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是為了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濟南市實際,制定的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9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9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制定過程,細則全文,

制定過程

2020年8月21日,為規範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22年10月,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啟動《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
2022年12月1日,《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通過立法進一步解決網約車行業發展、規範管理等問題。
2023年4月14日,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對《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
2023年12月19日,《濟南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並予印發。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22年第42號)、《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平台公司(網約車經營者,下同),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有序發展網約車的原則。鼓勵配置無障礙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機制。因保障公共利益確需實施價格干預的,市人民政府在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可依法採取相關干預措施。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網約車行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並具體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轄區區域網路約車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承擔網約車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做好本地區網約車行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網約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乘客出行需求變化特點、網約車裡程利用率及運行規律等,對網約車運力實施動態監測,提前發布行業經營風險預警信息,適時制定運力規模調控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平台公司
第六條 申請網約車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具備相應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網約車經營網際網路平台和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網信等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按規定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監管平台,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具備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具備將車輛運營信息實時傳輸至我市交通運輸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監管平台等線上服務能力;
(三)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相關協定;
(四)有可滿足經營需要和風險承擔的運營資金、設施設備、經營場所;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治安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六)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相應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規定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網約車經營許可,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和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屬於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原件和複印件;
(四)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相關保障配套設施和人員的證明材料和信息;
(五)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由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審核認定的結果材料;實現網約車平台公司自身資料庫與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公安機關監管平台數據實時傳輸);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的情況說明,依法建立並落實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的證明材料;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相關協定;
(七)管理制度文本,內容包括企業教育培訓和管理考核制度、服務質量承諾和保障制度、服務評價和投訴申訴制度、運價規則和公示制度、車輛審查和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資料庫接入監管平台的維護保障制度、維穩及應急處置制度、治安管理制度、車輛調度及指令性運力保障制度等;
(八)運營資金的證明材料;
(九)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範圍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客運,載明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為3年,並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在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級通信主管部門申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自網路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到我省公安部門指定的受理機關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於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作出經營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延續經營;逾期未提交延續經營申請的,經營許可證到期自動失效,已經許可的車輛停止在該平台的運營。許可機關應當於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經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經營。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因合併、分立產生新的經營主體的,應當重新申請經營許可;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有變更名稱、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等情形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備或依法辦理相關變更手續。變更、新增、合併網約車平台(APP)的,應當重新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具備線上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原許可機關提交書面報告,經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告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並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一)取得經營許可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無正當理由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
(二)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或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登記本市機動車號牌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
(二)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且車齡自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至申請日不超過3年;
(三)新能源汽車〔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軸距應不低於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車軸距應不低於2650毫米,車輛購置價格(不含購置稅)不低於10.5萬元;
(四)具備ABS防抱死制動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以及前排座位安全氣囊和前后座安全帶;
(五)安裝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載智慧型終端設備(包括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以及具備7日以上存儲容量的固態存儲、人臉識別、無線傳輸、車內外影像監控功能的行車記錄裝置)且保證正常運行,接入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監管平台,並可實時傳送位置信息等運營數據;
(六)依法依規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向計程車審批部門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
(二)車輛購置發票原件及複印件或掃描件,非初次登記車輛還應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或掃描件;
(三)車輛掛牌後的彩色照片及照片電子文檔;
(四)車輛所有人為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於分支機構的,同時提交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五)車輛所有人為非網約車平台公司的,應當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人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與網約車平台簽訂的有效委託協定和入網營運契約原件(含經營風險約定條款)。車輛所有人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交個人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複印件。車輛所有人應當具體從事網約車服務,且名下無登記的其他網約車。
網約車平台公司已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中新能源車輛比例低於80%時,不再受理非新能源汽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申請。
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開展網約車運營的,向市計程車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在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開展網約車運營的,向當地計程車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或者車輛所有人申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並按照規定額度投保營業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後,由計程車審批部門核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載明經營區域。
本市網約車應當在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載明的經營區域內運營。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為一個經營區域,萊蕪區、鋼城區為一個經營區域,其他區縣經營區域為其行政區域。
第十七條 網約車不得擅自使用巡遊車外觀或者設定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識等巡遊車專用設施。
第十八條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超過8年。在本實施細則施行之日前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且處於有效期內的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應到計程車審批部門辦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手續,許可期限為原車剩餘運營期限,受讓人為個人的需具有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後取得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提前終止經營的,應將相應許可證件交回原許可機關並予以註銷。
網約車運力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或競爭惡化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請本級政府同意後,採取相應臨時調控措施,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並確保運營安全。
第二十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為符合條件的駕駛員發放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通過網約車平台公司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信息、與網約車平台公司簽訂的勞動契約或協定等資料,完成註冊後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網約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從業資格證: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年齡等不再符合從業要求,未主動申請註銷從業資格證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後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的;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的。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執行下列規定:
(一)建立規章制度,遵守行業規定,接受行業管理,保持主要管理人員相對穩定,實行陽光抽成,公示對駕駛員的收費及獎懲標準,在取得合法經營許可資格前不得開展運營,並確保將運營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實時傳輸至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的監管系統;
(二)承擔主要經營風險,不得以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經營風險;
(三)如實採集、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向乘客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從業資格證號碼、聯繫電話、服務評價結果和車牌號碼等信息,鼓勵配置車內電子運輸證、駕駛員證;
(四)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壓實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安全目標及責任分工,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按規定標準配置安全管理人員;
(五)執行運營服務標準,公開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線上投訴處理制度,暢通各類投訴受理渠道,公布本市24小時人工服務固定電話並安排專人接聽,確保受理投訴在3日內回復;
(六)採取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加強對網約車接單地點的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保證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符合安全技術條件,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專用設施和各類標誌標識齊全完好,定期檢測車輛,確保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並做好記錄;定期對出租汽車和經營場所開展衛生、防疫消殺。
確保線上預約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車輛相關信息。對車況條件、營運保險、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非營運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車輛,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立即停止派發營運任務,車輛所有人應當及時向計程車審批部門申請註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購買營運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等險種。為保障司乘合法權益,提倡、鼓勵購買乘客意外傷害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於100萬元,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於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並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對網約車駕駛員加強管理,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證並按規定辦理註冊,保證線上線下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駕駛員相關信息。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依法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簽訂的契約或協定不得減輕或者豁免網約車平台公司應向乘客承擔的承運人責任;
(二)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治安防範、設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結合投訴、舉報及乘客評價等情況,加強對駕駛員身心健康和資格變化等信息的動態管理。建立駕駛員運營服務檔案,完善內部誠信和安全防控體系,發現駕駛員存在不宜從事網約車經營情況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立即停止該駕駛員營運,並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三)應當記錄網約車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確保數據真實準確;
(四)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問題或對其服務給予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健康查體;
(六)公開派單機制,派單公平、合理、高效。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根據車型檔次等運營成本因素合理確定運價,計程計價方式符合國家規定,公開計程計價方式,並提前報價格主管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如有調整,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運價體系,保持價格相對穩定,並向上述部門報備;實行明碼標價,平台軟體不得惡意加價。
當乘客發出約車需求時,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乘客提供上車地點周邊適宜半徑範圍內的待約車輛信息、推薦行駛路線和預估費用。當乘客結算時,客戶端顯著位置應當顯示計價規則、行駛里程、行駛時間及收費金額等信息,並在服務結束時向乘客實時提供由稅務部門監製的電子發票或本地紙質版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妨礙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的行為,以及損害國家、公眾利益或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當發生以低於成本價運營等惡意競爭或超過公示運價標準等違反明碼標價情形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實行干預和執法,必要時啟動政府指導價。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通過其服務平台,明確告知用戶採集使用相關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等內容。未經信息主體明示同意,不得將相關個人信息用於開展其他業務。網約車平台公司採集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個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網約車業務的必需範圍。
除配合國家機關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或者刑事偵查權外,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駕駛員、約車人和乘客的姓名、聯繫方式、家庭住址、銀行賬戶或支付賬戶、地理位置、出行線路等個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標、地理標誌物等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發生信息泄露事件後,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並採取有效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所採集的個人信息和生成業務數據在中國內地存儲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上述信息和數據不得外流。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與業務無關的各類信息,不得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並採取有效措施過濾阻斷有害信息傳播。發現他人利用其網路服務平台傳播有害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報告國家有關機關。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以及治安防範、維護行業穩定、調查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二十九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三十條 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第三方網路聚合平台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證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做好接入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確保在聚合平台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取得相應許可;
(三)在平台(APP)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平台公司的名稱、服務品牌、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用戶評價等信息以及用戶協定、服務規則等,並向乘客提供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基本信息,保障乘客知情權;
(四)落實運營安全管理責任,出現安全事件時,依法履行先行賠付責任,與涉事網約車平台公司共同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五)及時妥善處理乘客諮詢投訴;
(六)確保將運營數據真實、全面、完整、實時傳輸至交通運輸、公安等相關部門的監管系統;
(七)不得干預網約車平台公司價格行為,不得直接參與車輛調度及駕駛員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網信、公安、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等部門(單位)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密切協調配合,強化信息數據共享,壓實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監督及安全管控等方面的管理主體責任,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引導乘客乘坐取得合法資格的網約車。對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從事網約車經營、向不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線上線下車輛或人員不一致、信息泄露、不依法納稅、不正當競爭、非法經營資金支付結算等違法違規行為實行聯合監管。
公安機關在日常治安檢查中發現有安全隱患、影響安全穩定的情況及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嚴肅處理,立即責令整改。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應當完善監管平台,實現網約車平台公司信息共享,包括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營運數據、軌跡查詢、服務質量及乘客評價等信息。交通運輸、公安、稅務等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查閱管轄範圍區域網路約車平台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服務監管,強化市場執法,關注服務投訴,建立誠信體系,明確網約車運營服務標準,每年組織開展本轄區網約車平台和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最佳化服務質量監督評價機制,全面實時掌握市場運營信息。對存在未履行承運人責任、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依法依規採取責令限期整改、吊銷經營許可證等處理措施,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網約車合規化情況以及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強化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開展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網約車運輸證從事網約車經營,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證明的車輛,可予以暫扣。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接受處理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對取得經營許可後,不再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等許可條件的網約車平台公司,相關部門依法撤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對網約車平台公司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經依法依規處理後仍拒不改正的,相關部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可組織發起聯合監管,將網約車平台公司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置措施建議報省級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聯合監管機制組成部門,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公安部門定期對網約車駕駛員開展背景核查,對存在《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依規撤銷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對網約車駕駛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計入駕駛員和網約車平台公司信用記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定期將車輛使用性質變更為非營運的網約車輛信息推送計程車審批部門,由計程車審批部門督促網約車平台公司及駕駛員註銷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約車平台公司、駕駛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情況。
第三十二條 市、區縣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時將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的,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8日。
第三十六條 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的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工作,按照其代管區域的行政區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