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2023年4月14日,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印發《黑龍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規則內容
黑龍江省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經營者和承租人合法權益,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健康發展,依據交通運輸部《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7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本實施細則所稱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是指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以下簡稱租賃經營者)按照與承租人訂立小微型客車租賃契約的約定,將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小微型客車租賃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優質服務,誠實守信,公平競爭。
鼓勵租賃經營者實行規模化、網路化、品牌化經營,鼓勵使用新能源汽車開展小微型客車租賃。
鼓勵成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行業協會,引導小微型客車租賃業行業自律。
第五條  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的租賃經營者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60日內,就近向經營所在市(地)級或者縣(市、區)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承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事項信息錄入黑龍江省運政管理系統。
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黑龍江省汽車租賃企業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1)、《黑龍江省汽車租賃從業人員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2)、《黑龍江省汽車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表》(附屬檔案3);
(二)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機構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已投入的車輛須經檢驗合格並提供機動車行駛證複印件;
(四)與租賃業務相適應的經營場所、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五)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服務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六)經辦人身份證複印件及委託書。
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著作權局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信息系統安全登記保護備案證明複印件;
(二)調配租賃小微型客車服務人員證明材料。
第六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於材料齊全符合備案要求的,出具租賃企業備案證明並建檔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租賃經營者辦理備案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監管平台或者相關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布建檔信息;對於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一次性告知所需補充的備案材料。
第七條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的,租賃經營者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原備案機構辦理變更備案。
租賃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經營的,應當在暫停或者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暫停或者終止分時租賃經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社會公告,並同時向原備案機構書面報告。
第八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完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明顯位置或通過服務平台,公示服務項目、租賃流程、租賃車輛類型、收費標準、押金收取與退還程式、客服與監督電話等事項。
第十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為租賃車輛辦理法定保險險種,鼓勵租賃經營者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
第十一條  租賃經營者在計程車輛時,應當核對並如實登記承租人的機動車駕駛證、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及時準確錄入信息系統做好信息留存。承租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承租人為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有效登記證件、授權委託書、經辦人身份證件。租賃經營者對承租人的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租賃小微型客車應當交付給經過身份查驗的承租人;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租賃服務。
發現承租人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救援服務體系,租賃車輛在租賃期間出現故障或者發生事故時,租賃經營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提供救援、換車服務。
第十三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租賃經營管理檔案,保存租賃經營信息,並按照要求報送相關數據信息。
鼓勵租賃經營者將運營系統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動態監控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並對車輛租賃期間因其過錯發生的交通違章、交通責任事故,以及其他因承租人行為造成租賃車輛被扣押等後果依法承擔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承租人不得擅自使用小微型客車租賃車輛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第十六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契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期限、租賃費用及付費方式、租車押金支付及退還方式、車輛交接、車輛維護和維修責任、車輛保險、風險承擔、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等條款。
第十七條  租賃經營者應當建立服務質量投訴制度,主動公開投訴監督電話,明確指定部門或者人員受理投訴,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受理,於10日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第十八條  租賃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車提供駕駛勞務;
(二)擅自使用已備案小微型客車用於道路運輸經營;
(三)擅自使用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小微型客車租賃實施信息化管理,與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主管部門共享管理信息,為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第二十條  本省對租賃經營者實行信用評價考核制度。按照《黑龍江省道路運輸經營者信用評價實施辦法》(黑交規〔2021〕15號)規定,對租賃經營者進行信用等級綜合評價,評價考核結果定期向社會公布。
租賃經營者上一年度信用評價考核等級為D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名單,並給予相應懲戒措施。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信箱,明確投訴舉報辦結時限,接受小微型客車租賃相關投訴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租賃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交通運輸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黑龍江省汽車租賃企業備案登記表》
           2.《黑龍江省汽車租賃從業人員備案登記表》
           3.《黑龍江省汽車租賃車輛備案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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