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關於切實做好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通信管理局、公安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網信辦:
近年來,依託網際網路技術、與網約車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並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台(俗稱網約車聚合平台)發展迅速,為出行服務提供了新的選擇,但也存在網約車聚合平台和網約車平台公司的企業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和乘客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為做好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管理工作,切實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促進網約車行業規範健康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高度重視網約車聚合平台規範管理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電信、公安、市場監管、網信等部門要充分發揮地方層面交通運輸新業態多部門協同監管工作機製作用,結合當地實際,研究探索規範網約車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規政策措施。要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台經營行為的監督指導,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對相關網約車平台公司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指導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依法合規開展經營。
二、壓實企業責任,保障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
各地有關部門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戶協定、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式等。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指導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結合各自服務內容,依法建立健全諮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諮詢投訴。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並要求網約車聚合平台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各地有關部門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三、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各地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定職責保持打擊非法營運高壓態勢,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公開曝光。各地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落實明碼標價等要求,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不得干預網約車平台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四、加強協同配合,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聯動,創新監管方式,綜合運用數字監管、信用監管、行政執法、社會監督等手段,提升監管能力和水平。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主動定期公開本地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發放情況,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有關規定,向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系統實時傳輸有關網約車運營信息數據,確保數據傳輸質量。
五、強化底線思維,切實維護行業安全穩定
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行業動態監測和風險研判,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加強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強化運營安全管理;合理制定或調整經營策略並提前研判評估,切實維護行業健康穩定發展。各地交通運輸、電信、公安、網信等部門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落實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泄露、損毀、丟失。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秘書局
2023年4月25日
內容解讀
該通知繼續堅持聚合平台“把關人”角色,要求網約車聚合平台對相關網約車平台公司有落實核驗責任;通知進一步規範了網約車聚合平台的信息公示,明確了用戶知情權;強調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諮詢投訴;也提出了經營“紅線”,網約車聚合平台不得干預網約車平台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近年來,交通運輸部順應移動網際網路發展趨勢,大力推動網約車行業創新發展,湧現出了為網約車提供信息撮合服務的“聚合平台”,通過匯聚多家網約車平台的方式,向用戶提供“一鍵全網叫車”服務,為網約車平台導流,被稱為“平台的平台”。
聚合模式在2018年前後出現並興起。2018年9月,哈囉宣布接入嘀嗒出行服務,並與首汽約車開展網約車業務合作。2019年4月,美團打車宣布上線“聚合模式”,通過接入首汽約車、曹操出行、神州專車等主流出行服務商開展網約車服務。隨後,滴滴出行,以及高德地圖等導航平台也推出聚合模式。
2022年以來,網約車行業“聚合模式”更是熱度回升。當年7月,華為聚合打車平台Petal出行上線,微信內測騰訊出行。目前網約車聚合模式已經聚集百度、美團、高德等平台,隨著華為、騰訊等巨頭入局,聚合模式更加活躍。
交通運輸部數據顯示,去年7月,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共收到訂單信息6.95億單,聚合平台完成1.53億單。聚合平台訂單量占比22.01%。今年3月,網約車監管信息互動平台共收到訂單信息7.16億單。聚合平台完成1.97億單。聚合平台訂單量占比已經上升至27.51%。
聚合平台憑藉流量入口與完整生態閉環的優勢,讓交通運輸行業里很多傳統的企業有了新的生機。聚合模式有利於打破一家獨大的市場格局,促進行業公平競爭,良性發展。
東南大學交通法治與發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中國城市公共運輸協會網約車分會會長顧大松表示,網約車聚合平台的出現,促進了網約車市場的競爭,推動了網約車市場結構的完善,為中小平台與網約車租賃公司提供了更多選擇。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鐵路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鄭州北車站調度車間黨總支書記郅慧提到,廣大中小網約車平台獲客成本高,就業的容納量有限。聚合平台是一種基於地理位置的服務平台,為乘客和網約車平台提供信息居間撮合服務,依託平台和流量優勢,幫助中小網約車平台快速獲得客戶和訂單,大大降低了網約車獲客成本,吸引了大量司機進入網約車市場,帶動了就業。
不過,接入聚合平台的網約車運營公司呈現小而散的特點,網約車聚合平台與網約車司機之間隔著一層管理關係,管理難度有所增加,時常出現投訴無門的窘境。
“近年來,依託網際網路技術、與網約車平台公司合作、面向乘客並匹配供需信息,共同提供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平台(俗稱網約車聚合平台)發展迅速,為出行服務提供了新的選擇,但也存在網約車聚合平台和網約車平台公司的企業責任落實不到位、從業人員和乘客合法權益保障不到位等問題。”通知提到。
明確各方責任,有利於行業可持續發展
“應充分發揮聚合平台優勢,明確聚合平台和網約車平台責任邊界,實施分類管理,推動網約車行業健康發展。”郅慧認為。
隨著越來越多玩家入局,“聚合模式”越來越受關注,聚合平台中各方責任劃分也迫在眉睫。2022年8月,交通運輸新業態協同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對滴滴出行等11家平台公司進行了提醒式約談,首次提及聚合平台權責。
當時約談要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經營,嚴把準入關,清退不合規車輛和人員。聚合平台要確保接入的網約車平台符合有關規定,督促接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加強車輛和人員管理。出現安全事件時,聚合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賠付責任,並和涉事網約車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隨後,濟南、成都、天津等地方也出台了對聚合平台的管理辦法。《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明確,第三方網路聚合平台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
“濟南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聚合平台監管方式,將聚合平台參考電子商務平台予以監管,提供了有益的監管經驗,值得各地參考。”顧大松表示。
本次通知繼續堅持了平台“把關人”角色:網約車聚合平台對相關網約車平台公司有落實核驗責任,不得接入未在當地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和車輛均應辦理相應網約車許可。
通知明確了用戶知情權:網約車聚合平台要在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及相關網頁顯著位置展示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名稱、網約車APP名稱、網約車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以及聚合平台用戶協定、服務規則、投訴舉報方式、糾紛處理程式等。如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
此次通知強調了“首問負責制”: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結合各自服務內容,建立健全諮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諮詢投訴。乘客因安全責任事故受到損害並要求網約車聚合平台承擔先行賠償責任的,各地有關部門要督促網約車聚合平台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規定,承擔相關責任。
也對聚合平台提出了經營“紅線”:網約車聚合平台及合作網約車平台公司落實明碼標價等要求,不得以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網約車聚合平台不得干預網約車平台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網際網路觀察家丁道師認為,網約車行業繼續加速合規化構建,“聚合模式”不是擋箭牌,像高德地圖、百度地圖等聚合打車平台,接入了幾十家小平台,形成了第四方出行平台,要進行嚴格的準入門檻和合規安全體系的建設,只有合規安全體系繼續升級完善,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嚴重事件發生。
“同時,透過這一次主管部門的說明來看,‘聚合模式’也不是避風港。出現安全事件時,聚合平台公司要依法履行先行賠付責任,並和涉事網約車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聚合平台享受行業發展利益的同時,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丁道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