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試行)

《玉溪市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試行)》是2012年玉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客運行業管理,維護客運市場秩序,保障乘客、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雲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條例》和《雲南省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玉溪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出租汽車的行業規劃、經營、服務、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經營權,在城市範圍內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行駛里程和等待時間計費的小型客車。
第三條城市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公共運輸客運方式相協調,按市場需求適度發展,適時投放。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交通規劃、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按城市總人口與城市出租汽車不低於1.5‰的比例,制定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發展規劃、新增運力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合理配置資源,鼓勵使用環保、節能型車輛,促進節能減排。
推進城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科技進步,實行智慧型信息化管理,推廣使用衛星定位車載終端設備,逐步建立和完善先進的指揮調度和監督、服務、管理系統。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成立城市計程車行業協會,依法進行行業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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