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2015年8月12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
意見
交通運輸部關於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意見
交法發〔2015〕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部屬各單位,部內各司局,駐部監察局:
一、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的總體要求
(1)指導思想。
全面深化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必須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
四中全會和
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準確把握“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要求,圍繞法治政府建設目標,以法治考評為主要抓手,把法治要求貫穿到交通運輸規劃、建設、管理、運營服務、安全生產的各個領域,努力建成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為交通運輸改革發展提供法治引領和保障。
(2)建設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推進交通運輸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交通運輸法律規範體系、法治實施體系、法治監督體系、法治保障體系基本形成;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班子,職能科學、權責法定、運行規範的各級交通運輸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且保障有力的交通運輸執法隊伍基本建成。
(3)基本原則。
堅持權責法定,切實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法定職責必須為。
堅持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堅持法治引領、推動和保障改革,確保重大改革於法有據,實現改革與法治良性互動。
堅持強化行業管理和法律實施,嚴格責任追究,切實提高制度的執行力。
堅持夯實基礎,不斷提升交通運輸基層管理部門及執法隊伍能力和水平。
二、培育法治思維,增強法治意識
(4)健全領導幹部學法制度。
交通運輸領導幹部要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範。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班子要把
憲法和法治政府建設理論作為重要學習內容,制定年度學法計畫。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規劃,每年舉辦領導幹部依法行政專題培訓班和一定數量的依法行政專題講座。交通運輸部年度培訓計畫、交通運輸部黨校舉辦的各類培訓班中應當開設一定比例的法治課程。
(5)健全領導幹部法治考核制度。
建設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發展改革的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班子。把交通運輸法治建設成效作為衡量各級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重要內容,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
區分不同崗位要求,建立公務員法治學習培訓制度。公務員每年參加法治方面的培訓時間應當達到規定學時。探索建立公務員晉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7)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
組織完成“六五”普法工作,制定和實施“七五”普法規劃,做好“12·4”
國家憲法日和法制宣傳教育日活動。建立行政執法人員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
三、依法履職和轉變政府職能
(8)最佳化交通運輸事權配置。
推動完善交通運輸行政組織和行政程式法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式、責任法定化。推動完善不同層級交通運輸部門事權法律制度,強化交通運輸部巨觀管理、制度設定職責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交通運輸部門統籌推進區域內交通運輸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等職責,強化市縣交通運輸部門執行職責。合理配置交通運輸執法資源,推行執法重心和執法力量向市縣級部門下沉。
(9)依法履行行政職能。
交通運輸部門要堅持法無授權不可為和法定職責必須為。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誠實守信,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非因法定事由並經法定程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10)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深入轉變政府職能,交通運輸部機關和部直屬行政單位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比例要達到二分之一,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數量或比例要達到地方政府確定的目標要求。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的統一部署,全面清理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由地方交通運輸部門具體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禁止利用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備案、登記、年檢、審定等形式,變相設定審批項目。大力減少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最佳化行政審批程式,細化行政審批標準,推進行政審批全流程規範化。逐步推廣行政審批網上辦理平台和統一監管平台。
(11)推行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制度。
交通運輸部建立和完善管理權力清單制度,積極探索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按照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
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的要求,尚未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交通運輸部設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職權的機構要在2015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市縣兩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依法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在2016年底前向社會公布。已經公布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領域和地方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及時修改完善。協助有關部門在國家確定的自貿區探索實施和完善涉及交通運輸的負面清單制度。
(12)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將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項目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措施同步研究和推進,在法治的軌道上及時完善和創新交通運輸事中事後監管機制。健全對交通運輸市場的監督檢查制度,科學制定和實施監督檢查年度計畫,建立監督檢查檔案。加快健全交通運輸標準體系,強化依據標準實施監管。加強信息化建設,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廣泛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實施監管。依託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四、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13)健全行政決策程式。
制定《交通運輸部重大行政決策工作流程》,規範部重大決策行為。明確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範圍,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必經程式。推行交通運輸重大行政決策後評估制度。
(14)擴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度。
逐步拓寬交通運輸行政決策公開的領域和範圍,推行重大行政決策過程和結果公開。擴大和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對涉及社會公眾重大利益、各方面存在較大分歧的,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眾意見。
(15)提高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質量。
對專業性、技術性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進行論證。選擇論證專家要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支持其獨立開展工作,逐步實行專家信息和論證意見公開。完善交通運輸決策風險評估工作機制,把評估結果作為決策重要依據。
(16)堅持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
建立交通運輸部門內部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重大行政決策提請審議前必須通過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必須經部門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建立領導班子會議記錄和存檔制度。
(17)妥善處理改革決策與立法決策的關係。
實現交通運輸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重大改革於法有據、立法主動適應改革和交通運輸發展需要。交通運輸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時上升為法律或行政法規。實踐條件還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試的,要按照法定程式作出授權。對不適應發展改革要求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或規章,要及時申請或予以修改和廢止。
五、完善交通運輸制度體系
(18)加強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建設。
制定並實施《關於建立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框架的實施意見》,統籌安排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和城市交通等領域的法律、行政法規項目,積極推進綜合交通運輸立法,加快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積極推動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急需的法律法規制修訂進程,制定完善配套規章制度體系。
(19)引導和支持地方加強交通運輸立法工作。
鼓勵地方在立法許可權範圍內積極探索推動綜合交通運輸、農村公路、城市公共運輸、出租汽車、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管等方面的立法工作。鼓勵和指導地方適應交通運輸一體化發展需要,開展跨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立法探索。加強交通運輸部對地方交通運輸立法起草工作的指導,建立交通運輸行業立法互動交流機制。
(20)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修訂《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式規定》,建立和完善立法工作機制,健全規章的定期清理機制。科學制定立法工作計畫,統籌立改廢釋工作,針對交通運輸管理和服務的薄弱環節和突出矛盾,適應移動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新一代信息技術和新業態的發展需要,著力抓好現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加強立法項目的基礎性、前瞻性、儲備性研究。完善交通運輸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健全交通運輸立法機構起草、社會各方有序參與交通運輸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草案。拓寬公民有序參與交通運輸立法途徑,健全交通運輸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機制。繼續深入開展立法後評估。
(21)加強規範性檔案監督管理。
逐步減少規範性檔案數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事項,不得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修改完善《交通運輸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明確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的範圍、主體、程式、責任等,從嚴對規範性檔案實施合法性審查。探索建立規範性檔案失效制度,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屆滿的自動失效,確需繼續實施的,應當予以明確。啟動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專項清理工作,2017年底前,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完成對現行規範性檔案的清理工作,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逐步建立每年向社會公布現行有效規範性檔案目錄製度。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22)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
根據不同層級交通運輸部門的事權和職能,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置執法力量。按照《
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精神,省級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行使執法監督指導、協調跨區域執法和重大案件查處職責,設區的市,市本級和區級不重複設定執法隊伍。各地要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一步明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身份性質。推進交通運輸綜合執法,研究制定推進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推動建立機構設定及其職能配置合理、運作協調高效、執法行為規範、執法保障有力的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體制。合理劃分城市交通管理與城管職能,建立城市交通管理與城管協作聯動機制。完善市縣兩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管理,加強統一領導和協調。做好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23)完善行政執法程式。
修訂交通運輸行政檢查行為規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行為規範,制定交通運輸行政強制行為規範。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適應基層執法需要,加快建設執法音頻、視頻監控系統,及時配置和更新執法記錄儀等執法裝備。明確具體操作流程,重點規範交通運輸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行政強制、
行政收費、
行政檢查等執法行為。明確重大執法決定範圍,建立交通運輸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繼續實施好《關於規範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干意見》(交政法發〔2010〕251號),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並建立基準的動態調整機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和收支兩條線管理制度,嚴禁收費罰沒收入同部門利益直接或者變相掛鈎。
(24)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
適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特點,積極運用信息化推進傳統執法方式改革。組織完成“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工程”建設和實施,並提前謀劃將行政執法信息化系統建設項目納入“十三五”信息化發展規劃,持續推動行業監管信息的歸集套用和互聯共享,實現各地區、各系統執法聯動和區域協作。交通運輸部要做好系統的頂層設計、統籌推進和資金保障工作,各地要做好系統在本地區的套用工作,並積極開展系統配套項目建設。積極推廣非現場執法、移動執法等方式。
(25)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
嚴格實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執法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執法資格,不得從事執法活動。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方案》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培訓考試大綱》要求,全面完成交通運輸行政執法隊伍輪訓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參加培訓時間應當達到規定學時,學習情況納入年度考核。行政執法培訓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健全行政執法績效考核制度,考核結果作為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探索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的職級制度。
(26)加強行政執法監督。
完善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強化評議考核結果的運用,在全行業通報評議考核結果,切實發揮評議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建立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督察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組建行政執法督察隊伍。全面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責任制,嚴格確定不同部門及機構、崗位執法人員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機制。完善違法執法舉報投訴制度,及時查處民眾舉報、媒體曝光的典型案件。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行政執法社會監督員制度。
七、強化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27)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推進決策公開、執行公開、管理公開、服務公開、結果公開。重點推進財政預算、公共資源配置、重大建設項目批准和實施等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依法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交通運輸規範性檔案。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及時公開行政許可辦理依據、條件、程式、結果以及行政處罰案件主體信息、案由、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等。推進交通運輸政務公開信息化,加強網際網路政務信息數據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平台建設。積極探索推行行政權力網上運行。
(28)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自覺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紀檢監察監督、輿論監督等外部監督。健全交通運輸部門支持法院受理、審理行政案件、尊重並執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通過設定舉報箱、電子信箱、熱線電話、政務微博、公眾微信等方式方便民眾投訴舉報、反映問題,並及時調查處理。
(29)強化內部制約機制。
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監管、政府投資、政府採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控制,防止權力濫用。
(30)完善行政問責機制。
堅決執行《行政監察法》、《
公務員法》、《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保密工作責任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度規定,加大違法違紀案件查辦和責任追究力度。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問責方式和程式。建立交通運輸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相關領導和人員的紀律或法律責任。
八、依法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
(31)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糾紛。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履職,儘可能減少產生矛盾糾紛的可能性。要依法決策,確保決策符合民眾的意願、經得住實踐和歷史的檢驗。要在法治的軌道內推進各項改革,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識、降低改革風險,確保交通運輸各項改革決策都於法有據、平穩推進。
(32)健全輿情監測和社會矛盾糾紛預警機制。
及時收集分析交通運輸熱點、敏感、複雜矛盾糾紛信息,加強輿情監測以及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預警監測。加大對交通運輸領域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力度,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苗頭和隱患及時分析研判,制定應對措施。
(33)健全行政調解和信訪工作機制。
完善行政調解制度,對征地拆遷、企事業單位改制、行政審批政策調整等涉及人數多、影響面較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要建立群體性事件預防和調處預案,做到提前預防和主動化解。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依法積極受理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規範行政複議案件審理。建立典型行政複議案例的分析研判和通報指導機制。依法處理當事人的行政賠償請求。制定《交通運輸部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規則》。適應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法應訴,被訴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人應當積極出庭應訴,自覺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加強對基層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提高基層複議和應訴人員的能力。
九、加強交通運輸法治工作隊伍建設
(35)健全法制機構。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發揮法制機構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部門中的組織推進、督促指導、考核評價作用。研究制定交通運輸法制工作規範。進一步加強地方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建設,使職能配置、機構設定、人員配備與法治政府部門建設任務相適應。部直屬各級執法、管理機構應當設定專職的法制工作機構。要適應中央明確的執法工作重心下沉以及開展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等新要求,進一步加強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所屬的執法機構的法制工作機構建設力度。
(36)加強法治隊伍建設。
加大對法制工作幹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視提拔政治素養高、法律素養好、工作能力強的法制工作幹部。加強各級交通運輸部門法制和執法機構領導班子建設,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暢通交通運輸法制、執法機構幹部交流渠道。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制定法制工作幹部培訓規劃,法制工作幹部培訓時間應當達到規定學時。交通運輸部所屬科研單位要圍繞交通運輸法治工作重點,根據自身特點和行業發展需要,重視法治研究工作,加強人員配備和培養。加強交通運輸部門和法學院校、法學研究機構人員交流。
(37)建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
建立交通運輸部門法律顧問制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聘請有關法律專家、學者和律師擔任法律顧問,與交通運輸部門的法制工作幹部共同成為部門領導班子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和助手。根據國家有關要求,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結合自身條件,積極推進落實公職律師制度。
(38)推進“三基三化”建設。
以基層執法隊伍職業化建設、基層執法站所標準化建設、基礎管理制度規範化建設為載體,建立“三基三化”建設制度框架體系,深入推進交通運輸執法隊伍建設。加強對交通運輸基層執法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完善站所內部管理機制,健全行政執法業務規程。嚴格基層執法人員的準入和退出管理,健全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提升機制。爭取地方黨委、政府及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的支持,探索制定“三基三化”建設規範,明確執法崗位設定、人員配備、站房建設、場地設施、執法車輛、執法裝備、外勤津貼等方面的要求。深入推進統一執法標誌、執法證件、工作服裝、執法場所外觀的“四個統一”工作,各地要在2016年底全面實現“四個統一”。
十、保障措施
(39)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把依法行政放在交通運輸工作的基礎性、全局性、長遠性的位置上來認識和推進。建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各部門分工落實的領導協調機制。各級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人要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要求,切實擔負起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要將建設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擺在交通運輸工作突出位置,納入交通運輸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要點,與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考核。
(40)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定期研究法治政府部門建設會議制度,各級交通運輸部門領導班子每年要專題聽取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工作情況報告,研究解決法治政府部門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健全工作目標責任制,分解落實任務和責任,明確責任領導和具體責任人,形成工作合力。健全督查機制,圍繞交通運輸年度法治工作要點任務開展督查。組織開展建設法治政府部門示範創建活動。及時總結法治政府部門建設經驗,做好宣傳和推廣。通報違法行政典型案例,分析原因、吸取教訓、改進工作。
(41)強化財政保障。
建立正常的法制工作和執法經費渠道。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將立法、行政複議、行政執法監督、“三基三化”建設、普法宣傳、法律顧問、執法裝備購置等經費協調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42)抓好考核評價。
研究建立交通運輸法治政府部門考評指標體系和考評辦法,開展年度考評、建設周期中期考評等形式,採用量化打分的方式引導和推動法治政府部門建設。強化考評結果運用,探索推行包括將考評結果與投資建設補助資金掛鈎在內的獎懲措施。對於考評等級為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於考評等級為不合格的,及時通報,督促整改落實,對整改未見成效的,嚴格依紀依法予以問責。
交通運輸部
2015年8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
抄送:國家鐵路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5年8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