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是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 釋義: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吉交規〔2023〕3號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梅河新區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吉高集團:
  現將《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2月27日

檔案全文

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建、改擴建的國省道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其他公路工程的施工分包管理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項工程發包給其他專業施工企業完成的活動。不包括勞務合作。
專項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劃分的適合專業化分包的公路有關分部、分項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製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於施工分包。
第四條 勞務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分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
第五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應當依法進行。鼓勵公路工程依法進行專業化施工分包,推行標準化施工。規範分包行為,禁止轉包或違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章制度,具體負責全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進行指導與監督檢查;
省公路管理局輔助省廳負責全省普通國省幹線公路項目施工分包活動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市(州)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和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契約約定加強對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對分包的契約簽訂與履行、進度管理、質量與安全管理、計量支付、環保、農民工管理、廉潔從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建立台帳,及時制止承包人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並及時報交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九條 監理人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契約約定負責對所監理契約段的施工分包活動的管理,對分包人的資格條件、分包契約進行審查,對承包人與分包人的從業人員身份進行核實,對分包工程的施工依據契約約定進行監理。發現承包人的違法分包行為,應及時告知發包人。
第十條 承包人應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進度和分包人的行為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契約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契約不免除承包契約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並督促分包人按照有關規定設立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
承包人和分包人設立的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具有與承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本單位人員。
第三章 分包的條件
第十二條 承包人可以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專項工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規定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不得分包的工程,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予以明確。
分包人不得將承包的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
第十三條 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
(三)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
(四)具有(自有或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五)具備與分包工程相適應的資質;
(六)符合行業信用管理規定,不存在下列不良狀況或不良信用記錄:
1.被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取消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投標資格且處於有效期內;
2.被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執照,或吊銷資質證書;
3.進入清算程式,或被宣告破產,或其他喪失履約能力的情形;
4.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5.在“信用中國”網站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6.分包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擬委任的項目負責人在近三年內有行賄犯罪行為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業、鋼結構製作安裝、斜拉索製作安裝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專項工程時,還應當同時符合相應資質等規定要求。
第十五條 發包人不得在招標檔案中設定對分包的歧視性條款。評標標準中同樣不得對投標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招標檔案規定的分包計畫設定扣分條款;評標委員會不得因分包規模區別對待。
第十六條 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專項工程及規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在投標檔案中予以明確;未列入投標人檔案的專項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等的專項工程,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契約管理
第十七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契約自主選擇符合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鼓勵承包人以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等方式擇優選擇長期合作分包人,並加強對分包人的信息跟蹤和內部評價。
第十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參照附屬檔案2《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契約(示範文本)》(以下簡稱《分包契約》)依法簽訂分包契約,並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分包契約必須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契約中質量、安全、進度、環保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分包契約須在工程實施前,經監理人審查同意,並報發包人備案。
分包契約審查與備案應遵守以下程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並提出分包契約備案申請。承包人將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範圍,擬選定分包人的資格、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提供擬簽訂的分包契約,並填寫施工分包契約備案表(附屬檔案3),報監理人審查。
(二)監理人審查。監理人按照相應要求,對擬分包的工程內容和範圍,擬分包人的資格、管理與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等情況以及擬簽訂的分包契約提出審查意見,明確是否同意分包。
(三)發包人備案。承包人將經監理人審查符合要求並同意的分包契約向發包人備案。
第十九條 承包人實施工程分包時,所確定的分包工程價款要與分包人所分包工程規模相適應,其質量、進度、安全、環保、水保等方面必須滿足承包人的投標承諾。必要時,監理人和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價款有關的成本、利潤等數據及分包人為完成分包工程的相關承諾或保證。
第二十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依法重新簽訂契約或簽訂補充契約的,應將分包契約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式及時報監理人審查和發包人備案。
第二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契約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和環保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二條 為確保分包契約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擔保後,如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也應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產生契約糾紛的,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方式進行處理。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承包人應確保不能因契約糾紛而影響分包工程的質量、進度及安全的要求,並應確保發包人合法的權益不受侵害。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企業不得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名義向發包人變相索要工程款,脅迫解決契約糾紛。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應當參照《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契約(示範文本)》(附屬檔案4)依法簽訂勞務合作契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和監理人提交勞務分包契約副本。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承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勞務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經培訓後上崗。
第二十六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對保障農民工工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契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以及協調保障和預防機制,檢查、監督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對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和工資發放等工作,確保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承包人應當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對總包單位的有關要求,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落實農民工實名制、工資總包代發等制度,對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勞務用工管理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情況,確保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
第五章 行為管理
第二十七條 禁止將承包的公路工程進行轉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轉包:
(一)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二)承包人將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八條 禁止公路工程違法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個人或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將招標檔案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契約或者分包契約未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契約中相應要求的;
(六)分包契約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七)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八)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九條 禁止公路工程以勞務合作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一)勞務合作企業除計取勞務作業費用外,還計取主要建築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機械設備、主要周轉材料費用的;
(二)勞務合作企業承包的範圍是承包人(分包人)承包(分包)的全部工程,勞務合作計取的是除繳給承包人(分包人)“管理費”之外的全部工程價款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行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規勞務合作:
(一)承包人(分包人)將勞務發包給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勞務合作人;
(二)承包人(分包人)將勞務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務合作企業;
(三)承包人未對其勞務合作企業的勞務作業進行技術、質量、安全等指導和有效管理,任由勞務合作企業違規作業的;
(四)勞務合作企業將其承包的勞務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規勞務合作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依法納稅。承包人因為稅收抵扣向發包人申請出具相關手續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辦理。
第三十二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業績證明由承包人與發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分包人以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予以認可。
勞務合作不屬於施工分包。勞務合作企業以分包人名義申請業績證明的,承包人與發包人不得出具。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嚴格遵循基建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承包工程和分包工程的會計核算。分包工程款項的結算支付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財務管理規定,對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單獨記賬,並按照規定進行核算;
(二)分包結算支付內容應當與分包契約內容相符,收款單位應當與分包人名稱一致,收(付)票據必須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項應當根據實際工程計量進度按期進行結算,不得以預支工程款、借款等名義迴避結算;分包工程款應當通過承包人開設的銀行賬戶轉賬支付,不得提取現金支付。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分包行為的管理納入公路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範圍,按照職責履行監督檢查,有權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相關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勞務合作企業的資質證書、安全許可證、銀行開戶證明、營業執照和主要人員的身份證明、勞動契約及職業資格證書等,質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賬檔案、資料等;
(二)進入施工現場以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場所進行檢查;
(三)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要求其提供書面說明材料;
(四)查閱工程檔案、契約、發票、賬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五)責令被檢查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法分包行為;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五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擾檢查人員正常的檢查工作,不得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舉報。舉報承包人和分包人的可先向發包人首先提出;投訴舉報發包人的可直接向有項目管理許可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投訴舉報受理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受理和查處,並以適當的方式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六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七條 按照信用評價的有關規定,發包人應當要求承包人和分包人互相開展信用評價,並對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後,報送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發包人報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評價結果納入信用評價體系進行信用管理。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會公布公路工程建設中的轉包、違法分包和違法勞務合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將承包人、分包人的違法、違規記錄納入信用評價體系,並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細則所稱發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設的項目法人或者受其委託的建設管理單位。
本細則所稱監理人,是指受發包人委託對發包工程實施監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細則所稱承包人,是指由發包人授標,並與發包人簽署正式契約的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分包人,是指從承包人處分包專項工程的專業施工企業。
本細則所稱本單位人員,是指與本單位簽訂了合法的勞動契約,並為其辦理了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等相關手續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由吉林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和資格條件
2.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契約(示範文本)
3.吉林省公路工程分包契約備案表
4.吉林省公路工程施工勞務合作契約(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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