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為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7部委《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玉溪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7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玉溪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台公司),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原則上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約車行業改革工作的領導,推進本地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
市、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約車管理工作。市、縣(市、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市場監管、網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管平台;
(四)在服務所在地具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包含在服務所在地擁有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網路技術人員等經營服務保障能力;
(五)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網路技術及信息安全、車輛營運資質與技術性能、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勞動關係、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報告;
(三)具備網際網路平台和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的證明材料,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條件的證明材料,資料庫接入情況說明,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
(六)服務所在地辦公場所、負責人員和管理人員信息;
(七)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的支付結算服務協定;
(八)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九)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於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8年,期限屆滿擬繼續經營的,被許可人應當在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按照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對網約車平台公司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作為延續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網約車平台公司管理運營機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
(三)車輛安全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17)及相關規定;
(四)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五)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
(六)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在車輛顯著位置貼上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規範的網約車標識;
(七)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三)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證明;
(四)機動車購置稅發票;
(五)車輛投保證明;
(六)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明;車輛所有人為其他企業的,還應當提供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七)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及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對符合條件的車輛出具審核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審核意見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車輛,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與車輛使用年限掛鈎,最長不超過8年。
第十三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男性年齡60歲、女性年齡55歲以下,身體健康;
(四)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五)無暴力犯罪記錄;
(六)經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應當由網約車平台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申請表;
(二)身份證明;
(三)服務所在地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檢證明;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的材料;
(五)駕駛員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協定;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申請人條件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到指定地點參加考試。考試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並對車輛定期檢查、保養、按規定進行安全性能檢測;
(二)通過網約車平台及服務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保證線上提供的駕駛員、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車輛一致;
(三)通過平台資料庫向服務所在地監管平台實時傳輸運營動態數據,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
(四)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五)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並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六)按照規定組織實施駕駛員繼續教育,開展崗前培訓、業務培訓和日常教育指導;
(七)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八)通過其服務平台以顯著方式將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等個人信息的採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範圍進行告知,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保障用戶對所採集信息的知情權,採集信息不得超越網約車業務所需範圍;
(九)除配合國家機關行使監督檢查權或刑事偵查權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戶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者協定,為駕駛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簽訂的契約或者協定不應以任何方式減輕或者免除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十一)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接到乘客諮詢、投訴後,應當在24小時內處理,5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
網約車平台公司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十九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衣著整潔,禮貌待客,文明行車;
(二)隨車攜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等相關證照;
(三)執行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
(四)載客過程中保持通訊設備暢通;
(五)發現乘客遺失在車輛內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聯繫歸還乘客,或者移交網約車平台公司處理;
(六)無法提供運營服務時,及時上報平台;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二)違反規定巡遊攬客、站點候客;
(三)違規收費;
(四)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五)將車輛交給無《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及未經從業資格註冊的人員營運;
(六)載客時有危及安全行車的行為;
(七)疲勞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二)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等違禁物品乘車;
(三)文明乘車,愛護車輛衛生,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人陪護;
(五)按照規定支付乘車費用;
(六)遵守預約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牽頭建立規範網約車運營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網約車運營工作的統籌協調。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合監管機制,制定聯席會議、信息互通、線上監管、聯合執法、案件移送、失信懲戒、媒體披露、信譽考核等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運營的日常監督檢查,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布受理投訴的電話、信箱、電子信箱等,接受投訴和監督。
乘客對網約車平台公司答覆不滿意或在辦結時限後未收到答覆的,可以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配合調查。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按規定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網約車管理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由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駕駛員不再具備從業條件或者有嚴重違法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撤銷或者吊銷從業資格證件。
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26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印發的《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玉政規〔2018〕4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玉政規〔2020〕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中央、省駐玉單位:
《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已經第五屆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20年9月7日

解讀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等7部委聯合印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檔案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改革部署和工作要求,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對規範我市網約車發展進行了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覆討論修改,結合我市實際起草形成了《玉溪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為便於我市有關單位、有關企業更好地理解檔案精神及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相關背景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來,移動網際網路快速融入出租汽車行業,“滴滴”等網約車服務在我市逐漸興起,在提高出行效率、便捷民眾出行的同時,對傳統巡遊出租汽車也造成了不公平競爭,網約車經營主體責任不清及乘客的乘車安全、信息保障等問題亟需規範。根據《暫行辦法》設定的框架範圍和賦予地方的政策許可權,為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促進我市網約車規範、健康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對我市的網約車經營管理工作進行細化明晰,以進一步規範我市網約車經營管理,促進我市出租汽車新舊業態融合發展,為市民提供高品質、多元化的出行服務。
二、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共七章三十條,包括總則、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一)總則(第一條至第四條)
第一章共四條,對實施細則的出台主要依據、適用範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定價機制、行政主管部門職責作了說明,就專用詞進行名詞解釋。
(二)網約車平台公司(第五條至第九條)
第二章共五條,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需符合的具體條件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限,明確經營許可證的經營範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和延續經營許可有效期等情況。
(三)網約車車輛及駕駛員(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第三章共六條,明確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和擬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需符合的具體條件和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時限;明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限。
(四)網約車經營行為(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
第四章共五條,明確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駕駛員、網約車乘客分別應當遵守的規定。
(五)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
第五章共四條,明確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和各相關部門監督管理職責。
(六)法律責任(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七條)
第六章共三條,明確有關部門及網約車駕駛員法律責任。
(七)附則(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
第七章共三條,明確私人小客車合乘不適用本實施細則,網約車強制報廢和退出經營條件及對實施日期等相關事項作了相應規定。
三、具體條件
(一)網約車平台公司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以下條件:
1.在本市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或者持有本市營業執照的外地企業法人分支機構;
2.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際網路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3.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監管平台;
4.在服務所在地設立服務機構,擁有保障服務的辦公場所、管理人員;
5.具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包括駕駛員培訓教育、考核獎懲、車輛檢測維護、網約車服務評價和乘客投訴處理等制度;
6.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網約車車輛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7座及以下乘用車;
2.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能向公安機關傳送應急信息的應急報警裝置;
3.車輛安全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及相關規定;
4.持有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車輛初次註冊登記時間不超過4年;
5.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在10萬元以上;
6.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在車輛顯著位置貼上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統一規範的網約車標識;
7.接入平台運營的車輛,應當按照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投保交強險、賠付額度不低於10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和乘客意外傷害險;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網約車駕駛員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有本市戶籍或者本市居住證;
2.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3.男性年齡60歲、女性年齡55歲以下,身體健康;
4.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5.無暴力犯罪記錄;
6.經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檔案實施日期說明
本《實施細則》設定3個月過渡期。期間,各網約車平台要按照《實施細則》要求,儘快對現有註冊車輛開展自查清理工作,同步申請辦理網約車平台、車輛、駕駛員的經營許可手續。《實施細則》將於2019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結合部門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實施細則》落地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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