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是為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安徽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
  • 發布單位: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 發布時間:2023年5月8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關於印發《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的通知
皖交建〔2023〕67號
各市交通運輸局,廣德市、宿松縣交通運輸局,廳直相關單位,省交通控股集團、省港航集團、省引江濟淮集團:
為規範我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省廳組織制定了《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
2023年5月8日

檔案全文

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活動,加強公路水運建設市場管理,保證工程質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交通運輸部《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經依法審批、核准或者備案的公路水運基礎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以契約方式交由他人實施的行為,包括專業工程分包和專項工程分包,但不包括勞務合作。
專業工程是指國家《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中明確的公路路基、路面、橋樑、隧道、交通安全設施、機電以及港口、航道、通航建築物、港航設備安裝等工程。
專項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劃分的適合專業化分包的公路水運有關分部、分項工程。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租用他人機械、設施設備,以及購買由他人製作完成的成品構、配件的,不屬於施工分包。
第四條 鼓勵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依法進行專業化分包,禁止違法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
第五條 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負責全省公路水運工程分包市場的行業監管工作,制定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以及相應的資格條件、統一的施工分包契約框架格式和勞務合作契約框架格式等,對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和勞務合作活動的監督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六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按照本辦法實施分包管理,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對承包人分包行為加強管理,對分包契約進行備案,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安全環保、計量支付、廉潔從業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據契約約定或者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條 監理人應當對分包人的資格條件、簽訂的分包契約進行審查;核實承包人與分包人本單位人員身份;並依據契約約定,對分包工程的施工進行監理。發現承包人違法分包的,監理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發包人處理。
第八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分別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對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管理。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具有與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規模、技術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其中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財務、計量、質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與承包人或者分包人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辦理了人事、工資及社會保險關係的本單位人員。承包人項目管理機構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得兼任。工地試驗室應由契約段承包人設立並開展試驗檢測工作,分包人不再設立工地試驗室。
第三章  分包條件
第九條 專業工程分包人應當具有與工程相適應的公路水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
第十條 專項工程分包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工商登記的法人資格,具有獨立訂立契約的權利和履行契約的資格與能力。
(二)具有從事類似工程經驗的管理與技術人員以及相關業績。
(三)具有(自有或者租賃)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設備。
(四)符合行業信用管理規定,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專項工程分包人應當具備的具體條件按照《安徽省公路水運工程施工分包專項類別與資格條件》(詳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施工分包專項類別與資格條件》)執行。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招標檔案中應當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內容。承包人對擬分包的工程及規模,應當在投標檔案中予以明確,專項工程施工分包須選擇有相應資格的分包人。
第十二條 承包人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規定,將適合專業化隊伍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格的分包人。下列情形不得分包:
(一)跨長江(淮河、巢湖等)大橋主橋及隧道等招標檔案中招標人認定的主體結構。
(二)船閘的閘體結構、碼頭的混凝土靠船結構、碼頭及棧橋的預應力混凝土構件預製等招標檔案中招標人認定的主體結構。
(三)以《施工分包專項類別與資格條件》中所列的單個工程類別作為獨立標的進行招標的不得分包。
(四)高風險和技術複雜的工程內容。
(五)其他法律法規禁止分包的工程不得分包。
第十三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且按規定無須再進行招標的,由承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以分包:
(一)因工程變更增加了有特殊技術要求、特殊工藝或者涉及專利保護的工程。
(二)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原施工組織計畫不能滿足工期要求的。
第十四條 承包人將一個單位工程內的兩個或者兩個類別以上的專項工程分包給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應當具有與該單位工程相適應的公路水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或總承包資質。
第四章  分包契約管理
第十五條 承包人有權依據承包契約自主選擇符合資格的分包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指定分包。
第十六條 承包人應在選擇分包人前制定分包方案,明確分包人的資質、業績、設備、擬派駐的主要技術、管理人員等要求,報監理人審查、發包人審批同意後開展分包工作。
第十七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按照統一框架格式和投標檔案載明的分包計畫依法簽訂分包契約,並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分包契約必須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滿足承包契約中的質量、安全、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以及其他技術、經濟等要求。
承包人應在工程實施前,將經監理審查同意後的分包契約報發包人備案。
第十八條 承包人不得低於成本價將工程進行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提交分包契約審查的同時向監理人提交書面說明、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明和經承包人與分包人雙方簽字並蓋章的書面承諾,否則視為低於成本價分包:
(一)以明顯低於合理的市場最低價格水平進行分包的;
(二)以低於本項目中其他契約段同類工程最低單價進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費明顯高於該分包工程市場利潤水平的。
承包人低於成本價分包的,其分包契約不予審查通過和備案,由監理人督促改正。
第十九條 分包人或者分包契約發生變更的,承包人應當重新簽訂分包契約,並按照本細則規定的程式報監理人審查和發包人備案。
第二十條 承包人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賬,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實施全過程管理,按照本細則規定和契約約定對分包工程的實施向發包人負責,並承擔賠償責任。分包契約不免除承包契約中規定的承包人的責任或者義務。
第二十一條 分包人應當依據分包契約的約定,組織分包工程的施工,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安全、進度、環境保護、廉政、計量支付、農民工工資支付等實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對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負責,並就所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本單位資質、業績、機械設備、主要管理和技術人員等有效證明材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分包人不得以不當手段承攬分包業務。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可以就分包契約的履行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分包人提供履約擔保後,要求承包人同時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擔保的,承包人應當予以提供。
第五章 分包行為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路水運工程禁止轉包。
承包人未按照契約約定在施工現場設立經發包人認可的項目管理機構,未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並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轉包:
(一)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後將所承接全部工程交由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個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通過採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
(三)施工契約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承包人收到款項後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且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四)兩個以上的單位組成聯合體承包工程,在聯合體分工協定中約定或者在項目實際實施過程中,聯合體一方不進行施工也未對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並且向聯合體其他方收取管理費或者其他類似費用的,視為聯合體一方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給聯合體其他方。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轉包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路水運工程禁止違法分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違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動實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企業或者個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義承攬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將契約檔案中明確不得分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的。
(五)承包人將投標檔案中未明確分包的工程進行分包,且未按照本細則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的。
(六)承包人未與分包人依法簽訂分包契約或者分包契約未遵循承包契約的各項原則,不滿足承包契約中相應要求的。
(七)分包契約未經監理人審查,或者未報發包人備案的。
(八)分包人將分包工程再進行分包的。
(九)以勞務合作的名義進行施工分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二十五條 發包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統一採購的主要材料及構、配件等的採購主體及方式。
分包工程的主要材料與構、配件原則上由承包人統一採購。承包人授權分包人進行主要材料與構、配件採購的,應當徵得發包人書面同意。
第二十六條 分包人有權與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業績。分包人與承包人依法簽訂的經發包人備案後履行完畢的分包契約,可以作為分包人的業績證明。分包人可以以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發包人應當予以認可。
第二十七條 承包人和分包人應當就對方在契約履行過程中的不良行為及時向發包人反映,發包人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分包活動中的不良行為信息報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發包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分包工程款支付、農民工工資發放實施監督檢查,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承包人與分包人應當嚴格落實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各項政策制度,建立用工實名制、人員進退場登記、總包銀行代發、分賬管理、維權公示等制度,建立動態用工和工資發放情況的管理台帳,並報發包人備案。
分包人不得以承包人拖欠農民工人員工資的名義向發包人變相索要工程款,脅迫解決契約糾紛。
第六章 勞務合作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所稱勞務合作是指承包人與他人合作完成的以勞務活動為主的施工活動。勞務合作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點:
(一)勞務合作的對象為勞務企業。
(二)勞務企業僅提供勞務和勞務所需的相關工具,不提供主要材料。
(三)勞務合作費用結算內容僅為勞務費,無機械和設備的採購、租賃、使用、保養、維修以及材料採購等相關費用。
第三十條 承包人採用勞務合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具有施工勞務資格的勞務企業依法簽訂勞務合作契約,契約中應當明確用工要求、工資標準、結算支付方式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勞務合作企業就其人員的行為向承包人負責,承包人對有勞務作業人員參與施工的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和廉政承擔全部責任。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務合作企業收取管理費。
第三十一條 勞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接受承包人的統一管理。承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勞務作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經培訓後上崗。
第三十二條 勞務合作企業以勞務合作契約為分包業績證明承接工程的,發包人不得予以認可;勞務合作企業以勞務合作契約為分包業績證明申報資質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許可權範圍內不予認可。
第三十三條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選擇勞務合作企業完成承包工程的勞務作業任務,按照統一框架格式與勞務合作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契約,並建立勞務合作契約台賬,監理人、發包人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承包人、分包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對勞務企業的勞務作業人員進行管理:
(一)承包人應當加強對勞務合作企業的管理,編制台賬。監理人、發包人每季度對勞務合作情況開展一次檢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對其所管理的勞務作業人員行為向發包人承擔全部責任。做好勞務作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教育,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特殊工種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持證上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勞務作業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規範勞務作業人員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勞務合作企業應當按照契約支付勞務作業人員工資,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確保勞務作業人員施工生產安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中所稱施工分包、發包人、監理人、承包人、分包人與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中所定義的一致。
第三十六條 本省其他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由安徽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違反本細則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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