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3月30日,《安慶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出台,5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慶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22年5月1日
簡介,辦法全文,

簡介

《暫行辦法》以乘客為本,通過提升傳統出租汽車服務水平、鼓勵網約車新業態創新和規範發展,為社會公眾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個性化出行服務,更好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

辦法全文

安慶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2022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監督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營利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行業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多樣化服務。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網約車價格行為的監督指導。
市交通運輸部門是本市網約車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行政許可,負責市轄區網約車車輛的行政許可,以及網約車日常運營監管、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各縣(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本轄區區域網路約車車輛的行政許可,以及網約車日常運營監管、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並接受市交通運輸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生態環境、商務、市場監管、數據資源、稅務、網信、人民銀行、通信和保險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人口數量、城市交通狀況、城市公共運輸工具配置、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出租汽車運力規模預測等因素,對網約車行業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營利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在本市設有具備相應能力的服務機構,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作出信用承諾。
信用承諾應當包括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範管理、誠信經營、安全生產、文明服務,實時傳輸真實、全面、完整的數據以及違法失信經營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等內容。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或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
(三)營利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四)本市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資料;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定價規則、服務質量及投訴處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以及運營安全管理、網路安全管理、信息安全保護、乘客隱私保護等制度和數據接入監管平台維護保障制度;
(八)信用承諾書;
(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將其提交的前款第(五)項、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提交至省交通運輸部門商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的省級部門進行審核認定,獲得相應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前款以外的企業擬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直接提交有關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作為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申請材料。
市交通運輸部門結合相應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對其他線下服務能力材料進行審核。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交通運輸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區域為安慶市、經營期限為8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在經營期限屆滿30日前,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相關規定,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其設立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辦公場所等,應當在變更後3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本市交通運輸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權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部門,並辦理註銷手續。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二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鼓勵新增和更新網約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交通運輸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情況,對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三條 交通運輸部門依據車輛所有權人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在完成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車輛的審核後,應當對符合條件並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所有權人為個人的,提交登記在其個人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和個人承諾書、《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身份證明;車輛所有權人為企業的,提交登記在企業名下的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法人登記證明,相應的管理人員信息和管理制度文本,具有不低於車輛規模的網約車駕駛員承諾書,經辦人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
(三)車輛安裝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案或者承諾書;
(四)車輛所有權人不是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提交車輛所有權人簽署的經營風險知曉聲明;
(五)承運人責任險保單;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載明經營有效期限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有效期屆滿後,不予延續,自動失效。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網約車車輛在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退出網約車經營或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持有本市戶籍或者有效的居住證,或者已在本市辦理身份信息登記;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和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安部門負責對前款(二)和(三)項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核查意見。
第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依據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照第十六條規定的條件核查並按規定考核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已取得本市《巡遊計程車駕駛員證》的可以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網約車原則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二)網約車不得以預設目的地等方式從事定線運輸,不得變相從事班線客運;
(三)網路服務平台安全可靠運行,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
(四)提供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不得接入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
(五)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對提供服務的駕駛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等方面的崗前培訓、日常教育和繼續教育,定期開展安全運營教育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乘客意外傷害險、承運人責任險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七)督促網約車駕駛員按照規定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建立車輛定期檢查、保養制度,並建立檔案,確保提供服務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八)將提供服務車輛的技術狀況、安全性能情況、保險購買情況,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情況,以及駕駛員崗前培訓、日常教育、繼續教育等相關信息向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九)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實時共享到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台,確保數據真實、全面、完整;
(十)公布服務質量標準和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及投訴辦結時限,及時處理乘客投訴,並在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十一)主動公開定價機制和動態加價機制,通過公司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等方式公布運價結構、計價加價規則。確定或調整定價機制、動態加價機制和收入分配規則等經營策略前,要公開徵求從業人員代表及工會組織、行業協會的意見,並提前30日向社會公布;
(十二)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公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對所有權屬於個人和企業的車輛,實行一致的接入政策和訂單推送政策,不得歧視;
(十三)保障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向提供正常勞動的網約車駕駛員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安排定期體檢,實施動態健康監測,確保在崗駕駛員身體健康;
(十四)可以在車窗規定位置上張貼服務標誌,但不得噴塗、張貼、安裝巡遊車營運標誌,在車輛處於行駛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禁止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禁止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營運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無故取消訂單;
(二)按照規定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將車輛交由他人運營,不得駕駛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從事營運活動;
(三)保持車輛外觀和車內整潔衛生,按照規定使用設備裝置,不得拆卸、破壞、改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設備,不得在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時營運;
(四)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接其他預約業務;
(五)參加定期體檢,確保身體健康;
(六)按照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費,不得違規收費;
(七)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乘客,不得巡遊攬客和輪排候客,不得進入機場、火車站、汽車站等巡遊車專用通道;
(八)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九)發現乘客的不文明行為時應當及時制止,發現乘客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主動向有關部門舉報;
(十)發現乘客遺留物品的,應當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上報網約車平台公司或送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處理;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乘客發現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或者駕駛員信息與預約信息不符的,有權拒絕乘坐或者向網約車平台公司舉報。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網約車平台提供運營服務的,由首次加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負責該車輛和駕駛員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監管等工作,相關網約車平台公司均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提供給他人。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縣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網約車運營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城市治理長效考評體系,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交通運輸、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網信、保險監管等相關部門之間以及與網約車平台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加強聯合監管,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在網約車運營監督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設和完善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二)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三)加強對網約車服務質量管理,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四)督促、指導網約車平台公司完善內部安全組織建設,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防範等方面的日常宣傳教育。
第二十八條 公安部門在網約車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網約車車輛登記註冊、使用性質變更、駕駛員違法記錄審查;
(二)負責網約車平台、車輛和駕駛員違反網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三)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相關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二十九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網約車價格監測分析預警機制,密切跟蹤分析本地區網約車價格總體水平和重要領域價格走勢,著重加強春運、節假日等重點時段價格監測,完善價格異常波動應對預案,及時提出調控建議,保持價格水平處於合理區間。推動建立網約車價格信用監管機制,依法依規對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在網約車管理中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商事主體登記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開發維護;
(二)依法組織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的商事登記與監管;
(三)依法查處網約車平台公司不正當競爭等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 通信、公安、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交通運輸、公安、網信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公安、網信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二條 本市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互聯互通。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應當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等市場主體實施行政處罰的,記於相應企業名下,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交通”等網站進行公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經營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由交通運輸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按照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第三十六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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