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過程
2022年10月,
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啟動《濟南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依據國家、交通運輸部等有關規定,學習借鑑相關城市在網約車監管服務等方面的成熟做法和先進經驗,通過座談、調研、實地考察、發函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出租汽車經營者、從業人員及相關部門意見,結合濟南市網約車發展情況,在深入調研論證基礎上,反覆研究修改,最終形成了《濟南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23年4月14日,濟南市城鄉交通運輸局對《濟南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4月14日至2023年5月13日。
2023年12月19日,《濟南市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政府同意,並予印發。
細則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駕駛員和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6號)、《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巡遊車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巡遊車經營服務,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並按照乘客意願行駛,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巡遊車行業的監督和指導工作,並具體負責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轄區內巡遊車行業的監督管理以及歷城區、長清區轄區內巡遊車的行政許可工作。
其他區縣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承擔巡遊車行政執法職能的部門依法做好本地區巡遊車行業監督管理相關工作。歷城區、長清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做好本地區除行政許可以外的巡遊車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網信、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場監管、行政審批服務、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巡遊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巡遊車行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公司化、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加強品牌建設。
第二章 經營許可
第五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地區巡遊車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市場實際供需狀況、巡遊車運營效率等因素,科學確定巡遊車運力規模,合理配置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等方式配置巡遊車的車輛經營權。根據投標人提供的運營方案、服務質量狀況以及服務質量承諾、車輛設備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擇優配置巡遊車的車輛經營權,向中標人發放車輛經營權證明,並與中標人簽訂經營協定。
經營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巡遊車車輛經營權的數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二)巡遊車經營服務標準;
(三)巡遊車車輛經營權的變更、終止和延續等;
(四)履約擔保;
(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在協定有效期限內,確需變更協定內容的,協定雙方應當在共同協商的基礎上籤訂補充協定。
第六條 在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區域內開展巡遊車經營的,應當向市計程車審批部門提出經營許可申請;在章丘區、濟陽區、萊蕪區、鋼城區、平陰縣、商河縣開展巡遊車經營的,應當向當地計程車審批部門提出經營許可申請。
第七條 申請巡遊車經營許可,應當事先依法取得巡遊車車輛經營權,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或者提供購置車輛承諾書;
(三)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駕駛員;
(四)有符合規定條件的運營資金、場地、設施設備;
(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保障等制度;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申請巡遊車經營許可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四)巡遊車車輛經營權證明及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包括車輛數量、座位數、類型及等級、技術等級;
(五)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六)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七)運營資金、經營場所、設備設施、停車場地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計程車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依法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經營範圍、經營區域、車輛數量及要求、巡遊車車輛經營權期限等事項,並發放巡遊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十條 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經營協定,投入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
(一)具有本市機動車號牌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車輛登記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
(二)符合安全和環保標準,有關參數、性能、要求符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投保營運車輛相關保險;
(四)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安裝配置能存儲7日以上的車內監控設備及符合行業管理要求的智慧型終端設備且保證正常運行;
(五)車身噴塗規定的顏色,安裝標誌燈,車身兩側明顯位置標明經營者名稱和監督電話,車內配備符合規定的計程計價設備;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計程車審批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核發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對2022年12月1日後的新增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實行無償、有期限使用,車輛經營權期限不超過8年,有效期內不得變更經營主體。在經營權有效期內難以繼續經營的,車輛經營權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
第十二條 對2022年12月1日前的巡遊車存量車輛經營權,可以變更經營主體。在車輛經營權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應當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審查新的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及經營許可條件。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經營主體簽訂經營協定。經營期限為該車輛經營權的剩餘期限。車輛經營權到期擬繼續從事經營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執行。
萊蕪區、鋼城區未取得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車輛經營權持有人可以與持有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簽訂合作協定,從事巡遊車經營;可以按照第七條規定,在原經營區域內申請巡遊車經營許可,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運營;可以選擇變更車輛經營權經營主體。
萊蕪區、鋼城區持有巡遊車經營許可證的客運出租汽車公司可以依法申請、受讓、轉讓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第十三條 巡遊車經營者在巡遊車車輛經營權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巡遊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關的巡遊車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證等交回原許可機關。
巡遊車經營者合併、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應當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變更許可手續。
第十四條 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到期擬繼續從事經營的,巡遊車經營者應當在有效期屆滿15日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以及對巡遊車經營者的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如下處理:
(一)考核等級在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期限內均為AA級及以上的,應當批准其繼續經營;
(二)考核等級在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期限內有A級的,應當督促其加強內部管理,整改合格後準許其繼續經營;
(三)考核等級在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期限內有B級或者一半以上為A級的,核減10%的車輛經營權;
(四)考核等級在經營許可證註明的經營期限內有一半以上為B級的,應當收回車輛經營權。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與其重新簽訂經營協定、辦理相關手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經營權到期前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經營。
第十五條 巡遊車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回其巡遊車車輛經營權:
(一)取得巡遊車車輛經營權後無正當理由超過180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後無正當理由連續180天以上停運的;
(二)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或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
(三)巡遊車車輛經營權期限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未被準予延續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巡遊車經營者應當將以上內容在車輛經營承包協定或補充協定中列明,並確定發生以上行為時過錯方應該承擔的經濟及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申請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符合《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
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發放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取得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從業資格註冊後,方可從事巡遊車服務。
第十七條 巡遊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從業資格證:
(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年齡等不再符合從業要求未主動申請註銷從業資格證的;
(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吸毒記錄,飲酒後駕駛記錄以及暴力犯罪記錄的;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的。
第三章 運營服務
第十八條 巡遊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運營。歷下區、市中區、槐蔭區、天橋區、歷城區、長清區為一個經營區域,萊蕪區、鋼城區為一個經營區域,其他區縣經營區域為其行政區域,同一區域內執行統一價格標準。市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出租汽車行業發展需求,逐步在市轄區範圍內對巡遊車實行統一經營區域、統一管理,執行統一價格標準。
第十九條 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特需服務的巡遊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其中,特需服務的巡遊車只允許以電召的形式提供服務,提前告知乘客收費標準,由乘客自主選擇。提供特需服務的巡遊車駕駛員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樞紐站點巡遊車專用通道內候客。
第二十條 巡遊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履行管理責任,提升運營服務水平;
(二)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與駕駛員簽訂的勞動契約或者經營契約;
(三)通過建立替班駕駛員隊伍、減免駕駛員休息日經營承包費用等方式保障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休息權;
(四)合理確定承包、管理費用,不得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
(五)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及時調整承包費標準或者定額任務等;
(六)建立車輛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車輛維護標準定期維護車輛;
(七)按照《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對駕駛員等從業人員實施培訓教育和監督管理,按照規範提供服務;
(八)駕駛員有私自轉包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可按照約定解除契約;
(九)制定包括報告程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以及處置措施等內容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十)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完成搶險救災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第二十一條 鼓勵巡遊車經營者與網約平台開展合作或者自建網約平台,實現巡遊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巡遊車駕駛員通過網路預約方式攬客的,可以按照計價器顯示金額收取運費,也可以按照網約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但應當事先在平台以醒目方式告知乘客計價方式和預估金額,讓乘客自主選擇。巡遊車駕駛員按照網約車計價規則收取運費的,應當事先加入網約計程車平台,按照網約計程車相關規定從事經營,平台經營者依法承擔承運人責任。
第二十二條 巡遊車駕駛員從事客運出租汽車服務應當舉止文明、服務規範,並遵守《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巡遊車電召服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據乘客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提出的服務需求,按照約定時間和地點提供巡遊車運營服務;
(二)巡遊車電召服務平台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服務;
(三)電召服務人員接到乘客服務需求後,應當按照乘客需求及時調派巡遊車;
(四)巡遊車駕駛員接受電召任務後,應當按照約定時間到達約定地點。乘客未按約定候車時,駕駛員應當與乘客或者電召服務人員聯繫確認;
(五)乘客上車後,駕駛員應當向電召服務人員傳送乘客上車確認信息。
第二十四條 乘客應當安全、文明乘車,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
(二)不得攜帶寵物和影響車內衛生的物品乘車;
(三)不得向駕駛員提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的要求;
(四)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不得破壞車內設施設備;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護)人員;
(六)遵守電召服務規定,按照約定的時間和地點乘車;
(七)按照規定支付車費。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加強對巡遊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實時共享執法管理信息。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強化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及時回應公眾關切。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巡遊車運營成本監測,適時組織開展巡遊車運價調整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巡遊車計程計價設備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計量違法等行為;加強巡遊車價格監管,依法查處價格違法等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巡遊車行業治安管理工作,協助做好駕駛員審查和車輛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巡遊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稅務機關負責巡遊車行業的稅收徵收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巡遊車經營者、駕駛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情況,不得拒絕、妨礙、阻撓。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每年組織開展本地區巡遊車經營者、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工作,並將巡遊車經營者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為配置巡遊車經營權指標或延續巡遊車經營許可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實施監督檢查。對已經依法取得許可的巡遊車經營者,發現其不再具備許可條件的,應當告知有關機關撤銷其許可證件。
第三十條 完善重點客運樞紐綜合管理機制,強化屬地監管,建立駐站執法工作制度。深化部門聯動,依法打擊非法攬客、拉客行為。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巡遊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8日。
第三十三條 濟南高新區、市南部山區、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的巡遊車經營服務管理工作,按照其代管區域的行政區劃,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相關行政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