廬江縣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意見

《廬江縣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實施意見》是廬江縣為進一步深化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解決行業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242號)、《合肥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141號),結合廬江縣實際,制定的實施意見。

指導思想,改革措施,保障措施,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國家、省、市關於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決策部署,堅持改革、發展、穩定並重,全面推進我縣巡遊出租汽車行業改革,規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管理,為人民民眾提供便捷、優質出行服務。

改革措施

(一)產權、經營權確定
巡遊計程車車輛由個人出資購買並經營的,遵循自願和產權、經營權一致原則,將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車輛登記相關證件、道路運輸證變更至車輛實際出資人(下稱車主)名下。原掛靠的巡遊車經營企業應當協助車主辦理相關手續。
原掛靠企業和車主之間存在的債權、債務關係應在變更前結清。對債權、債務關係、車輛產權等有爭議的,應當在變更前自行協商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車主可依法申請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實行個體經營,並承擔承運人責任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車主應取得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聘用副班駕駛員的,副班駕駛員應符合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資格條件,並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車主承擔對副班駕駛員的教育管理責任。
(二)實行委託服務管理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公司實行總量控制、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車主應當委託現有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公司實施服務和管理,雙方在自主選擇、平等協商基礎上,簽訂服務管理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收費標準,並報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契約到期後,車主可繼續委託原企業服務管理,也可自主選擇上一年度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等級不低於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他企業。巡遊出租汽車經營企業應當為個體車輛流動提供便利,不得人為設定障礙。
受委託實施服務管理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公司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權利和義務,積極配合主管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規範服務、依法經營等教育活動,車主、駕駛員應當按時參加。對存在安全隱患以及在經營服務、車容車貌、文明創建等方面存在問題、發生嚴重服務質量事件的車輛,應當配合主管部門,組織車主、駕駛員進行帶車學習,並督促整改。充分尊重車主在車輛更新、經營權轉讓、購買保險、車輛運營等方面的自主權,不得多收費、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管理。
(三)規範經營行為
1.經營權管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實行總量控制、依法許可、實名制管理、無償使用,不得炒賣、擅自轉讓。經營許可期限為8年,自2021年元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輪許可期內原則上不新增巡遊出租汽車數量。許可期限內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經營。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經營權期限到期後,逾期未提出延續許可的,依法視為自動放棄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並註銷相關許可證件。
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委託服務公司和車主實行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並向社會公布。建立以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為導向的市場退出機制,對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反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關規定收回經營權。
2.經營區域管理。取得我縣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的車主應當具備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穩定從事經營的基本條件,不得以戶籍、居住地等在廬江縣域以外為由,超越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經營活動。
3.經營行為管理。巡遊計程車經營企業、車主應當依法經營:
(1)按規定開展安全生產和服務質量管理
(2)完善車輛技術檔案、辦理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對車輛及配套設施、信息化設備進行定期維護檢測,保證車輛性能良好、設施完好,確保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行政處罰外,應按實際情況對出租汽車經營者服務質量進行考核,並結合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結果,作出是否予以延續許可的決定。
(1)一年內經查證屬實,發生三次以上服務質量投訴或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的;
(2)一年內經查證屬實,發生三次以上異地營運等嚴重違法經營行為的;
(3)發生被認定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等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4)煽動、組織計程車駕駛員違規聚眾信訪或積極參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5)惡意損壞信息化設備導致信息化設備無法正常使用情節嚴重的。
(6)車主駕駛證、巡遊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等被吊銷、註銷的;
(7)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巡遊出租汽車經營公司安全管理、運營服務、社會責任等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和考核,對考核達不到法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整改到位的企業,除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外,其所服務的車主可依據雙方契約約定情形,重新委託其他公司服務管理。
鼓勵巡遊出租汽車通過電信、手機軟體、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拓展服務功能,提升服務能力。鼓勵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移動支付和IC卡支付方式。
4.經營車輛管理。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在車輛更新時,可自行選擇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
(1)列入國家準許上牌車型目錄,具備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全新原廠出租版三廂轎車,鼓勵購置出租版新能源汽車;
(2)出廠原車具備計價器、頂燈、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等出租汽車設施設備傳輸專用接口;按規定安裝車載衛星定位系統、報警裝置、車內視頻及錄音採集設備;
(3)車身顏色應符合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按規定安裝出租汽車專用標誌、標識、設備設施,車身公示服務監督電話等信息,車內安裝統一樣式的座套、頭枕套。
車輛保險由巡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巡遊出租汽車營運車輛保險的險種和保額,自行購買。

保障措施

(一)維穩保障。交通運輸、公安交管部門要深入到巡遊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和車主中間,加強政策宣傳,認真解答企業和車主的各種疑問,營造良好的改革氛圍。
縣宣傳、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網信、信訪等部門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握好改革節奏,按照職責分工,暢通利益訴求渠道,及時掌握行業動態,引導利益各方依法依規表達訴求。防範化解各種矛盾,消除不穩定因素。要制定應急預案,對違反法律法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依規及時處置,切實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二)設施保障。縣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將巡遊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停靠點、候客泊位、充電站(樁)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建設規劃,合理設定巡遊出租汽車專用通道、候客點、停車場。
(三)制度保障。縣交通運輸、公安、市監等部門要進一步最佳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程式,依法從快從簡辦理,切實提高工作效能。
縣交通運輸部門建立和完善監管平台,通過政務網、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進一步提高行業監管透明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縣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經信、市監、發展改革(價格)、城管、網信等部門要在政府在統一安排下,建立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明確職責,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活動,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技術保障。縣交通運輸部門根據交通運輸部《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可在不增加巡遊出租汽車從業人員負擔的情形下,通過市場化運作,適時在所有巡遊出租汽車上統一安裝北斗全球衛星定位系統、應急報警裝置和車載電子顯示屏(LED)。集中採集、處理、發布巡遊出租汽車營運信息和安全防範、行業管理信息。通過現代科技手段,全面提高我縣巡遊出租汽車營運組織能力、服務水平和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