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是2017年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實施意見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深化我市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努力構建品質化、多樣化出行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根據上級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理念,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和市場調節作用,按照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抓住實施“網際網路+”行動的有利時機,穩妥推進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轉型升級,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有序發展,切實提升監管能力和服務水平,努力構建依法監管、分類管理、錯位發展、差異化經營的行業監管和發展模式,最佳化市場發展環境,全面提升服務品質,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出行需求。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協調。以保障乘客安全出行和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統籌創新發展與安全穩定,統籌新老業態發展,統籌兼顧乘客、駕駛員和企業利益。
  2.堅持問題導向,循序漸進。以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穩定持續健康發展為目標,充分考慮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實際,積極穩妥推進改革,逐步實現我市各區出租汽車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運價、統一標準。
  3.堅持鼓勵創新,依法規範。促進巡遊車與網約車融合發展。完善出租汽車行業政策體系,健全市場準入退出機制,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二、科學定位出租汽車服務
  按照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適度有序發展出租汽車,最佳化城市交通結構的思路,將出租汽車作為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和城市公共運輸的補充,向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要統籌發展巡遊車與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運輸服務。根據我市城市特點、民眾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城市規模、人口數量、交通狀況、出租汽車裡程利用率及公共運輸服務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科學合理控制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和城市出行分擔率,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三、深化巡遊車改革
  (一)完善經營權管理制度。巡遊車經營權全部無償使用,並實行期限制,營運期限為6年。出租汽車經營者(包括出租汽車公司和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下同)自願按照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提前一年半報廢車輛的,營運期限可延長至6年半,但須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協商一致。巡遊車經營權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既有出租汽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權,按照經營許可的主體實施註冊管理,不得變更經營主體。
  巡遊車公司的經營許可實行期限制,許可期限內根據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動態調整運力指標,期滿後依據經營期內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的綜合等級確定是否延續經營許可。
  建立完善以服務質量信譽為導向的經營權配置和管理制度。新增經營權配置採用以信譽考核結果為主要競標條件的招投標方式。對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事件、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以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因故不能繼續經營的,依據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等規定收回經營權,可重新配置給信譽考核AAA級的巡遊出租汽車公司。
  (二)健全利益分配製度。出租汽車公司要切實發揮市場經營主體作用,主動承擔市場風險,壓縮經營成本,在體現車輛價值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車輛抵押金,不得通過一次性買斷或墊資、借款等方式向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出租汽車公司要依法與出租汽車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經營契約(推薦使用行業協會統一制定的出租汽車承包經營契約示範文本),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
  改革出租汽車承包費制定機制,對更新及新簽訂承包契約車輛的承包費標準,由出租汽車公司、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根據經營成本、運價變化等因素,結合車輛運營期限,按照出租汽車企業考核等級、規模、服務項目、服務內容等合理確定並予動態調整。各出租汽車公司須在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站公布承包費標準及服務內容,由出租汽車駕駛員自主選擇企業,切實減輕駕駛員負擔,保護駕駛員合法權益,建立互利共贏的分配製度。
  積極推進無障礙車、商務車等個性化出租汽車服務方式,探索藉助網際網路技術實現企業與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並逐步實行底薪加提成或員工制等經營方式。
  (三)理順價格形成機制。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逐步推行政府指導價。綜合考慮巡遊車車型檔次、運營成本、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交通狀況、服務質量等因素,科學制定、及時調整運價水平和結構。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配合價格主管部門建立巡遊車運價動態調整機制,完善運價與燃料成本、人工成本、運輸效率、服務質量的聯動辦法,充分發揮利用運價調節出租汽車運輸市場供求關係的槓桿作用。
(四)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信譽考評優秀的巡遊車公司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施公司化、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和品牌建設。鼓勵巡遊車公司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以及符合網約車條件的巡遊車按規定轉為網約車經營。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引導巡遊車個體工商戶在自願的基礎上組建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增強抗風險能力。
  四、規範發展網約車和私人小客車合乘
  (一)規範網約車發展。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作為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任,具有相應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並符合城鄉交通運輸等部門的管理要求。提供網約車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應當符合我市網約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規定的條件。網約車運輸證由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台公司申請,車輛所有人為非網約車平台公司的,由網約車平台公司代理。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網際網路信息技術,加強對提供服務車輛和網約車駕駛員的經營服務管理,不斷提升服務水平。要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購買相關營運保險,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不正當價格行為。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防護,建立健全數據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規採集、傳輸、存儲、使用、保護個人信息和相關數據,不得泄露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我國內地存儲和使用。網約車平台公司要維護和保障網約車駕駛員合法權益,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
  (三)鼓勵和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7座及以下本市號牌小客車且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於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污染排放,應當鼓勵並規範其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備案的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所提供下載的合乘軟體應當與巡遊車、網約車軟體功能分別設定,後台數據分開,並實行實名註冊,提供線上合乘服務協定,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責任、糾紛解決方式、合乘計費標準。合乘分攤成本僅限燃料成本及通行費等直接費用,且不按時間計費。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車輛車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的綜合工況百公里燃耗、燃料實時價格和合乘里程計算。
  合乘信息服務平台應將車輛、人員、合乘數據等信息接入相關部門監管平台並實時傳輸。合乘各方應配合執法檢查,主動提供合乘信息。收費超過合乘分攤成本或以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屬於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行為,由相關部門以非法營運依法查處。
五、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一)建立組織領導機制。成立市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與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城鄉交通運輸、宣傳、維穩、信訪、發改(物價)、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等部門為成員單位,負責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推進。各有關部門要明確任務分工,落實工作責任,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動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要依託各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把握正確方向,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傳遞改革聲音,回應社會關切,引導各方預期,化解各類矛盾,維護社會穩定。
  (二)規劃完善服務保障設施。市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劃及專項規劃,統籌考慮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等服務設施布局,按程式將涉及城市空間使用的相關內容納入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在主城區加快推進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建設,有效改善出租汽車駕駛員工作條件和營運環境。在機場、車站、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劃定巡遊車候客區域,在主要交通幹道劃定臨時停靠點或候客泊車位,方便出租汽車運營和乘客上下車。加強大型交通樞紐的出租汽車運營管理,建立由縣區政府為主導,市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樞紐運營管理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動管理機制。
  (三)加強信用評價體系建設。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完善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規範對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投訴舉報、乘客服務評價等信息的記錄和管理,將其作為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國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四)抓好出租汽車駕駛員教育培訓。出租汽車經營者要落實主體責任,重點提升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職業素質、職業道德及服務技能。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落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和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加強從業資格準入、註冊、繼續教育、從業管理和退出,嚴格服務標準,規範從業行為,提高服務水平。出租汽車協會、培訓機構要按照相應職責,加強對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報名審核及培訓工作。
  (五)強化市場監管和社會監督。完善市和縣區兩級聯動體系,構建城鄉交通運輸、發改(物價)、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商務、工商、質監、稅務、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營管部等多部門參與,條塊結合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建立完善出租汽車信息化監管平台,實現互聯互通,強化全方位、全過程監管。要依法查處出租汽車行業內妨礙市場公平競爭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嚴厲打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損害公共利益行為,加大對非法營運的稽查力度,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營運秩序。非出租汽車不得噴塗巡遊出租汽車專用車身顏色或安裝客運出租汽車專用營運標識、設施,一經發現,停止其違法行為並責令限期整改。對無法查明違法行為人或者違法行為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違法行為人仍無法查明或者仍未接受處理的,城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法提請人民法院對扣押車輛作出處理。要強化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發布巡遊車和網約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進一步提高行業管理透明度。
  本意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之前,相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濟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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