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制定的辦法。經2020年12月9日經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於2020年12月20日發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2021年8月1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修訂重新發布,自2021年8月1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1日 
  •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布信息,修訂信息,實施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12月9日經第3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20年12月20日

修訂信息

2021年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22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十五條中的“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修改為“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實施通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交辦運函〔202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近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管理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管理辦法》實施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小微型客車租賃快速發展,已成為重要的交通服務方式,有效滿足了社會公眾商務、公務、休閒等多樣化出行需求,對於拉動汽車、旅遊等領域消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總體上,我國小微型客車租賃仍處於起步發展階段,還存在法規制度不健全、經營管理不規範、承租人權益難以有效保障等突出問題,亟待完善管理制度,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規範有序發展。
《管理辦法》明確了管理職責,針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作出系統規定,建立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制度,明確了租賃經營服務要求,界定了各方的權利義務,對於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和服務,保護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推動形成統一、開放的小微型客車租賃市場,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各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主管部門)要依法認真履職,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有關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好《管理辦法》確定的各項制度,強化行業監管,增強服務意識,為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要通過建立實施備案制度,全面了解轄區內租賃行業基本情況,實時掌握行業發展動態,切實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有力實施行業指導。
二、認真做好《管理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
各地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管理辦法》的宣貫培訓工作,組織轄區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開展《管理辦法》的專題宣貫培訓,確保有關單位和人員全面、準確、深刻掌握和理解《管理辦法》,做到統一要求、統一執行。部將結合舉辦2021年全國運管系統領導幹部培訓班,組織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同志,開展《管理辦法》宣貫培訓,全面介紹《管理辦法》有關內容,對關鍵制度和問題進行重點解讀。《管理辦法》制定技術支持單位要為各地宣貫培訓提供技術支撐,幫助各地做好宣貫培訓工作。
三、加快推進備案制度落地實施
各地主管部門要按照《管理辦法》要求,加快推進備案制度落地實施。在實行備案管理的地區,各地主管部門要在《管理辦法》實施後,督促轄區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辦理備案或提供備案材料。各地市級、縣級主管部門要積極為轄區內就近前來的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業務。對於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補充完善。嚴禁要求租賃經營者提供《管理辦法》規定以外的其他備案材料,嚴禁收取備案相關費用。
四、加強備案信息歸集和行業運行監測
各地主管部門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行業管理服務,可依託道路運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運政系統)等信息化系統,拓展完善相關功能,構建行業監管平台,實現備案辦理、行業運行監測、服務質量考核等。各地主管部門要在辦理備案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備案建檔信息。各省級主管部門要通過省級運政系統,及時匯總本省份辦理的備案建檔信息,並實時傳送至部級運政系統。部級運政系統將匯總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備案建檔信息,依託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提供“一站式”查詢服務。各地主管部門要提升數位化監管能力,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運行監測,實時了解市場規模、網點布局、供需關係、服務質量、價格水平等情況,為指導推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支持。
五、嚴格落實租賃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租賃小微型客車安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檢測、維護,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保障車輛運行安全。要按照法定職責,督促指導租賃經營者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實名租車要求,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要督促租賃經營者有效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不得隨車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六、切實規範租賃經營行為
各地主管部門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嚴格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租賃經營活動,加強經營信息公示,向承租人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嚴格遵守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用戶資金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承租人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契約約定為承租人提供救援、換車服務;鼓勵租賃經營者為租賃小微型客車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為承租人用車提供保險保障。
各地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12328電話等渠道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要督促租賃經營者建立服務投訴制度,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七、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業自律
各地主管部門要加強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並強化對租賃經營活動和服務質量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違法違規行為。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租賃經營者是否依法辦理備案、備案事項是否屬實,以及是否按照《管理辦法》要求開展租賃經營活動等。對於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要依法依規採取通報、責令改正、失信聯合懲戒、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鼓勵汽車租賃相關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有關貫徹落實情況請及時報交通運輸部。
聯繫人: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饒南志,電話:詳見參考連結。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1月5日

辦法全文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是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負責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優質服務,公平競爭。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實行規模化、網路化經營,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
第二章 經營服務
第六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二)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以下稱租賃小微型客車);
(三)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
(四)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當具備以下服務能力:
(一)有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保證服務平台運行可靠;
(二)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租賃小微型客車。
第七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應當在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附送本辦法第六條相應的材料。
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備案的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備案人補充完善。
第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備案後,應當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的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企業註冊地址、服務機構地址和聯繫方式,以及租賃小微型客車號牌號碼、車輛類型、所有人、使用性質、品牌型號、註冊日期、核定載人數等備案信息進行建檔管理。
第九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暫停或者終止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同時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路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第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為承租人提供安全便利優質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確保車輛安全、衛生狀況良好。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第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二)按照契約約定將租賃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車內設施設備功能齊全正常,外觀內飾完好整潔;
(三)隨車配備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小微型客車進行檢測、維護,確保技術性能良好;
(五)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小微型客車在租賃期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
(六)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七)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程計時,收取承租人押金和預付資金的,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押金和預付資金。
第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持其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承租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持實際駕駛人的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
(二)上路行駛期間,隨車攜帶租賃小微型客車機動車行駛證;
(三)按照操作規範駕駛租賃小微型客車,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四)按照契約約定使用租賃小微型客車,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物質,不得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五)妥善保管租賃小微型客車,未經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六)租賃期間租賃小微型客車發生交通違法、交通事故的,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接受處理。
第十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在訂立租賃契約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
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第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六條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第十七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 機動車使用性質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租賃小微型客車按照租賃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由租賃變更為營運的,應當按照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年限執行報廢管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建檔信息,並傳送至全國網際網路道路運輸便民政務服務系統。
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運營系統與政府監管平台實現信息對接。
第二十一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市場監管和企業信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及時公布考核情況。
第二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職責督促指導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要求。
第二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明確投訴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汽車租賃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的;
(二)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的;
(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管理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報送相關數據信息的;
(四)未在經營場所或者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的。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或者出租汽車經營許可,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從事非法營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受委託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分時租賃,是指利用移動網際網路、衛星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服務平台,以分鐘或者小時等為計時單位,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車預定和取還、費用結算等服務的租賃經營方式。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交通運輸部8月6日公布《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對自駕租車和分時租賃(共享汽車)行業提出管理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時間截至9月6日。
《管理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指的是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契約,在約定時間內,將9座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且不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活動。
交通運輸部表示,為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在深入調研和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管理辦法》,擬以部門規章形式印發。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經營服務和承租人用車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租賃契約應包含的基本內容,進一步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承租人和駕駛人的身份查驗要求,提出了承租人和實際駕駛人個人信息採集、存儲和使用的要求,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平台公司應當承擔租賃經營者責任。此外,還對服務投訴處理提出了要求。
《管理辦法》還明確了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並對計程計時、支付結算和收取的用戶資金管理提出了相關要求。
交通運輸部指出,制定《管理辦法》、建立行業基本管理制度,對企業經營服務提出具體要求,有利於形成全國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和提升行業服務水平,對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多層次出行需求,具有積極意義。
解讀二
《管理辦法》共五章二十八條,分別為總則、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職責。除根據“三定”方案明確交通運輸部指導全國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外,結合各地承擔汽車租賃管理職責的部門不盡相同的客觀實際,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二)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備案管理制度。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實施備案管理。既對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提出了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等管理要求,也規定租賃經營者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並明確了備案應提供的材料、備案程式、變更備案等情形。
(三)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一是規範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接受委託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的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主要從依法收集和保護個人信息、提供優質安全服務質量、維護車輛安全狀況、建立管理檔案、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鼓勵辦理保險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二是規定了承租人的相關義務,包括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小微型客車,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按操作規範駕駛車輛,妥善保管車輛,依法接受交通違法處理等。三是明確了身份查驗的相關要求。四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等規定進行銜接,對租賃小微型客車使用性質和報廢年限進行了規定。
(四)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活動的監管。一是規定利用信息化手段實現信息共享和社會監督。二是建立了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投訴舉報制度。三是強化行業自律。四是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
(五)對租賃車輛使用性質予以規範。《管理辦法》明確投入經營的小微型客車應當經檢驗合格且車輛行駛證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為了將租賃小微型客車與道路運輸經營車輛區別開來,《管理辦法》進一步規定,車輛行駛證登記為租賃的小微型客車不得擅自用於道路運輸經營。利用租賃小微型客車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應當先按照道路運輸經營相關管理規定辦理行政許可和機動車使用性質變更手續。
(六)明確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隨車提供駕駛勞務,其經營邊界將與出租汽車、包車客運等實行許可制的道路運輸方式高度混淆,不僅會衝擊出租汽車、包車客運市場,而且可能成為租賃經營者開展非法營運的制度漏洞,所以在借鑑山西、黑龍江、湖北等地立法經驗的基礎上,《管理辦法》明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並對違法隨車提供駕駛勞務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合理規範平台公司的活動。為發揮自身技術優勢和避免重資產化經營,部分平台公司通過建立小微型客車租賃信息平台,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提供網路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平台公司雖然參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但並非租賃契約的權利義務當事人,所以《管理辦法》未將平台公司作為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單獨的一類主體進行特別規範。但考慮到平台公司的活動可能影響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質量,所以《管理辦法》也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委託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行為進行了規定,要求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安全、數據安全、電子商務、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依法收集相關信息和數據,嚴格保護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維護網路數據安全,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監管工作。
解讀三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了規定。《管理辦法》將於4月1日正式實施,進一步規範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管理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確保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更好保障承租人權益。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有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在經營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對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建立了備案管理制度。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或者新設服務機構開展經營活動後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地設區市或者縣級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備案。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分時租賃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
《管理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範,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在訂立租賃契約前,對承租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留存有關信息;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建立救援服務體系,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在規範承租人用車行為方面,《管理辦法》對承租人提出了相關要求,要求承租人持機動車駕駛證租賃車輛並隨車攜帶租賃車輛機動車行駛證,按照租賃契約約定使用租賃車輛,未經租賃經營者同意,不得改動租賃小微型客車部件、設施和變更機動車使用性質,不得將租賃小微型客車抵押、變賣、轉租。
為確保管理制度和措施有效落實,《管理辦法》明確了處罰措施。對租賃經營者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或者變更備案、提供的租賃小微型客車不符合上路行駛條件等違規行為,明確由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對違反國家反恐怖、道路運輸經營、網路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電子商務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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