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2022年9月22日,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8月25日由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1日
內容解讀
《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取得巡遊車經營許可證從事巡遊車經營服務的;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聚合平台接入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平台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整改,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將客運出租汽車交由或者派單給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運營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運營的;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實際提供服務的網約車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網約車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實時、準確、完整將車輛運營信息傳輸至交通運輸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監管平台的。
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未按照規定落實投訴受理制度的;未按照規定定期進行衛生、防疫消殺,未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健康查體的。
第一項、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經營許可證。
網約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違法行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定公開派單、計程計價方式的;未向乘客如實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服務等級及車輛號牌等信息的;不配合相關管理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信息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客運出租汽車專用設施,按每輛車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擅自在巡遊車以外的機動車上使用巡遊車外觀或者設定頂燈、計程與計價設備、空車標誌等巡遊車專用設施的;巡遊車退出營運後,未改變車身顏色、拆除營運標識和專用設施的。
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拒絕載客、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無正當理由不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的;未經乘客同意強行搭載其他人員的;未按照規定出具當次發票的;未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的;未按照乘客意願使用音響、空調等服務設備的;在專用通道候客時,不服從調度管理的;未按照規定進入專用通道候客的;不配合處理乘客投訴的;未按照規定保持車容車貌整潔、車內衛生狀況良好的;車輛運營設施及車載設備損毀或者失效時從事運營活動的;未按照規定使用頂燈、顯示運營狀態的標誌的;從事巡遊車經營時離開駕駛座位攬客的;網約車駕駛員巡遊攬客、通過非網約車平台攬客的。
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或者網約車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
2022年9月,《濟南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已於2022年8月25日由濟南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並於2022年9月21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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