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經資陽市政府研究同意,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0年8月1日印發《資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資陽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8月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資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資陽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資陽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及其他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約車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原則,統籌、規範、有序發展網約車,鼓勵巡遊出租汽車企業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實現網約車與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為乘客提供高品質出行服務。
  通過網約車平台提供電召服務的巡遊車,遵守巡遊車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網信、經濟和信息化、經濟合作和外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地應當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綜合考慮本地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城市交通擁堵狀況、公共運輸發展水平、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確定出租汽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
第二章 許可條件
  第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並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企業管理人員;必須單獨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與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參照客運管理規定按每20輛車1人的標準予以配備;專職監控人員配置原則上按照監控平台每接入100輛車設1人的標準配備,最低不少於2人,實行全天候“24小時”值班。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路安全管理、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技術管理、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和網路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60歲以下,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經具有從業資格培訓資質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行為和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從事過巡遊車服務的,在從事巡遊車服務期間,未被列入嚴重違法信息庫;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網約車車輛應當依法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車籍、7座及以下乘用車,滿足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二)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至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之日間隔時間不超過4年”;
  (三)燃油車排氣量不低於1.2T或1.5L;新能源車輛、混合動力車輛發動機功率不低於90KW,軸距不小於2600毫米”;
  (四)車輛安裝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的具有3G及以上視頻監控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配置符合國家標準的消防設施;
  (五)車輛不得設定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相似的車輛外觀顏色和車輛標識,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計價器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服務設施設備;
  (六)車輛需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台服務端、價格計算、線上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七)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車輛屬於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的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本人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預先協定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申辦程式
  第九條 申請網約車平台經營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提交營業執照;
  4.在服務所在地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及相應管理人員的證明材料;
  5.具備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說明材料,包括:省級交通運輸、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認定結果。
  6.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協定;
  7.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等有關制度文本;
  8.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請提出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審核合格的發放《行政許可決定書》《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發放《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有效期為4年。
  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延續經營許可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向具有培訓資質的培訓機構報名;
  (二)培訓機構上報符合培訓條件的駕駛員信息和培訓計畫;
  (三)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核駕駛員信息及教學計畫;
  (四)培訓完成後,由培訓機構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上報取得結業證書的駕駛員名單並申請考試;
  (五)經考試合格,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二條 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個人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經營意向書。
  (二)個人委託簽訂協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申請人的身份證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經營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符合條件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網約車平台公司出具《車輛登記證明》。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持《車輛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具有視頻監控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網約車平台公司組織購買不低於營運客車限額標準的相關保險,組織車輛進行營運客車技術檢測。
  (七)網約車平台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審核,對合格者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台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由該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完善手續後即可從事經營。個人名下的網約車只能由本人駕駛從事經營。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企業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經營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二)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登記證、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簽訂的入網經營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符合條件者,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證明》。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持《車輛登記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五)車輛使用性質登記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具有視頻監控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六)網約車平台公司組織購買不低於營運客車限額標準的相關保險,組織車輛進行營運客車技術檢測。
  (七)網約車平台公司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供上述相關資料,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審核,對合格者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個工作日。
  (八)車輛取得《網約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由該網約平台公司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上籤注後,方可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十五條 巡遊車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協定後,才可從事網約車經營。
  第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車輛報廢或退出網約車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收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退出網約車經營的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第四章 經營規範
  第十七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價規則、計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按規定明碼標價,計程計價方式要符合國家和本地有關規定,並提供本地出租汽車專用發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價運營等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下列承運人和經營者責任:
  (一)按約定履行運輸等相關契約;
  (二)旅客傷亡的損害賠償責任由平台公司先期履行;
  (三)旅客自帶物品損毀、滅失的過失賠償責任;
  (四)安全生產責任;
  (五)駕駛員權益保護責任;
  (六)依法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相關規定;
  (七)加強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規範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並落實服務標準和規程、車輛檢修、駕駛員守則、安全行車、學習和業務培訓、營運管理、服務質量管理、投訴舉報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對乘客提出的服務質量問題及時調查處理結果在10日內作出答覆,並報管理部門備案;
  (三)根據需要完成運輸管理部門的調度任務;
  (四)通過網約車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駕駛員載客運營時,平台不得推送新的運營信息;
  (五)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六)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維護,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七)平台資料庫向本市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八)接入平台經營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營運客車相關規定,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等保險,第三責任險每車不低於100萬元,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不低於40萬元;
  (九)提供不間斷運營服務,並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記錄車輛、駕駛員服務信息;
  (十)依法向當地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按照規定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
  (十三)提高服務質量,承擔駕駛員出現甩客、故意繞道等嚴重服務問題的管理責任;
  (十四)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違者按非法營運處理;
  (十五)保障用戶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且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十六)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業務信息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且不得利用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
  (十八)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簽訂的協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九)對接入平台的車輛不能搞鄙視性經營;
  (二十)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時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經營服務標準;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服務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經營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三)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巡遊車調度站排隊攬客;
  (四)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主動告知乘客本次運營費用;
  (五)嚴格按照服務平台生成的訂單提供運營服務,不得拒載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務平台駕駛員客戶端及個人通訊設備暢通,及時接收服務平台推送的訂單信息;
  (七)主動提示乘客使用車內服務設施;
  (八)特殊原因無法經營或乘客取消行程時,按要求及時上報平台;
  (九)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十)依法向稅務部門申報並納稅;
  (十一)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網約車經營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二十二條 乘客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支付車費;已經支付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退還:
  (一)網約車駕駛員不按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收取乘客費用的;
  (二)超過3日未提供本市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的;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他人的;
  (四)租乘的網約車發生故障,乘客不再租乘的;
  (五)由於網約車駕駛員原因中斷服務的;
  (六)由於網約車平台公司系統故障,造成無法正常計算、支付費用的。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提供或終止提供服務;已經發生的費用,乘客應當支付:
  (一)攜帶違禁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二)夜間到偏僻地區,拒絕駕駛員要求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或執勤點進行身份確認的;
  (三)醉酒者或精神病患者乘車,未有其他人員監護照顧的;
  (四)攜帶烈性犬只等禁止飼養的動物乘車的;
  (五)在服務過程中,乘客有惡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或有影響網約車駕駛員安全駕駛行為的。
  第二十四條 當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者競爭惡化時,城市人民政府有權對網約車數量、價格等實施臨時行政管制,確保道路運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六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契約級相關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經濟和信息化、經濟合作和外事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八條 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實行閉環監管。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查處。
  網約車平台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改、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吊銷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價格違法、價格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對監管中發現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發展改革、市場監管、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網信、經濟和信息化、經濟合作和外事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安岳縣、樂至縣可參照執行;也可根據本實施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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