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是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network reserved taxis in Nanjing
  • 目的: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等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寧政規字〔2017〕1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1月19日
(此文公開發布)
南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網際網路融合發展,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積極推進網際網路和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鼓勵出租汽車經營服務創新,按照科學引導、多樣化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網約車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負責轄區區域網路約車監督管理工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運輸管理機構負責網約車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價格、通信、公安、商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網約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經營條件
第五條 申請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擁有保障服務的營業場所、培訓教育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工程技術、投訴處理及運營管理服務方面的工作人員,未在本市註冊的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網約車經營申請人,發放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並簽訂運營管理協定。網約車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運營管理協定包括經營範圍、經營期限、經營管理、安全管理、信息管理、車輛人員管理、服務質量保障、線下服務能力要求、經營者承諾等內容。
第七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次註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新能源汽車車輛軸距達到二千六百五十毫米以上,其中純電動汽車續航里程達到一百五十公里以上,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達到五十公里以上;燃油汽車車輛軸距達到二千七百毫米以上,發動機功率達到一百千瓦以上;
(三)具備ABS制動防抱死系統和車身電子穩定控制系統等安全配置;
(四)安裝固定式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具有車內影像攝錄功能的裝置及應急報警裝置。
第八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使用性質初次或者變更登記。
登記完成後,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所接入的網約車平台公司按照規定,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網約車運輸證有效期自車輛初次註冊登記之日起不得超過八年。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戶籍或者取得本市居住證;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涉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十二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擬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客運治安管理部門進行核查和考核。
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約車駕駛員證。
網約車駕駛員證註冊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時提供變更登記以及達到法定報廢條件的網約車信息。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定期對註冊的網約車進行核查,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網約車予以清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註銷情形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註銷網約車運輸證。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定期對向其登記註冊的駕駛員進行審核;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註銷情形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註銷網約車駕駛員證。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暫停或者終止在本市運營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向社會公告並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約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經營行為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二)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應當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三)制定服務質量標準,建立並落實服務評價體系及24小時受理乘客諮詢、失物查找、投訴處理等制度;
(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證車輛衛星定位等裝置正常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按要求直接接入市運輸管理機構監管平台;裝置出現故障的車輛應當及時維修,正常運行後,方可繼續提供網約車服務;
(五)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六)在車輛處於載客狀態時,不得向駕駛員發布其他預約業務信息;
(七)按照國家規定將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運輸管理機構報備;
(八)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駕駛員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
(九)公開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程、計時、計價方式並經計量檢定合格;
(十)車身具有統一規範標識,外觀、標識應當明顯區分於巡遊車;
(十一)保證提供服務的網約車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對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契約或者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保險,充分保障乘客權益。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加強安全管理,落實運營、網路等安全防範措施。遵守國家網路和信息安全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其服務平台發布法律法規禁止傳播的信息,並為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國家安全工作,防範、調查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與協助。
第十七條 網約車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運營服務標準,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網約車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證;
(二)按照承諾到達約定地點提供預約服務,經約車人、乘客同意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
(四)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五)按照規定收取費用,並主動向乘客提供本市車費票據;
(六)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保持車容車貌整潔。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向管理監督部門及時提供完整的共享信息,包括平台登記、運營、交易數據,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台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九條 網約車不得巡遊攬客;不得在本市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設立統一巡遊車調度服務站或者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攬客,並遵守本市出租汽車運營站點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本市禁止未取得網約車運輸證或者出租客運資質的車輛從事相關客運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路服務平台提供運營服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將網約車運營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系和城市治理長效考評體系,建立政府組織、部門協作、條塊聯動的工作機制,加強聯合監管,綜合運用各種措施,維護客運市場秩序。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台,實現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之間以及與網約車平台公司之間的信息共享。
市運輸管理機構在網約車運營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動態管理和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市網約車平台公司服務質量測評結果、違法違規及失信行為等信息;
(二)將報備的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信息抄送公安機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網約車管理中履行下列責任:
(一)負責網約車車輛登記註冊、駕駛員違法記錄審查;
(二)負責網約車平台、車輛和駕駛員違反網路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檢查;
(三)督促、檢查、指導網約車平台公司加強內部安全保衛組織建設,對網約車駕駛員相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安全防範等方面的日常宣傳教育;
(四)依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協助相關主管部門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公共信用信息監督管理。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管理。
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價格違法行為監督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平台公司與駕駛員勞動契約的監督管理。
稅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稅務違法行為監督管理。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網約車網際網路信息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網約車計程計時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本市實行網約車平台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實現互聯互通。網約車平台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應當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台公司、駕駛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平台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2016年11月1日前已經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約車服務,車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二至四項要求,且申請時距初次註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起未滿三年的本市七座及以下乘用車,可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辦理網約車運輸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