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是昌江黎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公安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商務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共昌江縣委網信辦於2020年9月28日印發的規定。

《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代擬稿) 》分為六個章程,具體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營許可、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37條規定、3個附屬檔案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28日
  • 發布單位:昌江黎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公安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商務局、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中共昌江縣委網信辦
印發通知,規定全文,內容解讀,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通知
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屬檔案:《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昌江黎族自治縣交通運輸局 昌江黎族自治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昌江黎族自治縣公安局 昌江黎族自治縣商務局
昌江黎族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昌江縣委網信辦(代)
2020年9月28日

規定全文

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本縣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本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規定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縣堅持優先發展城鄉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
本縣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縣政府認為有必要的,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縣網約車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和監督工作。縣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縣內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企業註冊地在本縣行政區域內,首次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申請表》(附屬檔案1);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本縣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五)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業註冊地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提交本條第一款第(二)、第(三)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相關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並提供相應認定結果,認定結果全國有效。
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六條 申請提出後,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日。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做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縣行政區域,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本縣網約車應當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本縣行政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在本縣行政區域內。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應當在取得本縣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期限,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經營期限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被許可人在許可的經營期限內暫停或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註銷。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除應當符合《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應採用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不低於本縣巡遊出租汽車購置稅計稅價格。其中新能源車的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且純電動續駛里程不得低於150公里,鼓勵使用新能源、清潔能源、混合動力等環境友好型車輛;
(二)取得本縣公安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證,且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未滿4年,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和本省機動車排放標準;
(三) 車輛外觀顏色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出租汽車,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車輛整體外觀和顏色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近似,車體也不得噴繪網約車標誌標識;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備;
(五)車輛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其中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位保額不得低於40萬元。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車輛,可以由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條 已申領機動車行駛證的車輛要在昌江縣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且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附屬檔案2);
(二)本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營業性交強險、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證明材料;
(四)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合格證書及安裝證明;
(五)車輛彩色照片(45度角)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六)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七)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交車輛所有者的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八)車輛所有者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辦理申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第十一條 未申領機動車行駛證的車輛要在昌江縣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可憑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先向縣公安交管部門申領機動車行駛證,再根據本規定第十條規定向縣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網約車申請。
第十二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對審核通過的已申領機動車行駛證且車輛使用性質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證明有效期為45日。
第十三條 車輛所有者或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持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發放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完成車輛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核,自收到材料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車輛經營許可有效期為車輛初次登記註冊之日起8年。
第十五條 網約車需符合本省環保相關規定要求,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經營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相應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證》的信息變更的,應當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變更申請後,20日內做出許可變更或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
第十七條 在本縣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有本縣戶籍或本縣居住證,未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身體健康;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未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吊銷期限內;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滿足第十七條規定的,可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附屬檔案3);
(二)駕駛員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原件及複印件;
(三)非本縣戶籍駕駛員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無吸毒、無酒後駕駛記錄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等材料;
(五)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第十九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規定的條件核查後,在10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對符合條件且按規定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駕駛員主動退出網約車經營的,應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註銷相應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的網約車相關許可條件的巡遊出租汽車和駕駛員可以按照本規定規定接入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網約車服務,駕駛員應按本規定申請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三章 經營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接入的網約車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網路服務平台安全、穩定運行;
(二)將車輛相關信息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車輛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及車輛保險購買情況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四)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報備信息內容包括勞動契約或協定簽訂情況、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情況等;
(六)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按規定時限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並建立投訴處理相關檔案,接受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抽檢查核;
(七)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及營運信息實時共享至政府監管平台,並接收監管部門反饋的管理信息;
(八)加強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擁有《網路預約計程車駕駛員證》並將車輛和駕駛員對應信息向政府監管,平台報備;
(九)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水平和結構,並按照明碼標價有關規定在網約車平台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式對收費標準和服務價格進行明示,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本縣出租汽車發票。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十)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定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協定應當明確網約車經營者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責任;
(十一)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號碼、服務單位、手機號碼、服務評價結果、車牌號碼等信息。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及目的地的,網約車經營者應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
(十二)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三)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並正常接入政府監管平台。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應當及時維修,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十四)《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規定,文明行車、優質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二)規範使用網路服務平台和相關運營、監管設備開展服務,自覺維護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運營、監管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相關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故障排除後方可營運;
(三)運營時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指定的路線行駛,不得以網路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誘導乘客消費等;
(五)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的人員營運,不得將個人所有網約車交由他人營運;
(六)不得巡遊攬客;
(七)不得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不得輪排候客、攬客;
(八)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九)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向乘客收費,不得違規收費,並按規定出具本縣合法的出租汽車發票;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十一)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二)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十三)《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的要求;
(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危險物品等法律法規禁止攜帶的物品;
(三)按照約定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
(四)不得在網約車內吸菸、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暫行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車輛軌跡信息、訂單詳細信息(不含乘客個人信息)、服務質量、乘客評價信息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縣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具體考核辦法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網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和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六條 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網約車運價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蓄意操縱運價擾亂市場等行為依法查處。
縣公安機關負責做好網約車駕駛員相關記錄、網約車網路安全管理、車輛登記變更、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縣發改、市場監督、商務、稅務、科工信、人社、環保、質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乘客、駕駛員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或者電子信箱,接受乘客、駕駛員投訴和監督。
乘客向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的,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號牌或者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信息;
(三)乘坐網約車專用收費憑證等證據;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五)網約車平台公司投訴處理情況;
(六)乘客認為反映事實的其他投訴信息或資料。
第二十八條 乘客對答覆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屆滿後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再次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將相關信用記錄通過縣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歸集到縣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做出行政決定的單位入口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條 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和駕駛員不良記錄書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十一條 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適時建立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出租汽車運力動態調整機制,有序發展,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按照增長速度與人口數量、平均出行距離變化相協調的原則,並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及城縣交通擁堵狀況等因素,制定包括網約車在內的出租汽車運力動態調整方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的法律責任按照《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順風車,不在本規定的管理範圍。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在具體套用中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3年。

內容解讀

《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政策解讀 
一、背景依據
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定。
二、目標任務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我縣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我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
三、主要內容:
《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代擬稿) 》分為六個章程,具體為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經營許可、第三章經營服務管理、第四章 監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則,共37條規定、3個附屬檔案表。
(一)總則
主要介紹《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制定宗旨、主要依據、適用範圍、監管部門。
(二)經營許可
主要介紹符合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駕駛員、車輛的相關條件、申報流程、申報材料。
(三)經營服務管理
1.介紹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接入的網約車的服務管理責任;
2.介紹網約車應向乘客提供的服務事項、安全保障、接受監督事項以及乘客權益。
3.介紹網約車營運過程中約束性事項。
(四)監督管理
1.介紹交通部門的主要監管職責,明確公安、稅務、通信、發改、市場監督、商務、稅務、科工信、人社、環保、質檢等部門具有依法監管職責。
2.介紹乘客投訴流程。
3.強調行業協會組自律管理以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動態管理。
(五)法律責任
明確《昌江黎族自治縣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執行。
(六)附則
強調本規定不含順風車,明確本規定在具體套用中由縣交通主管部門負責解釋;明確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為3年。
(七)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包括《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申請表》三種表格,涵蓋了網約車經營企業需提供的企業、車輛、駕駛員等準入信息,為提升網約車服務水平和安全監管夯實了基礎。
四、涉及範圍
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五、關鍵字解釋
本規定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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