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規定

為加強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穩定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辦發〔2006〕136號)精神,根據《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制定《大連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規定》。

《大連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規定
  • 文號:大交字〔2006〕228號
  • 施行時間:2007年3月1日
大連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規定
大交字〔2006〕228號  第一條 為加強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管理,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的穩定發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出租汽車行業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4〕81號)和《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管理工作的通知》(大政辦發〔2006〕136號)精神,根據《大連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市交通局負責組織領導全市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管理工作;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各區市縣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營運號牌業務的受理工作;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營運號牌業務的受理工作。
第三條 應根據市政府關於全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的巨觀調控和統籌規劃,組織制定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計畫,報請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四條 經行政審批取得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經營者,應自本規定實行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
第五條 經有償取得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經營者,應在號牌使用期屆滿前30日內,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申請辦理營運號牌續期使用契約書。
經有償取得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經營者,可在續期使用契約書規定的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
第六條 經有償取得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經營者,在有償使用期內轉讓號牌的,受讓人的使用期限為有償使用契約中剩餘的期限。
受讓人可自有償使用契約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
第七條 經有償取得出租汽車營運號牌的經營者,在續期使用期內轉讓號牌的,應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受讓人可自取得該號牌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
第八條 經營者可在無償使用認定書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申請辦理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的續展。
第九條 經營者在無償使用認定書的有效期內轉讓營運號牌的,應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受讓人可自取得該號牌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有效期為5年的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
第十條 經營者申請辦理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或續期使用契約書)應先向其所在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由所在地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後報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審查。
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應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和服務質量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辦理無償使用認定書(或續期使用契約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收回其號牌。
第十一條 凡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辦理營運號牌無償使用認定書(或續期使用契約書)的經營者,均視為主動放棄,由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收回其號牌。
第十二條 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應組織各區市縣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在無償使用認定書的有效期內對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和服務質量進行年度考核(考核辦法由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另行制定)。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大連市出租汽車管理處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申請續展時予以緩辦;情節嚴重的,收回其號牌。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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