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廣州市人民政府於2016年12月21日印發,本辦法共6章45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明確駕駛員需具國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經營許可證》有效期8年,破壞或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將面臨最高1000元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執行地:廣州
辦法全文,修訂的辦法,修改決定,內容解讀,

辦法全文

第144號
《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6年11月18日市政府第14屆2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溫國輝
2016年11月28日
廣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各方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經營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規範化管理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市城市客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網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對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的網約車經營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從化區、增城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約車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價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活動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取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申請人應當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提交網約車經營許可申請材料。其中,企業註冊地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註冊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複印件以及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第七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準予許可的,應當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載明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本市行政區域,有效期為5年;不予許可的,應當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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