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背景
濟南滴滴專車司機陳超被認定開黑車罰款2萬後,因不服起訴客運管理中心。2015年4月15日,這起被稱為“專車第一案”的案件在濟南法院開庭審理,其中被告的行政主體資格和行政許可權成為雙方爭議焦點。
專車是非之爭由來已久,上升到訴訟層面的尚此一例,儘管此案是專車處罰行政訴訟之個案,但這極有可能成為專車之爭的分水嶺,也是網際網路+產業模式迎接挑戰的一塊試金石。也正因如此,它廣受關注。
事件經過
2015年1月7號上午,使用滴滴專車軟體在濟南西客站送客的陳超,被執法人員查處,車輛被暫扣。2月11號,聽證會舉行後不久,他就收到了處罰決定書,被認定為構成非法營運,罰款2萬元。陳超認為,自己不算是非法營運,運管中心也無權認定自己的車是黑車,所以向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狀,要求濟南客運管理中心撤銷處罰。
國內專車第一案
其實,專車服務從推出來,就一直處在風口浪尖。2014年12月上海市交管部門公開表示,“滴滴專車屬於非法運營”。2015年1月4日,瀋陽出租又因為“份子錢”積怨出現罷運事件,由此專車身份問題走進公眾視線。一石激起千層浪,行業專家、主流媒體都參與了這場大討論。1月8號,交通運輸部首次直接使用“專車”一詞,承認“專車”的積極意義,也向社會各界傳遞了支持發展“專車”的大聲音。
2015年2月14日,中國打車軟體兩大巨頭滴滴和快的宣布戰略合併,推出非營利性搭車服務“一號快車”。在2015年兩會上,“
專車”成為代表們的熱議話題,交通運輸部部長楊傳堂,在談到計程車、專車之爭時表示,無論是打車軟體,還是專車,交通部採取的態度是:“鼓勵創新,規範管理”,並且成立了出租汽車行業改革領導小組,初步形成改革的指導意見,預計2015年上半年出台。
回到“專車第一案”,這個案件之所以受到各界廣泛關注,在於審判結果可能給一直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專車,一個明確說法。究竟,誰來影響交管部門對“專車”的態度?計程車市場的管理又將何去何從?又將有哪條法律來解決“專車糾紛”?
曾幾何時,打車難成為不少城市的一大交通難題,計程車不夠用,黑車成為不少人的無奈選擇。專車服務誕生後,更好的車型、更高端的服務、更多的紅包,讓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使用專車。
可雖然有了“網際網路公司認證”這層外衣,也的確方便了不少市民的出行,但對各大城市的運管部門來說,即便套上了馬甲,專車,還是不合法。
司機賺錢、百姓方便,似乎是件兩全其美的事,但沒有營運執照、相關法規缺失,卻是個繞不過的坎。本次案件的原告,滴滴專車司機陳超就認為,濟南客管中心對他的處罰依據不充足,他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交的罰款:
陳超:在聽證會過程中,我就認為對我處罰的依據不明確,是有些偏頗的,但是為了不影響生活,我就先把罰款交了,提了車。但我了解到我還是有機會抗訴的。所以我就向濟南市中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陳超也承認,自己平時有本職工作,只是兼職乾的專車,在經過滴滴培訓後才上的路。但當天拉的兩名乘客,因為執法部門的攔截,並沒有在當時成功付款,所以不應該構成交易。
陳超:當天是拉了兩名乘客,但當時沒有支付是順路的,系統在兩天后才自動扣款。
對於陳超的解釋,
濟南市交通局的一位負責人在此前接受中國之聲採訪時表示,執法活動有法可依,執法過程也不存在問題:
濟南市交通局一負責人:這是很正常的一個事件,各個城市都是一樣的,不光是我們濟南在查處私家車從事專車營運,其它城市都是一樣的。具體執法的過程,我們現場都有錄像,而且他要求聽證的時候,我們現場也給他播放了那個錄像。
陳超的代理律師李文謙則向記者闡述了他對運管局執法的三大疑問,證據缺失、法律適用錯誤以及處罰力度不當:
李文謙:首先他當時沒有交易,所以從法律角度來講,證據是缺失的。其次,運管中心適用的是《山東省道路交通條例》第69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從事計程車運營和租賃業務的,處5000到3萬罰款。但運管並沒有認定陳超違法的是哪一條法規。第三是處罰額度,為什麼是2萬?沒有根據情節來定。這樣的力度我認為是缺乏依據的。
山雨欲來風滿樓,即將開庭的中國“專車第一案”和4月份全國接踵而來的一張張“專車”罰單,再次引發國內法學界的高度關注,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如何妥善解決新業態和傳統格局間的利益平衡,在專車的現實立法完善中至關重要。
專車作為“
網際網路+時代”的產物,因為便捷性、人性化的服務特質,受到用戶的好評,當然,新生事物的出現,在法律制度存在滯後性並不意外。網際網路專車未來在法律上又將如何界定?技術對於經濟的推動,能否倒逼法律的完善?
原告律師向濟南運管中心提出五大質疑
“專車第一案本身是一個個案,案件本身不會解答專車是否合法的問題,我需要運管部門出示的是,你是否可以證明我的當事人有運營行為,你如何來證明其違法,而不是我們自己去證明我們沒有違法。”
2015年4月15日庭審中,
李文謙律師先後從五個方面質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以下簡稱運管中心)的執法過程。
首先是李文謙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享有有關城市客運管理方面行政處罰權的是
濟南市交通運輸局,被告沒有進行行政處罰許可權。其次,質疑作出行政處罰的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第三,李文謙認為處罰程式違法且涉及證據造假,比如其中一位執法人員於強在案件處理意見書中的簽名與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中的簽名顯然不是同一個人的筆跡。第四,陳超被處罰,運管中心到底是將原告按照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還是汽車租賃經營進行處罰,無法給原告一個能夠有法律法規支撐的答案。第五,其對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也提出了異議。
執法視頻首次在法庭曝光
庭審現場,雙方爭辯的焦點問題就是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證據是否充分、事實是否清楚。而作為執法處罰的證據,運管中心出具了2015年1月7日的現場執法視頻,這也是該視頻的首次曝光。
三段視頻記錄了陳超駕駛車輛到達濟南西客站後,被執法人員發現詢問的過程。而有趣的是,視頻顯示被認定為“乘客”的兩人,在被執法人員攔住後,起初表示自己是陳超朋友,並告知沒用打車軟體,在執法人員多次表示希望對方配合併詢問是否是用打車軟體,對方才表示確實使用了,車費是30元,但並未支付,也拒絕執法人員拍攝其手機頁面取證的要求,而在這期間,“女乘客”曾詢問運管人員“司機會不會被罰”,並表示“我不用你幫我要回錢”。
對於該視頻證據,李文謙認為,被告提供的現場視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在疑義,未能證明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與陳超之間的關係,執法人員先入為主地向認定的兩名乘客發問,存在逼迫威脅之嫌。“假使被告認定的兩名乘客確實乘坐原告的車輛,也使用了打車軟體,被告並沒有獲取兩名乘客的支付憑證與交易過程,這一行為應屬於好人好事。”而被告方則堅稱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充分準確。
被告認為,現場拍攝的視頻錄像能夠真實反映執法人員和乘客與陳超的情況,清楚地證明陳超駕駛無出租汽車營運證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事實,可以作為認定被告行政處罰合法有效的證據使用。
北青報報導被作為輔助證據提交
而對於運管中心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除了現場筆錄、執法現場錄像以及詢問筆錄外,
北京青年報2015年3月17日A13版的獨家報導《“專車第一案”車主:這是一次撞擊》則成為當日庭審的亮點。運管中心表示,對方表示陳超在接受北青報專訪時曾經講述過自己在當時並沒有收到乘客的支付款,而是在幾天后乘客自覺支付了部分金額。濟南客運管理處表明,提交北京青年報只是向法庭提交一份材料,便於法庭查明事實。
而
李文謙表示,對被告提交的北京青年報的報導,因為該份報導是發生在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後的相關信息,被告既無法證明報導內容的真實性,在法律上也不能將其作為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性材料。在審判員表示既然原告本人到庭參加庭審,可以就新聞報導本身發表意見,李文謙則表示,自己拒絕對《
北京青年報》報導發表任何意見。
儘管庭審現場並未對專車運營以及客運管理法規進行辯論,但是除了對是否具備行政處罰資格、程式性和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辯論和質證外,還是頗有亮點的問題,比如李文謙律師向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發問:請你們來解釋一下什麼是專車?
李文謙說,濟南客運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不斷問詢乘客、司機 “你是不是專車來的”?“我理解他們所說的專車就是黑車,與平常市民所使用的通過打車軟體,以網路預約方式將客人運送到目的的專車概念不同。”
而記者查閱資料發現,除了有些城市定義私家車不能成為專車外,確實沒有對專車這一大家耳熟能詳的新生事物作出一個法律或約定俗成的定義。李文謙認為,雖然問題被駁回,但是這也許會提出一個思考,讓大家去推動對專車準入標準的重新界定。
事件影響
實質上,專車在北美也是一種新事物,著名的Uber公司也曾面臨政府禁令、釣魚執法、計程車行業抵制等情形。它之所以能夠在“逆境中”茁壯成長,不在於創辦者鍥而不捨的精神和民眾基礎,而在於法律、政府等願意趨從網際網路大勢。儘管洛杉磯市交通部門也曾對Uber發出“勒令停止通知函”,但其政策壁壘漸次消除,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就對Uber等提供的租車服務表示支持,認為嘗試扼殺租車套用,將會阻礙競爭。
因此,不管“專車第一案”判決結果如何,專車合法性問題都該提到法治破題的層面。畢竟,當下正是李克強總理提到的“風口”,政府作為與司法的方向都應順應這個“風口”,而不是糾纏於那些刻板而過時的法律條文。也唯有法律與時俱進,再碰到類似糾紛時才不會出現專車是非判斷上的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