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保定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是2019年保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保定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1月15日
  • 發布單位:保定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令2016年第60號)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經營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除主城區外,其它縣(市、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具體實施本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工信、公安、人社、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網約車發展規劃和相關服務設施建設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生態環境、住建等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財政部門應將管理人員、日常辦公、基礎設施建設、信息化系統建設維護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網約車的發展應綜合考慮城市人口數量、經濟發展水平、道路承載能力、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城市交通發展規劃、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城市環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應適時適量、分批次投放運力,實現有計畫地市場調節。
鼓勵網約車使用新能源和清潔能源車輛。
網約車的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政府在認為必要時可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本市交通、通信管理、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
(三)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本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在中國內地並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維穩管理制度、投訴受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六)對簽約車輛、人員具有實施組織化管理的能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培訓教育場所、投訴處理場所,足額配備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切實履行服務保障職責;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在本市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有關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提供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和《企業法人授權委託書》,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經營模式、經營人員及經營場所的說明材料;
(五)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通信管理、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網約車業務模式說明、賬戶開立情況說明以及支付流程說明等材料;
(七)建立網約車服務評價體系的說明材料,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安全生產、乘客投訴處理等有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項有關線上服務能力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其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
其線下服務能力材料,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核。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網約車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續經營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續經營申請。符合延續經營條件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批准換髮經營許可證件。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0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公安、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本市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公司,應當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
第十二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四)有服務所在地戶籍或在本市取得居住證;
(五)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四肢健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駕駛員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按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查並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持外地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在本市區域從事網約車服務的,應參加本市科目培訓考核,取得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持本地巡遊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運營,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查並考核,考核合格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四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註冊期內應當按規定完成繼續教育,繼續教育由網約車平台公司組織實施。
繼續教育大綱內容包括網約車相關政策法規、社會責任和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應急救護和節能減排知識等。
第十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市號牌且在服務所在地登記註冊的4座(含4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等功能的車載設備,並接入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台;
(三)車輛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首次註冊登記到申請之日不超過3年,車輛的技術要求應當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投保賠付額度不低於50萬的第三者責任險及營運車輛相關商業保險;
(四)車輛計稅價格應當高於我市同期上牌的巡遊出租汽車。燃油車輛軸距不低於2675毫米,排量不低於1.8L或1.6T;純電動車輛續航里程200公里及以上;混合動力車型標準參照燃油車輛標準執行;
(五)滿足本市公布實施的最新機動車排放標準,在車輛檢驗有效期內,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
(六)車身顏色不得與巡遊出租汽車相同或類似,不得對車輛進行任何改裝;
(七)車輛屬個人所有的,車輛所有人名下應當沒有登記其他巡遊車和網約車,車輛所有人應當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預先協定接入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並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不得倒賣、轉租、轉借他人;
(八)平台公司及合作夥伴自有車輛應為新能源車輛。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在本市為個人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駕駛員、車輛入網營運意向書;
(二)申請人或申請人委託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申請人所申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和車輛技術等級評定結論、申請人的身份證、駕駛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複印件(平台公司代為辦理的,需持申請人委託書);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符合條件的,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後1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或委託代理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加裝車輛車載設備;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後,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車輛勘驗,經審核車輛與申請材料一致的,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日。
第十七條 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網約車平台公司正式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為與其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的駕駛員辦理註冊手續。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上籤注後,申請人即可從事網約車運營。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註冊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約車運營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的企業法人,可為自有車輛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按照以下流程辦理。
(一)申請人與取得資質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入網營運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二)申請人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登記在申請人名下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及複印件,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及複印件;
3.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入網營運意向書(平台自有車輛的除外);
4.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申請表。
(三)對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後10日內,向申請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
(四)申請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及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車輛使用性質變更後,申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安裝車輛車載設備;
(六)申請人辦理完成(四)、(五)項手續後,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車輛勘驗,經審核車輛與申請材料一致的,制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期限為10日;
(七)申請人自有車輛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後,與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並按照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為其辦理駕駛員註冊手續。
第十九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核發證件日期,屆滿日期為:車輛行駛證載明註冊之日起滿8年後對應日期。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運營。
車輛退出網約車運營的,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車輛所有人出具《車輛登記變更證明》,車輛所有人持《車輛登記變更證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登記變更。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擅自轉讓。車輛報廢、退出、轉讓的,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回《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平台與車輛接入關係終止以及平台經營期終止的,車輛在未辦理接入新平台期間,不得從事運營。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和權益保障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承運人責任主體、安全運營責任主體和社會責任主體。
(一)承擔承運人主體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應遵循自覺、自願、平等、合法的原則,簽訂契約或協定並按照約定履行各自權利、義務,接受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部門監督;依法保障駕駛員和乘客的合法權益,網約車平台公司上線運營後應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及時匹配供需信息,將數據信息記錄、存檔,並實時接入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管平台。
(二)承擔安全運營主體責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運營責任,督導安全運營工作,在其辦公場所顯要位置公布有關規章制度;設定安全警示標誌、安全疏散示意圖,配備相應的消防設施;落實安全教育制度,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技能。
(三)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網約車平台公司是網約車企業維穩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強化法律法規教育,維護行業穩定;要確保駕駛員按有關法律法規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對疏於管理或管理不當,引起網約車群體性事件,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企業停業整頓,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直至吊銷經營許可,收回經營權。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過程中因合併、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情形發生變化的應在10日內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對車輛的營運資質,技術狀況,安全性能進行定期檢查;確保其線上註冊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為保證運營安全,網約車在運營狀態時,平台不得向駕駛員推送新的運營信息。建立車輛技術檔案,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網約車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等級評定的周期和頻次按照《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並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台公司嚴禁利用經營權或收益,向網約車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確保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備案。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向社會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乘客投訴受理機構和配套獎懲措施,並對服務評價、投訴、獎懲結果上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並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接受本市發展改革部門監督,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簽約駕駛員提供合法發票,用於運營。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不得有惡意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網約車駕駛員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為乘客投保不低於5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險,並建立先行賠付制度,出險後先行賠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駕駛員權益。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嚴格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發布與營運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主動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接受公安、網信等部門的監督。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三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向服務所在地的稅務部門依法納稅;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拉載乘客過程中,不得同時接入兩個或兩個以上網約車平台,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或使用未經許可的車輛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
第三十三條 網約車車輛所有人應保證車載設備在運營過程中運行良好。不得擅自張貼有色車膜和安裝設備等,禁止擅自安裝車輛配置燈以外的閃光、反光裝置。懸掛、擺放、張貼和安裝廣告,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接受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揮調度;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無效、失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證件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活動;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範圍經營;不得使用軟體、設備等手段進行挑單、逃單、甩單、亂收費,特殊原因或乘客單方面原因,確需取消訂單的,應按要求及時上報網約車平台公司;
(二)不得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在營運中搭載他人;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不得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向乘客提供合法發票;
(三)不得駕駛網約車輛巡遊攬客、遮擋號牌或不懸掛號牌;在車站、機場、碼頭等旅客集散地,應按規定在允許停車地點等候訂單或乘客,服從管理人員調度,不得干擾巡遊計程車正常經營;
(四)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調、音響等車輛設施設備;保持車容車貌整潔,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遵守交通法規,文明安全行車,不得隨意停車、掉頭、搶道、超速行駛;不得在處於運營狀態時吸菸;發現乘客在車上的遺失物品,須及時歸還。無法歸還的,應當及時送交網約車平台公司或公安部門處理;
(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有違反以上規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教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駕駛員,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報告相關管理部門,管理部門依法作出處理:
1.連續12個月內因服務中違約被核實達3次及以上的。
2.駕駛證1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3.因違法犯罪活動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
4.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聚眾鬥毆的。
5.其它危害社會穩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巡遊車駕駛員從事網約叫車服務的,除遵守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主動出具合規發票;
(二)不得超越經營許可範圍駐地經營;
(三)不得在網路預約營運中,未經乘客允許載乘他人;
(四) 網路預約服務的其它相關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遇到乘客有下列行為的,可拒絕提供服務:
(一)不按契約約定乘車,支付相關乘車費用的;
(二)攜帶易燃、易爆、毒品等違禁、管制物品及腐蝕、污損車輛物品乘車的;
(三)不愛護車內設施,影響車內外整潔的;
(四)有妨礙安全駕駛和營運秩序行為的;
(五)醉酒、精神疾病患者或兒童乘車沒有陪同(監護)人員的;
(六)要求駕駛員做出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的,乘客可拒付乘車費用,並進行舉報投訴。
(一)由於駕駛員單方原因或車輛故障無法完成運送服務的;
(二)網約車駕駛員拒絕乘客使用電子支付的;
(三)網約車駕駛員未通過平台私自攬客的。
第三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平台,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暢通網路投訴渠道,解決乘客與駕駛員之間的矛盾爭議。自受理之日起,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結果反饋投訴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的市場監管,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
交通、公安、人民銀行、網信、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相關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條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網約車輛及營運情況定期審驗,每年一次。審驗內容包括車輛技術檔案,車載設備,違章處理,保險繳納等。
第四十一條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駕駛員進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實行考核記分制,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考核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
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可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註冊等業務。
駕駛員在考核周期內不達標或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等情形的,應對其進行離崗培訓。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上報的駕駛員投訴信息,可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行業管理有關規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網約車平台公司辦公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取證;
(二)詢問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三)查詢、複製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係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契約文本、協定、電子數據、會計賬簿等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
(四)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採取證據登記保存的措施;
被調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利害關係人、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中,對無道路運輸證件、持無效道路運輸證件,又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或者拒不接受檢查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可以暫扣相應車輛或者相關證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車輛依法解除扣押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通知當事人限期領取車輛;當事人逾期不領取的,逾期之日起的車輛保管費用由當事人承擔;無法通知當事人並經公告九十日後仍不領取的,扣押車輛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處理該車輛。
第四十四條 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和網路輿情監控工作,防範和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擾亂社會治安和影響行業穩定等活動。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的勞動用工違法行為。
人民銀行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
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中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規定對價格違法、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查處。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計程計時設備進行定期檢測。
第四十五條 交通、發展改革、公安、人社、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工信、網信等部門應當建立信息互通、線上線下監管、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信用公示等聯席制度,聯合進行執法及獎懲。
第四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第四十七條 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
第四十八條 公安、交通等部門及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令2016年第60號)第三十四條規定,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第五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令2016年第60號)第三十五條規定,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一)提供服務車輛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務駕駛員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或者線上提供服務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駕駛員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
(四)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規定將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
(七)未按照規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責任,出現甩客、故意繞道、違規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相關運營服務標準行為的。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相關許可證件。
第五十一條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令2016年第60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由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
(三)違規收費的;
(四)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的。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五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三十、三十一條有關規定的,由服務所在地網信部門、公安機關和通信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及駕駛員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本市區域包含各縣(市、區)、開發區。所稱服務所在地分為主城區和其它縣(市、區)。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6日印發的《保定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保政辦發〔2017〕39號)同時廢止。

印發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保定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保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政策解讀

解讀一:《辦法》共分7章55條。涵蓋總則、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網約車經營行為和權益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部分內容。
解讀二:因為網約車管理工作需要多部門協同管理,所以《辦法》中明確了發展改革、工信、公安、人社、人民銀行、稅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及市委政法委、市委網信辦依據法定職責,做好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解讀三: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車輛為“7座(含7座)及以下乘用車”。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並保護乘車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此次修改辦法的時候,將車輛定為“本市號牌且在服務所在地登記註冊的4座(含4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車。”
解讀四:車輛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是有期限的,屆滿日期為:車輛行駛證載明註冊之日起滿8年後對應日期。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解讀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擅自轉讓,防止私下交易引發炒作。
解讀六:網約車平台公司嚴禁利用經營權或收益,向網約車駕駛員轉嫁或變相轉嫁經營風險,從而保護網約車駕駛員的權益。
解讀七:對於人員的要求:年齡男60歲、女55歲以下,身體健康,四肢健全。因無上位法支撐,去掉了“身體裸露部分無明顯紋身,無傳染性疾病;”
解讀八:持本地巡遊車《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從事網約車運營,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審查並考核,經考核合格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並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解讀九:網約車車輛所有人應保證車載設備在運營過程中運行良好。從事網約車服務的車輛,不得擅自張貼有色車膜和安裝設備等,禁止擅自安裝車輛配置燈以外的閃光、反光裝置。懸掛、擺放、張貼和安裝廣告,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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