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出行需要,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遂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 作用: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
  • 有效期:3年 
  • 效力:已失效
  • 公布日期: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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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租汽車客運市場管理,保障乘客和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適應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市民出行需要,根據建設部、公安部《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根據乘客意願提供客運服務,按照行駛里程、時間計價收費的轎車型客運車輛。
第三條 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運輸的重要補充,必須適應城市公共運輸統籌發展的需要,在城市客運中承擔合理比例,充分發揮公共服務職能。
第四條 凡在本市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的經營者、乘客以及與出租汽車業務相關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市、縣交通運輸局是本轄區出租汽車行業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出租汽車行業管理職能,並負責本辦法具體實施。公安、工商、住建、城管、發改、財政、稅務、質監、安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出租汽車客運行業逐步實行公司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科學有序發展。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保障安全。
第二章 管理機構職責
第七條 根據市、縣總體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編制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應徵求社會意見,廣泛調查,反覆論證,確保其可行性。
第八條 對申請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資格審查,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營運證件。
第九條 負責指導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對計程車客運行業的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技術技能培訓。
第十條 會同建設、城管、公安等部門做好出租汽車在市城區和縣區城區營運站、停車站點的規劃、設定和管理。
第十一條 配合發改、稅務部門做好價費和票證管理。
第十二條 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駕駛員的經營行為實行監督管理,並對其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和服務。
第十三條 建立投訴舉報制度,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 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認真履行職責、秉公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開業、停業、歇業管理
第十五條 經營出租汽車客運業務,必須向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資金。
二、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有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案配套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六、符合其它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經營者),應當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檔案:
一、書面申請;
二、經營方案及可行性報告;
三、資信證明;
四、經營管理制度;
五、有關經營場地、場所的檔案和資料;
六、符合其它有關規定的檔案。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收到開業申請之日起的三十日內,應當根據出租汽車的發展計畫及申請者的條件作出審核決定。核准的,發給許可憑證;不核准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經核准允許的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許可憑證,到有關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車輛牌照等手續。
第二十條 經營者變更工商登記項目或者停業、歇業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證明,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之日起,十日內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停業、歇業的應當繳回有關證照。
第四章 經營權管理
第二十一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以下簡稱經營權)實行有償使用,經營權的有償使用實行期限制。
第二十二條 經營權有償使用工作由市、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市、區(縣)交通運輸局及其所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經營權的投放應符合出租汽車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符合道路運輸市場需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十五條 經營權的投放方式應按照公開透明、公正有序、公平負擔的原則,建立科學合理的出租汽車經營權配置機制,主要採用以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不得採用公開有償競價出讓方式。
第二十六條 經營權有償使用方式、數量、對象和使用年限由市、縣交通運輸局根據出租汽車客運市場情況提出意見,經營權有償使用價格由市、縣交通運輸局、發改委提出意見,上報批准後實施。
市、縣政府在作出經營權投放決策前,應將經營權投放時間、是否有償投放、有償投放方式、數量、對象、使用年限、使用價格徵求社會意見,按規定舉行聽證會。
經營權投放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收取經營權有償使用費應使用財政部門印製的專用票據,其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主要用於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建設以及出租汽車市場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以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車經營使用權使用年限期滿自動終止。以公開競價方式出讓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期滿後,報省政府批准後可延續使用。經營者不在規定期限內繳納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有償使用費的,收回其出租汽車經營權,對收回的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由當地政府依法處置。
第二十九條 獲得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或個體經營者必須和行業主管部門簽訂《特許經營權契約》,保障雙方權利,履行義務。
第五章 營運管理
第三十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地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
(二)取得相應的機動車輛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駕齡且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經行業職業培訓合格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技術性能達標、設施完好,車容整潔;
(二)應當裝置由客運管理機構批准的,並經技術監督部門鑑定合格的計價器;
(三)應當裝置經公安機關鑑定合格的防劫安全設施;
(四)應當固定裝置統一的頂燈和顯示空車待租的明顯標誌;
(五)在車身明顯部位標設經營者全稱及投訴電話,張貼標價牌;
(六)攜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等有效證件;
(七)符合客運服務規範的其它要求。
第三十二條 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與出租汽車公司簽訂管理服務契約,參加出租汽車公司組織的教育培訓,接受出租汽車公司的日常管理,按契約繳納管理服務費。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公司應當按照管理服務契約的約定,加強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和駕駛員的管理,提供及時、便捷、優質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出租汽車營運應當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和區域內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和超區域異地經營。
出租汽車進入非規定營運區域後,不得顯示空車待租標誌。
出租汽車送客至非規定營運區域返程的,不得在非規定營運區域承載客人。
出租汽車送客至異地且該乘客返程的,不屬異地經營。
第三十五條 更新出租汽車應當符合管理機構對車型、檔次的要求,並按規定辦理車輛更新手續。
第三十六條 出租汽車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經營許可證、無道路運輸證、無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
(二)偽造、塗改、冒用、倒賣、擅自轉讓經營權證、頂燈標誌和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
(三)在規定營運區域內不使用計價器計價、亂收費;
(四)無故拒載、中途甩客;
(五)故意繞道行駛;
(六)未經乘客同意招攬他人同乘;
(七)超出規定區域經營;
(八)欺行霸市、強拉強運、停運、罷運及其它方式擾亂出租客運市場秩序;
(九)敲詐勒索和刁難乘客;
(十)將乘客遺失物品據為己有;
(十一)利用出租汽車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十七條 出租汽車營運遇有下列情節應予勸阻或拒絕服務:
(一)乘客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它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
(二)乘客需要出境或者夜間去郊縣、偏僻地區時,出租汽車駕駛員要求乘客隨同到就近的公安機關或者出租汽車營業站辦理驗證登記手續,並報告駕駛員所屬的出租汽車經營企業,乘客不予配合;
(三)車輛在載客運營中;
(四)車輛在遇紅燈停駛時;
(五)所在地點或者路段禁止停車時;
(六)所經道路無法行駛時。
第三十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對違反出租汽車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辦法行為的投訴和社會監督。
單位和個人對出租汽車違法、違章經營的行為應及時舉報並提供車費發票,車輛牌照號碼等有關證據。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受理投訴後,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內作出答覆。
第六章 服務質量管理
第三十九條 出租汽車的服務管理實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管理,安全營運,經營行為,營運服務,社會責任等。
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對象為出租汽車公司、出租汽車個體經營者和出租汽車駕駛員。
出租汽車企業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考核結果按交通運輸部《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試行)》執行。
第四十條 出租汽車公司、個體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樹立視窗行業文明形象,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規定;
(二)定期對出租汽車駕駛員進行安全營運、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職業道德、優質服務教育;
(三)按照規定參加營運車輛的年審和計程計價器的年檢;
(四)按照規定標準收費,使用專用票據;
(五)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費;
(六)保持出租汽車車容車貌整潔,不得私自在出租汽車外體上設定、張貼、懸掛廣告;
(七)協助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處理乘客投訴;
(八)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依法接受政府對車輛的徵用和控制;
(九)按時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第四十一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為乘客提供優質服務,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的規定;
(二)保持車容車貌整潔,及時清洗車輛和打掃車內衛生,及時更換座套;
(三)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端莊,著裝規範;
(四)遵守交通規則,不得有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
(五)提醒乘客攜帶好隨身物品,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應及時歸還失主;無法歸還的,應當交給有關部門,不得隱匿;
(六)隨身(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等相關證件,服從管理機構的檢查;
(七)遇有外地乘客,應熱情介紹遂寧的商業網點、賓館、酒店、風土人情和旅遊景點,自覺維護遂寧的良好形象。
第四十二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文明乘車,不亂扔廢棄物,不污損車輛;
(二)在規定營運區域內按計價器顯示金額付費,超出非規定營運區域雙方議價付費;
(三)不攜帶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及其他影響公共安全和衛生的物品乘車;
(四)不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租車費用:
(一)無計價器或不使用計價器的;
(二)不向乘客出具出租汽車專用票據的。
第七章 監督與處罰
第四十四條 出租汽車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四十五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認真組織實施出租汽車客運的管理工作。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開展日常監督檢查。在路面的日常監督檢查中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參加,身著統一制服,佩帶執法證件,嚴格按照職責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進行監督檢查。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違法、違章經營行為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複製有關資料;調查時應當出示證件,並保守被調查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
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檢查和調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情況。
第四十六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執法人員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可以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套用中的具體問題由遂寧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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