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為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多樣化出行需要,最佳化行業發展環境,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體系建設,根據《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委員會公告第116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3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7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業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是指在約定時間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將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
本辦法所稱租賃車輛,是指汽車租賃經營者提供車輛租賃服務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使用的機動車。
本辦法所稱分時租賃,俗稱汽車共享,是以分鐘或小時等為計價單位,利用移動網際網路、全球定位等信息技術構建網路服務平台,為用戶提供自助式車輛預定、車輛取還、費用結算為主要方式的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第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應堅持“用戶為本,安全第一,改革創新,融合發展,科學監管,規範有序”的原則。
在堅持公交優先發展的戰略前提下,綜合考慮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出行需求、城市交通狀況、城市環境等因素,以及小微型客車租賃和分時租賃非集約化出行的特點,合理制定小微型客車租賃發展規劃,使其與城市公共運輸、其他方式的出租汽車等出行方式協調發展,形成多層次、差異化出行的城市交通出行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制訂本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住建、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網信、發展改革、工信、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審批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小微型客車租賃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鼓勵城市商業中心、政務中心、醫療機構、教育機構、大型居民區、交通樞紐等人流密集區域的公共停車場為分時租賃車輛停放提供便利。鼓勵探索通過優惠城市路內停車費等措施,推動租賃車輛在依法劃設的城市路內停車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擁堵、不影響其他社會車輛停放的情況下,提高停車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開展分時租賃,並按照新能源汽車發展有關政策在充電基礎設施布局和建設方面給予扶持。
第六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業務,應當依法向企業註冊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依照批准的經營事項從事經營活動。
外商投資小微型客車租賃業務應當符合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
第二章 經營資質
第七條 申請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數量不少於20輛(含20輛)的小微型客車;
(二)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
(三)具有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應急保障措施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四)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管理人員信息;
(五)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車輛調度和應急保障措施等相關制度文本;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申請分時租賃經營的,除具備小微型客車租賃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車輛應為新能源車輛。
(二)應當具備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三)應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維修服務網點。
特殊車型應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條 申請分時租賃經營,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小微型客車分時租賃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四)辦公場所、停車場地和管理人員信息;
(五)安全管理制度、服務規程、車輛調度和應急保障措施等相關制度文本;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七)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經營者應當到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車輛備案手續,領取車輛備案證明檔案。
申請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登記。車輛的安全技術檢測、環保檢驗和報廢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為車輛投保交強險及賠付額度不低於30萬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等相關保險。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二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通過多種方式加強品牌建設,創新經營服務內容,提升規模化水平,擴大網路覆蓋範圍,最佳化經營網點布局,力爭為消費者提供“一點租、多點還”“一城租、多城還”租賃服務,不斷提升服務體驗,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三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完善網路安全防範措施,依法合規採集、存儲、使用和保護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所必需的範圍。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強化對租賃車輛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經營風險;鼓勵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利用網際網路、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APP)開展車輛預訂、取還車和電子支付等服務,提高租車便捷性。
第十四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通過多種渠道合理設定車輛停車泊位,提高租賃車輛使用便利度。
第十五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向承租人提供證件齊全、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的車輛,並進行安全提示。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向承租人提供汽車租賃駕駛服務。
第十六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落實完善的身份查驗制度,並按要求採集和報送有關信息。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具備身份查驗所需的設施設備,對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證件進行查驗,將有關信息在車輛租賃契約中記錄,並載明所有駕駛人身份證件和駕駛證信息。
承租人是個人的,應查驗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和駕駛證原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租賃車輛應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應提供小微型客車租賃服務。
第十七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契約,契約應包含以下內容:明確雙方的身份信息、權利與義務、計費規則、保險事故責任、爭議解決等。
契約期間,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經事故責任認定後按雙方事先約定或協定進行賠償。
第十八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加強對租賃車輛的日常使用管理,建立租賃車輛技術檔案,定期進行檢測維護,確保租賃車輛性能及安全狀況良好,車容車貌衛生整潔。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依法接受社會公眾投訴,及時答覆處理結果。
第十九條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不得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
第二十條 承租人應當具備駕駛租賃車輛相應的資格,並出示相關證件。汽車租賃期間因承租人過錯造成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由承租人負責。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不得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不得攜帶上車的物品上車。
第二十二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推廣套用“電子圍欄”技術,引導用戶有序停車。設有電子圍欄的,應停放在電子圍欄內,未設電子圍欄的應停放在依法劃設的城市停車泊位內。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加強停車管理,車輛在使用結束後違規停放的,經營者有義務將車輛停放至規定位置,違反規定停放的,應由有關部門對承租人進行管理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上服務能力,要通過技術手段落實承租人身份查驗要求,應通過大數據分析,強化車輛智慧型組織調配,動態最佳化車輛布局,實現不同時間、不同區域間的車輛供需平衡。
第二十四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採用安全、合規的支付結算服務,確保用戶押金和資金安全,確保用戶個人信息安全。鼓勵分時租賃經營者採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下運營服務能力,要通過運營人員的日常巡檢、車輛自檢等方式,確保車輛安全狀況良好,要建立完善的車輛調度、維修、救援、回收機制和流程。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監督檢查,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施動態監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定期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據法定職責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工作實施聯合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件、持無效道路運輸證件,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檢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暫扣相應車輛或者相關證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輛依法解除扣押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無法通知當事人並經公告90日後仍不領取的,扣押車輛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該車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第六十八條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使用未辦理租賃車輛備案、未領取車輛備案證明檔案的車輛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處每輛車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非法從事汽車租賃經營的車輛數量超過10輛的,責令汽車租賃經營者停業整頓並暫扣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件。第三十一條 違反《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第七十條的規定,汽車租賃經營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客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2日印發的《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2018〕3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2020年1月2日第六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3月17日

政策解讀

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18年1月12日市政府辦公室發布《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2018〕3號)(簡稱暫行辦法),經過近2年的實行,暫行辦法完善了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的服務體系,最佳化了出行環境,保護了租賃各方的合法權益,市場反饋良好。由於暫行辦法已經到期,為保證該辦法更加有效施行,依照程式進行修訂。此次修訂主要是將暫行辦法修改為正式辦法,有效期為五年,並對因機構改革所帶來的單位名稱的變化進行了更新。在充分徵求相關部門及行政相對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完善後,申請做為正式辦法重新發布實施。
二、主要依據
(一)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7年8月4日發布)
(二)《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16號)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17年7月28日通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保定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2018〕3號2017年12月22日保定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三條,包括總則、經營資質、經營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有效期五年。
(一)明確經營資質條件
申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具備相應條件:具有一定數量的符合國家標準車輛;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停車場地;具有符合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相應的技術服務人員。
申請分時租賃經營的,除具備小微型客車租賃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三個條件:車輛應為新能源車輛、具備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以及維修服務網點。
(二)經營服務內容
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對租賃車輛的管理以及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契約主要內容進行了說明。
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應落實完善的身份查驗制度,強化對租賃車輛安全的管控力度,降低經營風險並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完善網路安全防範措施。
分時租賃經營者應具備線上服務能力及運營服務能力並推廣套用“電子圍欄”技術,引導用戶有序停車。
(三)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監督檢查,對道路運輸以及相關業務經營者實施動態監管。
(四)法律責任
本辦法所包含的法律責任總計三條,是對小客車租賃經營者以及承租人違反本辦法的相關規定,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依據《河北省道路運輸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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