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是深圳市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日期:2017年1月24日
發展歷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發展歷程

2017年1月24日,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發布。
2019年3月5日,從深圳市司法局獲悉,為進一步規範和最佳化深圳市網約車監管機制,深圳擬對《深圳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作全面修訂,並於4日起至3月31日面向社會各界公開徵集意見。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區域網路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網際網路技術為依託構建服務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遊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路服務平台,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路服務平台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互動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路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台伺服器設定在中國內地;
(五)網路服務平台資料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台;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定;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