安全生產工作創新、表彰獎勵和宣傳推廣等內容。
懲戒扣分指標主要包括: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掛牌督辦、行政處罰、安全生產信用系統信息更新和其他安全生產不良行為等內容。
失信降級指標(嚴重失信行為處置項)主要包括: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嚴重違法違規受到的行政處罰、拒不配合監督檢查、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弄虛作假、重大隱患整改落實不到位、未按照行業管理部門要求整改和其他降級情況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符合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的,推送至相關信用平台納入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
第六章 評價方式和評價程式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採取信用自評、審查、現場評價等方式進行。行業管理部門可以委託第三方評價服務機構和相關專家參與交通運輸安全生產信用評價。
第二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照信用評價指標,進行信用信息填報,獲得自評得分。行業管理部門結合日常掌握情況,組織對生產經營單位的自評得分進行審查。
第二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逐項對照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指標,如實填報信用信息,並根據要求上傳相關證明材料。安全生產信用平台自動計算信用分值,供行業管理部門審查。
第二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一般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生產經營單位自評信息的審查。審查採取形式審查和現場評價相結合方式進行,對重要領域和重點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大現場評價力度。
第二十七條 審查中發現的問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扣除相應分值,及時明確整改要求和時限,督促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整改。
第二十八條 經自評符合AA級評定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管理許可權由設區的市行業管理部門初評後推薦或者相關省屬生產經營單位集團公司申請,由省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後確定。經自評符合A級評定標準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由設區的市行業管理部門通過審查確定後,向省行業管理部門報備後公示。對確定為D級和行業失信的生產經營單位,設區的市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省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或者評定為 AA級、A級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現場評價,根據現場評價情況確定或者調整等級。
第三十條 安全生產信用評價實行綜合評定。從事多種交通運輸業務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應當分別記分,按照平均分確定安全生產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
第三十一條 管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或實際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其安全生產信用等級,應按照以下得分最低值確定:
(一)集團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安全生產信用得分;
(二)集團公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實際控股的下一級股份公司安全生產信用得分的平均得分。
第三十二條 集團公司管理的下一級子公司或者控股(實際控制)的公司直接從事的生產經營業務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集團公司信用等級下調三級,集團公司有上一級集團公司的,上一級集團公司信用等級下調二級;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集團公司信用等級下調二級,集團公司有上一級集團公司的,上一級集團公司信用等級下調一級;發生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集團公司信用等級下調一級。情節嚴重的,可加大懲戒力度。
第七章 動態調整
第三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明查暗訪、行政執法、生產經營單位問題整改等情況及時錄入或推送至安全生產信用系統,作為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動態調整依據。
第三十四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將管轄範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填報工作納入日常監督管理,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限期註冊、填報,未按時註冊、填報的,參照第十八條管理。
第三十五條 鼓勵社會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情況進行監督,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接受舉報並組織核實。舉報屬實的,應當相應調整生產經營單位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
第八章 信用修復和信息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初次評定或者發生變化的,在安全生產信用系統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
第三十七條 對公示信用評定結果有異議的,生產經營單位可在公示期內向具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業管理部門申訴,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系統提出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申訴結果改變信用評分和信用等級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業管理部門審查後確認。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可針對失信行為採取消除後果和立即整改等措施進行安全生產信用修復。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應當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系統,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向具有管理許可權的行業管理部門提出修復申請並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第三十九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對生產經營單位或從業人員信用修復進行形式核查,核查結果通過的,應當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系統撤銷相關失信行為扣分,未通過的應當告知原因。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修復應當逐級進行,申請安全生產信用修復時間與行業管理部門確定評價結果時間間隔一般不少於 3個月,且一個評價周期(12個月)內申請信用修復原則上不超過2次。
存在下列嚴重失信行為的,安全生產信用不予修復:生產經營單位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吊銷許可證、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並且負有同等責任的;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不可修復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可通過安全生產信用系統查詢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信用等級和聯合激勵、聯合懲戒名單信息。
第九章 信用獎懲
第四十二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在相關行政許可、項目立項、資質(格)審核、招標投標、投資融資、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市場準入、備案登記、評優表彰、行業文明建設等方面,將安全生產信用評價結果作為差異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三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當針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信用評價情況制定行業內激勵支持和懲戒限制細化措施,並將有關措施積極推薦納入多部門聯合激勵和聯合懲戒範圍。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信息填報、公示、公告和查詢等功能在吉林省交通運輸廳“信用交通”網站開放使用。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 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