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濰坊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已於2022年6月16日經濰坊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於2022年7月28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濰坊市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若干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7月2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7月28日
  • 發布單位: 濰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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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租汽車包括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巡遊車,是指可在道路上巡遊攬客、站點候客或者以電信、網際網路等方式預約攬客,噴塗、安裝出租汽車標識,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勞務為乘客提供出行服務,根據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出租汽車。
網約車,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行服務的出租汽車。
第三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鼓勵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新能源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
第四條 從事出租汽車客運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並按照規定辦理註冊。
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暴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三)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本市公安機關簽發的有效居住證,或者在本市辦理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五)按照規定經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監督制度,公布受理渠道,及時受理諮詢、投訴、遺失物協助查找等事宜。
第六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發現乘客遺失物應當妥善保管,及時聯繫失主歸還;無法找到失主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交給出租汽車經營者或者有關部門處理。
第七條 巡遊車駕駛員在機場、車站、港口等客流集散地應當服從調度管理,按序營運,不得擅自離開車輛,不得私自攬客。
第八條 巡遊車駕駛員應當按照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收取車費。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按照依法確定並公布的計價規則收取車費。
第九條 禁止破壞、擅自改裝出租汽車服務設施設備。禁止在出租汽車上設定影響安全駕駛、破壞車容車貌、覆蓋營運設備的廣告牌以及其他設施。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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