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習仔員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犁櫻格精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運力投放按照動態調控、有序分批原則進行。堅持優先發展
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有序發展網約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綜合考慮我市人口數量、城市交通狀況、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等因素,制定網約車發展抹旋規劃和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鼓勵網約車使用新能源和環保型車輛。
第四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按照有關規定公開運價結構、計價方式和價格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督。計價規則調整時,應當提前15日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負責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駕駛員許可審批,並對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網約車實施歡簽姜管理。
其他區市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履行具體管理職責。
各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六條 網約車平台、車輛、駕駛員實行許可準入,其中平台、車輛許可期限為5年,經營區域為全市行政區域。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非本市企業法人的,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監管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6.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凶精束租汽車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只記己連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員察喇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四)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籍所在地為本市行政區域;
(五)車輛發動機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軸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發動機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軸距270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170千米以上;
(六)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網約車車輛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
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車輛保險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5.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6.車輛年審、環保檢測材料;
7.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台公司不一致且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統一申請的,提交車輛所有人簽署的委託書;
8.網約車平台公司授權經辦人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9.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時應當提交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
(三)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變更車輛使用性質。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四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轉讓。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心健康,無
職業禁忌症,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2.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5.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6.無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原件;
7.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三)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參加資格考試。
(四)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並按時接受車輛審驗和車輛檢測。網約車車輛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等巡遊車標誌。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駕駛員檔案,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並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駕駛員和乘客轉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市稅務部門制發的票據,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第二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經營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2.企業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3.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5.在本市的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等信息;
6.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7.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四)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四)車籍所在地為本市行政區域;
(五)車輛發動機最大功率110千瓦以上,軸距2700毫米以上;新能源車輛發動機最大功率80千瓦以上,軸距270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170千米以上;
(六)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日期至申請網約車經營時未滿3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網約車車輛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2.車輛所有人證明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3.機動車登記證、
機動車行駛證、營運車輛保險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4.車輛彩色照片2張及照片電子文檔;
5.車輛已安裝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的證明檔案原件及複印件;
6.車輛年審、環保檢測材料;
7.車輛所有人與網約車平台公司不一致且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統一申請的,提交車輛所有人簽署的委託書;
8.網約車平台公司授權經辦人委託書及經辦人身份證明;
9.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僅限為其所有的一輛車輛申請《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時應當提交本市核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原件及複印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對審核通過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
(三)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持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發放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初審證明》,向市公安交警部門申請變更車輛使用性質。
(四)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規定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十四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不得轉讓。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五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居住證;
(二)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心健康,無
職業禁忌症,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許可,應當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申請表;
2.戶口簿或者居住證原件及複印件;
5.本市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近1年內體檢報告原件及複印件;
6.無交通肇事犯罪和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12分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承諾材料原件;
7.駕駛員委託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雙方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二)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會同市公安機關按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核查。
(三)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組織符合條件的駕駛員參加資格考試。
(四)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考試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十七條 取得從業資格證的網約車駕駛員,應當經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客運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註冊有效期為3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將車輛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並按時接受車輛審驗和車輛檢測。網約車車輛不得安裝頂燈、空車燈等巡遊車標誌。
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建立駕駛員檔案,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備。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並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駕駛員和乘客轉移。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市稅務部門制發的票據,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第二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二十五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與網約車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大連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