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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按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本市網約車行業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人口、道路資源、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監控和調整機制,適時調整網約車發展方式。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七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須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伺服器未設定在本市的,應當在本市設定備份系統並同步備份本市網約車有關數據。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經營管理架構和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在本市經營網約車的,應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委託書;
(五)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六)在本市的固定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身份信息、勞動契約等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在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期限為4年。在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按照規定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以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從事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的10日內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和涉及車輛的《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從業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機動車駕駛證》複印件及相片;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
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申請的,應提供平台公司與駕駛員簽訂的委託書。
第十五條 符合規定要求且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已取得本市巡遊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並符合第十三條規定的,可直接申請從事網約車駕駛員。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最長6年。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的,應當提交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協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資料。
網約車駕駛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註銷其從業資格註冊:
(一)與網約車平台公司解除勞動契約或協定的;
(二)駕駛證被吊銷或註銷的;
(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的;
(四)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要求的。
第十七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採用燃油(氣)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排量不小於1.8L/1.6T;採用
純電動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低於2650毫米;採用氣電混合動力乘用車的,車輛軸距不小於2700毫米;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不得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設備,不得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標識;
(五)行駛證初次註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2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申請表;
(二)車輛行駛證件、登記證件及複印件;
(三)車輛照片;
(四)營運性車輛保險單據及複印件;
(五)屬個人車輛的提交所有人身份證複印件,屬企業車輛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車輛為非網約車平台公司所有的,應提交網約車平台公司與車輛所有人簽訂的入網運營協定,明確對車輛、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關係;
(六)安裝配置符合條件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
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先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網約車不得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網約車平台。
第十九條 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按以下程式核發運輸證:
(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車輛審驗,對符合要求的車輛開具網約車受理證明;
(二)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持網約車受理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符合要求的車輛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條 網約車權屬發生變化的,車輛所有人應及時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變更。符合規定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初次註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車輛所有權擅自轉讓的;
(二)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或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企業的,該企業營業執照或《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四)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該個人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註銷的。
退出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所屬平台公司應終止為該車輛提供線上服務,車輛所有人應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發證機關並辦理退出營運手續。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依法納稅;
(二)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為乘客購買
承運人責任險,確保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對經營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先行賠付,不得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風險;
(三)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定期開展車輛安全性能檢測,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台報備;
(四)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不得以租代售、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建立駕駛員檔案,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加強對駕駛員的規範管理,保持行業穩定;
(五)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平台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及時更新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
(六)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七)應當向市交通運輸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相關信息應當包括接入平台公司經營網約車的車輛信息、車輛行駛軌跡、駕駛員信息、乘客評價信息、服務質量評分等;
(八)應當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並在平台公布,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發票。計價方式、標準、規則的確立和變更要提前5天在網約車平台公司官網和客戶端應用程式向社會公示。
(九)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十)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遊攬客。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應當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網約車平台不得發布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經營區域內的約車信息;
(十一)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前應當通過電子協定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責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車輛牌照以及駕駛員證註冊信息等;
(十二)應當加強管理,落實網路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十三)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的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所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十四)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十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十七)應當明確服務質量標準,公布投訴電話等投訴受理渠道,在10日內處理乘客投訴,並將投訴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建立投訴處理檔案制度,主動接受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八)遇政府指令性任務,應按要求完成;
(十九)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
(二)保持運營車輛性能良好,保證運營、監管設施設備完好,不得破壞、改裝,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當在故障排除後運營;
(三)不得接入未取得本市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或使用未取得本市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接入兩個或以上的網約車平台,變更平台前須辦理相關註銷手續;
(四)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五)按照合理路線或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六)車輛為個人所有的,必須由本人駕駛該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轉交他人提供網約車服務;
(七)不得巡遊攬客或進入巡遊車專用通道、站點輪排候客、攬客;
(八)不得在載客狀態時承攬其他約車業務;
(九)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十)履行和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乘客乘坐網約車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不得在車內吸菸、吐痰;
(六)醉酒者乘車的,應當有成年陪同人員;
(七)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八)按預定的標準和方式支付車費。
第二十六條 乘客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的,應提供以下信息:
(一)投訴人的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
(二)被投訴網約車的車牌號碼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信息;
(三)發票或專用收費憑證等;
(四)投訴的事實和要求。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考核,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等管理部門可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並可根據監控視頻資料、
車輛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向網約車公司調取信息資料,認定違法事實。網約車平台公司應按規定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運營報表及其他資料。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通信主管部門、市公安機關、市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利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公安機關應當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本市或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
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十三)項、第(十四)項、第(十五)項、第(十六)項的,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由市網信部門、市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及網約車駕駛員違法使用或者泄露約車人、乘客個人信息的,由市公安、網信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約車平台公司拒不履行或者拒不按要求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技術支持與協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市出租小汽車行業協會和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協會分別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三十五條 鼓勵巡遊車通過網際網路、電信等方式提供預約出租客運服務。巡遊車以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為乘客預約出租服務的,不適用本規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印發的通知
珠府〔2020〕55號
橫琴新區管委會,各區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相關修訂事項已經九屆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政策解讀
一、背景
近年來,網約車發展迅速,除了向人民民眾提供更為便利和豐富的出行選擇之外,也暴露出一系列問題,包括運營安全和乘客權益未能有效保障等。基於可持續發展和規範管理的需要,國家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工商總局、國家網信辦於2016年7月聯合印發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指導各地開展相應立法工作和新業態下的行業管理工作,並要求各地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落地細則。2017年7月10日我市出台了《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有效期為3年,於 2020年7月9日到期。實施3年期間,對規範網約計程車行業管理髮揮了積極作用。但因機構改革後各職能部門調整,同時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設立分支機構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規定,需對相應內容作出修改。市交通運輸局經調研杭州、佛山等地做法,對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起草形成了《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修訂稿)》,在廣泛徵求意見後經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九屆市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相關修訂事項。市政府於2020年8月31日印發修訂後的《珠海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
二、繼續實施的必要性
一是維護社會穩定和行業健康的需要。除了運營安全未能有效保障等問題外,2016年前後網約車和傳統巡遊計程車因利益關係碰撞繼而產生矛盾對立的情況時有發生,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公眾安全。因此,《規定》既是規範網約車經營服務、加強監督管理的現實需要,更是保障行業健康穩定的必然要求,目的是保障營運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以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品質化的出行需求。
二是填補制度空白的需要。《
珠海經濟特區計程車管理條例》主要適用於傳統巡遊計程車,而網約車作為新興行業也應有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管。依法規範網約車發展,不是要限制其發展,而是結合網際網路經濟的新特點,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針對性地進行制度設計。《規定》有效完善了本市的網約車監管體系,行業保持平穩態勢。
三是因地制宜的需要。國家有關部委聯合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站在全國的高度上作出頂層設計,在原則上和方向上加以規範,但未就涉及網約車經營管理的所有要素作出明確要求,而是為地方留足了充分的政策空間,鼓勵各地在落實過程中充分發揮智慧,制定各具特色的實施細則。《規定》切合珠海實際制定,有必要繼續實施。
三、主要內容及修訂內容
(一)主要內容
《規定》包括總則、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三十六條。主要內容包括:
1.明確發展原則
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當網約車的發展方式和規模與市場需求、道路資源、環境保護等要求相悖時,應當調整網約車發展方式,確保網約車運力規模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處於合理水平。
2.明確許可條件
《暫行辦法》明確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在平台、車輛和駕駛員許可方面設立具體標準。因此,本市以國家規定的條件為基礎,進一步明確相關許可條件。
3.規範經營行為
珠海《規定》在明確網約車經營者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其經營服務管理規範和責任。同時,珠海《規定》還明確網約車行業實施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施政府指導價,計價方式、標準、規則的確立和變更須提前在網約車平台客戶端向社會公示。
4.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珠海《規定》規定市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強化監管,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1.調整職能部門名稱 。本輪機構改革後,部分單位出現合併、職能調整等情況,參照2019年12月28日公布的《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關於修改〈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表述,將原規定第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各相關部門的簡稱“公安、通信、科工信、網信、工商、質監、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地稅、國稅、人社、人民銀行”修改為“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第三十二條的“發展改革部門”改為“價格主管部門”。
2.調整平台許可要求。原規定要求非本市註冊的網約車平台應當在本市設立二級以上分支機構,市司法局提出審查意見,認為上述要求有違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五部門出台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暫行)》精神,並建議參考杭州和佛山做法進行修改。為此,經參考國家有關部委聯合出台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及杭州、佛山兩地規定,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二級以上分支機構”修改為“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刪除第八條第三項“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