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和吉林省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長春市實際,制定的細則,自2022年11月11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1月11日
  • 發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長府辦規〔2022〕8號
細則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細則全文

《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聯合印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依法取得本市網約車經營許可,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優先使用新能源車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公眾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實現網約車配置的市場調節。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巡遊出租汽車可以提供網約服務,巡遊出租汽車提供網約服務時,應執行巡遊出租汽車運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九台區、雙陽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相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或接口標準,網路服務平台數據能夠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監管平台,實時上傳數據,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與負責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提供本市市區內辦公場所房屋權屬證書,租用辦公場所的,應同時提供租賃契約;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依據,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依據,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依據;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2.駕駛員管理制度;3.網約車調度規則;4.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5.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6.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7.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8.平台資料庫接入監管平台的維護保障制度;9.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外地註冊,申請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對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內容進行實地勘驗。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省級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期限屆滿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延續許可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市區內登記註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並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二)安裝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軸距不小於2650毫米,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至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不得超過3年。非新能源車輛價稅合計14萬元以上(以《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準);
(四)車輛技術條件、車輛維護、檢測、診斷、車輛污染物排放限值、車輛內飾材料、車容車貌應符合相關標準;
(五)車輛應投保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
(六)駕駛員應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個人只能申請1台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且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無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或巡遊車。
第十四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機動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車輛《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原件及複印件;
(四)車輛左前方及右後方45度彩色照片各1張;
(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第三者責任險等保險保單原件及複印件或相關證明材料;
(六)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申請人為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聘用駕駛員《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申請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七)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協定(平台自有車輛除外)。
第十五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註冊之日起不超過8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企業車輛所有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四)個人車輛所有者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撤銷或者註銷的。
車輛因以上原因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變更程式按照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建立聯動機制,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七條 網約車車輛終止運營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退出網約車經營手續,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網約車經營的從業人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對車輛進行年度審驗。
第四章 網約車駕駛員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參加從業資格考試。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按照申請人的報名順序安排考試時間,考試結束後10日內公布考試成績。
第二十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C1以上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男性年齡在60周歲以下,女性年齡在55周歲以下,國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
(五)有本市市區常住戶口或者居住證;
(六)自申請之日前5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記錄。
第二十一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戶口或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並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三條 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企業應當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合作協定,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為企業聘用人員,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與車輛所有人為同一人,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五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為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購買保險額度不低於人身損害賠款相關標準的承運人責任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並建立車輛定期檢查、車輛維修、車輛保養、車輛保險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並建立相關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採集和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市區內(含長春龍嘉國際機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並依法納稅。發票領用和開具應遵守稅務部門相關規定。若網約車平台公司涉及自然人代開發票行為的,需要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委託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等有關規定,同主管稅務機關簽訂委託代征協定,委託代徵稅款、委託代開發票。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擾亂正常市場秩序,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網約車平台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並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制定網路安全應急預案,保證網路服務平台的運行安全,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
駕駛員運營過程中應根據網路服務平台規劃線路或乘客意願選擇合理路線,不得中途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特殊情況時,應及時向網約車平台公司說明原因,經證實並向乘客說明後,可不視為拒載或甩客。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巡遊攬客,只可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網約車車輛不得設定用於巡遊經營的標誌標識。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服務應遵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相關規範。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建設和完善行業監管平台,網約車平台數據必須接入監管平台。
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接受對違反本細則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做好投訴受理記錄,投訴者應當提供有關證據。受理投訴後,應及時核實情況並調查處理。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九條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網信等相關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做好網約車車輛登記管理工作,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做好網約車車輛、駕駛員準入資格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研究制定維護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的保障機制,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提高所屬駕駛員的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維護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駕駛員作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登記與監管;依法查處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價格和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公布計程計價方式,規範網約車收費行為,依法查處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價格行為,並開展價格監督檢查。
稅務部門應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遵守稅收相關法律法規,向乘客提供相應的發票並依法納稅。依法查處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網信部門及時了解掌握網路輿情動態,收集、分析、研判相關輿情。組織電視、廣播、報刊、網路等媒體單位開展宣傳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加強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監管,配合公安等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危害國家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進行認定,依法加強網約車平台公司發布信息監管,及時處置有害信息。
第四十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2017年6月,長春市頒布實施了《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2019年12月,交通運輸部等六部委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修正,重新發布。長春市交通運輸局結合近年長春市網約車發展實際,牽頭對《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行重新制定,形成了《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10月,《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1月11日,根據《長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髮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長府辦規〔2022〕8號)的要求,《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發布實施。

內容解讀

《長春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共分七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附則,主要重新制定了以下內容: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監管方面,增加了“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監管平台,能夠實時上傳數據”的內容。
二、對從事網約車的車輛部分條件作了適當修改。將網約車車輛“5座以上、7座以下”的要求調整為“7座以下”,刪除了“5座以上”的內容;將新能源車輛軸距修改為不小於2650毫米,取消新能源車輛購置價格限制;取消“每台網約車只允許接入一個網約車平台公司從事運營服務”的內容。
三、取消了網約車部分證明事項。網約車車輛退出網約車經營,不再提交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所需的車輛登記變更證明;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再提交申請人證明材料。
四、取消了“非本市企業還應當提供在本市市區內(含龍嘉國際機場)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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