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浮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雲浮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雲浮市人民政府同意,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2月19日印發,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浮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雲浮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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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本市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粵府令2017年第24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本實施細則所稱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網際網路方式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三條 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經營、誠實經營、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制定並公布價格行為規則,引導、規範經營者依法自主定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通信、網信單位以及工會組織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按照《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平台公司提交的申請進行審核,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其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範圍,經營期限為5年,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網約車平台公司合併、分立、遷移經營場所、變更名稱等事項,應到原許可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到廣東省公安廳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個工作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車籍所在地轄區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首次登記日期起計算在4年以內,且行駛里程在20萬千米內;
(二)車輛軸距不小於2550毫米;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四)車身不得噴塗、安裝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或者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遊車專用設施設備;
(五)車輛已購買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費率按照營運車輛相關規定執行;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其所有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車輛所有者為企業法人的,近1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二)車輛所有者為個人的,須已取得服務所在地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名下沒有在經營使用期內的網約車,且近3年不存在駕駛員誠信考核結果A級以下等級的情形。
第十一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由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車輛所有人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條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車輛所有者為企業的,還應當提交經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複印件。鼓勵網約車平台公司發展自有車輛從事網約車營運。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的,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許可決定並說明理由。
對車輛逾期未審驗、不符合第九條規定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即時傳送至原發證機關。
第十二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須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須退出網約車經營。
對達到退出年限或報廢標準的車輛,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立即停止派發營運任務,並辦理有關退出手續,由原許可機關依法註銷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信息交換向公安機關反饋相關車輛信息,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時核驗。
對中途退出經營的網約車,網約車平台公司應辦理有關退出手續,原許可機關依法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信息交換向公安機關反饋相關車輛信息,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車輛使用性質變更時核驗。
第十三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最近3年內在本市沒有被吊銷《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記錄,最近3年內在本市沒有被查處從事仿冒巡遊車營運及其他非法客運經營的記錄;
(六)男性年齡未達到60周歲的、女性年齡未達到5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按《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進行全國公共科目和本市區域科目考試,經考試合格後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獲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駕駛員可通過承租、承包、平台自營實行聘用制等合作模式從事網約車營運。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有關規定執行。巡遊車和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內容相同的,考核合格成績在有效期內可互認。駕駛員可在原證件有效期屆滿前跨類駕駛巡遊出租汽車或者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但在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註冊前,應當先行註銷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對於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所有人或者駕駛員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所簽訂協定的關係承擔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所在地的服務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部門,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定期檢查並保存服務車輛每年的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審驗記錄,監控並記錄車輛行駛里程和使用年限,始終確保服務車輛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完善的車輛檔案,並將車輛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在接入網約車平台提供單次服務的同一時段,不能同時接入其他網約車平台提供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獲取駕駛員每年身體健康狀況、遵紀守法等記錄,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許可機關備案。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合規用工,履行用工責任,屬於勞動關係的,雙方應簽訂勞動契約,依照現行勞動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規範和處理;屬於新就業形態勞動關係的,雙方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有關規定簽訂書面協定,合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屬於民事關係的,雙方可簽訂民事協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規範和處理。倡導網約車平台公司為網約車駕駛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保障網約車駕駛員用工權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十九條 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駕駛員,網約車平台公司向許可機關報備,完成註銷手續: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解除與該駕駛員的契約或者協定的;
(二)駕駛證1個記分周期內被記滿12分的;
(三)從事違法活動被依法吊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四)組織、煽動或參與非法集會、遊行、示威和聚眾鬥毆的;
(五)不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接入本公司運營服務平台的網約車計程計時符合國家有關計量技術規範要求,量值準確可靠。提供服務以量值結算的,實際值和結算值應當一致,計量偏差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
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採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定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路投訴受理平台、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5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並在48小時內答覆。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應當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網約車平台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鼓勵網約車平台公司加強對從業人員的人文關懷,建立優秀從業人員獎勵制度。
第二十三條 推動巡遊車和網約車融合發展。巡遊車可以巡遊攬客或者在站點候客,也可以通過電信、網路等方式開展電召服務,推動巡遊計程車行業轉型升級和服務提升。
本市巡遊車接入網約車平台從事電召服務的,巡遊車經營公司與網約車平台公司雙方應當明確對車輛以及駕駛員的日常管理等權利義務和法律關係,保障乘客以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承擔的承運人責任。巡遊車提供電召服務的,按巡遊車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以網路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機場、車站等巡遊出租汽車駐點候客區域攬客。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單次經營的起點或者終點應當有一端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採取以下措施,履行承運人責任,保證營運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保證網路服務平台安全、穩定運行,加強數據安全保護和管理,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
(二)保證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完好;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時應當及時維修並確保定位裝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三)按照約定提供網約車服務,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一致。
(四)依法納稅,並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保證車輛具有營業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營業性第三者責任險。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網約車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服務信息,影響行車安全。
(二)接入未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包括在乘客客戶端展示、推送車輛信息或者向車輛推送網約車服務信息等。
(三)利用市場優勢地位侵害乘客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危害營運安全、損害乘客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提供網約車服務前,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電子協定等形式向乘客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協定應當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履行運輸服務、安全管理、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責任。對於在乘客客戶端展示的車輛,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在客戶端顯示完整車牌號碼,或者保證乘客可以查詢完整車牌號碼,不得以任何形式隱匿車牌號碼信息。
乘客在預約時明確出發地以及目的地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預估車費並告知乘客。在提供網約車服務完成後,應當按規定向乘客開具發票。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五章 小客車合乘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合乘平台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私人小客車合乘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十條 合乘出行提供者通過合乘平台提供合乘服務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合乘平台進行實名註冊,並提供合乘出行車輛的號牌、車型、年檢記錄以及保險狀況等信息。
(二)使用取得車籍所在地轄區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且年檢合格的車輛,並在合乘平台提前發布出行計畫及線路,出行計畫及線路應當包含具體時間和地點。
(三)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的,可在全天提供不超過兩次合乘出行;免費互助合乘的,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數不受限制。
第三十一條 合乘平台應當通過技術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將提供合乘出行的車輛相關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台,並實時傳輸合乘出行信息。車輛信息應當包括車輛牌照、行駛軌跡、提供出行時間和出行次數等。
第三十二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分攤的出行成本僅限於車輛燃料(用電)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分攤費用不得超過上述直接費用,分攤費用只能按合乘里程計費。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攤的費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第三十四條 合乘各方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並主動提供合乘信息。禁止利用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非法營運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範性檔案對私人小客車合乘另有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七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路和信息安全、套用網約車服務平台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並配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公安機關、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監督檢查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防範、查處有關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行政機關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道路運輸行業協會)可以依託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推動出租汽車行業信用信息套用,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加強行業自律,促進行業規範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車輛所有人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推廣套用新能源汽車從事網約車經營,鼓勵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本實施細則所指新能源車是指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規定的其他事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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