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6月16日
檔案全文
杭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規範我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浙江省道路運輸條例》《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計程車)經營服務,應遵守有關法規政策和本實施細則。
(二)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應遵守本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行政許可後,方可從事網約計程車經營服務。
(三)本市網約計程車數量實行市場調節,網約計程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經營許可申領
(一)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申領。
1.在本市從事網約計程車經營的平台公司(以下簡稱平台公司),應符合《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取得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網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
2.在本市申請辦理網約計程車經營許可證,應向市交通運輸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約計程車經營申請表;
(2)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和資信證明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和委託書;
(3)企業法人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其具備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符合相關要求的審核認定結果;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設立分支機構的,還應提交在本市註冊登記的營業執照複印件,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計程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託書;
(5)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固定辦公場地的相關證明檔案,服務機構負責人及管理人員等信息;
(6)企業平台資料庫接入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監管平台”的證明檔案;
(7)企業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網約計程車調度規則,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內部安全保衛制度,服務質量及投訴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隱私保護制度,企業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監管平台”的維護保障制度,運價制定規則及價格公示制度等;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信息服務的,需提交防止非營運車輛利用合乘信息服務平台從事經營活動的相關制度;
(8)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網約計程車車輛經營許可申領。
1.在本市從事網約計程車經營的車輛,應取得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網約計程車運輸證。申請網約計程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符合《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市交通運輸局規定的車輛參數、性能、要求等有關標準。
2.網約計程車辦理車輛登記應符合杭州市小客車調控政策。本市不設定網約計程車專用牌照號段,不單獨新增網約計程車類型的小客車調控指標。
3.平台公司或網約計程車車輛所有人提交以下資料,經市交通運輸局審查並出具網約計程車預受理證明後,方可向市公安局申請辦理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
(1)申請表;
(2)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
(3)機動車出廠合格證明;
(4)按照《杭州市小客車總量調控管理規定》取得的小客車增量或更新指標;
(5)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等設施設備接入“道路運輸監管平台”的證明;
(6)按照不同車輛技術標準類型,還需提供購置稅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等。
4.申請辦理機動車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註冊或變更登記,應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提交相關資料。
5.申請核發網約計程車運輸證的,應填寫申請表,提交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機動車行駛證。
6.網約計程車運輸證有效期最長不超過8年。
7.符合網約計程車車輛參數、性能、要求等有關標準的巡遊出租汽車,可以申請變更為網約計程車。
(三)網約計程車駕駛員經營許可申領。
1.在本市從事網約計程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取得市交通運輸局核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本市網約計程車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執行。
2.申請參加客運計程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符合《杭州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三、網約計程車經營行為規範及管理
(一)平台公司應遵守以下規定:
1.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2.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已取得有效的網約計程車運輸證,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建立並及時更新車輛檔案,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備;
3.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已取得有效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建立並及時更新駕駛員檔案,將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備;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建立並及時更新駕駛員、車輛檔案;
4.建立並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辦公場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提高安全防範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
5.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6.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機制,按照國家有關網約計程車運營服務標準設定服務監督與投訴處理機構,公布服務監督電話及其他投訴方式與處理流程,足額配備客戶服務人員,24小時受理乘客諮詢、投訴、遺失物查找等事宜;接到乘客投訴或相關部門交辦投訴件後,應在5天內處理完畢並反饋;
7.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計程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計價規則、收入分配規則應通過公司網站、移動網際網路應用程式等載體向社會公開;堅持公平有序競爭,保持經營策略、計價規則相對平穩;計價規則調整時,應提前7天向社會公布,並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備,同步抄報市發改委、市市場監管局;
8.向實際經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申領電子發票並向乘客開具,同時依法申報納稅;
9.保證訂單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原始記錄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服務質量統計數據和原始數據的真實、準確;提供網約計程車服務時,向約車人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車型、顏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10.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11.保證提供服務的網約計程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提供服務,不得巡遊攬客、不得無故進入巡遊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輪排候客;
12.按照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安裝巡遊計程車頂燈和空車待租裝置,不得中途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參加與誘導乘客購物有關的違法行為,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並監督網約計程車駕駛員遵守上述規定;
13.確保網約計程車車載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數據格式和傳輸方式符合相關標準,並接入“道路運輸監管平台”,保持正常使用狀態;
14.按照規定,將車輛、駕駛人員、訂單、乘客評價等信息上傳至“道路運輸監管平台”;
15.接受巡遊計程車經營者加入網約計程車平台,提供網路預約方式攬客服務並按照網約計程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的,應將巡遊計程車經營者納入網約計程車平台管理,按照網約計程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並由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以及向乘客開具發票;
16.通過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將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
採集的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計程車業務所必需的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如信息泄露,平台公司應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及時有效的補救措施;
17.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的業務數據,應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應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依照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二)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計程車經營服務。
網約計程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三)網約計程車需要變更車輛登記所有人或車輛使用性質的,車輛所有人應向市交通運輸局申請註銷網約計程車運輸證,憑註銷證明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
(四)駕駛員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後,須辦理網約計程車註冊手續方可上崗服務;退出經營服務的須辦理相應註銷註冊手續。
(五)私人小客車合乘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共享出行方式,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範疇,相關權利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私人小客車合乘包括免費互助和分攤部分出行成本等方式,我市鼓勵免費互助的私人小客車合乘。凡根據乘客意願提供車輛和駕駛員,或駕駛員和信息服務平台收取的每公里費用總額超過巡遊出租汽車每公里里程運價的50%上限的,均屬於網約計程車經營活動,相關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應取得相應的網約計程車經營許可或從業資格。
四、部門職責
(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計程車管理工作。制定網約計程車車輛參數、性能、要求等有關標準,公布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考試,並可委託區、縣(市)交通運輸局在屬地設定便民服務考點組織考試。統一受理全市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工作,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計程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市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區、縣(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各自行政區域範圍內的網約計程車市場監管工作。
(二)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計程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市發改、經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計程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建立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全國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並將網約計程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進行公示。
五、附則
(一)違反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網約計程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應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應退出網約計程車經營。
(三)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7月17日起施行,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前發《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杭政辦函〔2018〕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