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提出的實施意見,自2016年11月2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6年11月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2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吉政辦發〔2016〕76號
意見全文,修訂信息,

意見全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交通運輸部等七部委聯合印發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0號),經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目標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全面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圍繞優先發展公共運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的基本思路,堅持乘客為本、改革創新、統籌兼顧、依法規範、屬地管理的基本原則。充分發揮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和政府引導規範作用,促進我省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民眾的出行需求。
我省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總體目標:
融合發展。貫徹落實“網際網路+”行動計畫,統籌兼顧各方利益,促進巡遊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遊車)轉型升級,鼓勵和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實現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差異化經營、融合共贏。
經營規範。完善行業法規體系,強化部門聯動、共管共治,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規範行業管理體制和市場經營行為,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為公眾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租汽車服務。
平穩有序。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秉持開放包容、鼓勵創新、依法規範的方針,促進新舊業態可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出租汽車行業地位和作用。
1.準確把握出租汽車發展定位。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運輸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出行服務。出租汽車服務主要包括巡遊、網路預約等方式。城市人民政府要統籌發展巡遊車和網約車,實行錯位發展和差異化經營,為社會公眾提供品質化、多樣化的運輸服務。
2.科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深入落實《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運輸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3〕12號),突出城市公共運輸的公益屬性,將公共運輸發展放在城市交通發展的首要位置。通過加快基礎設施建設,提升車輛裝備水平,擴大網路覆蓋面,實行優先路權及實現城市交通一卡通互聯互通等方法,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和水平,切實提升公共運輸出行分擔比例,確立其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主體地位。
各城市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出行需求,在優先發展城市公共運輸的同時,科學適度發展出租汽車,不斷最佳化城市交通結構。要根據城市的不同特點、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城市人口數量、公共運輸發展程度、城市道路擁堵狀況、大氣污染防治水平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及在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分擔比例,建立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逐步實現市場調節。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
3.完善出租汽車價格形成機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出租汽車發展定位,保持其與城市公共運輸的合理比價關係,科學確定巡遊車和網約車的價格管理方式。巡遊車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確定巡遊車價格時,應綜合考慮運營成本、燃料補貼調整、居民和駕駛員收入水平、城市交通狀況、車輛檔次、服務質量等因素。同時,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完善運價與燃料價格聯動辦法。要建立出租汽車行業成本監測機制,為完善行業利益分配、動態調整運價提供依據。網約車實行市場調節價,城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
(二)深化巡遊車改革。
4.完善經營權管理制度。新增巡遊車經營權實行期限制。按照《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營權使用期限不超過8年,具體期限可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結合實際自行確定。對現有經營權未明確經營期限或超過法定經營期限的,各城市人民政府應制定過渡辦法,依法合理確定具體期限。
新增巡遊車經營權不得變更經營主體。既有的巡遊車經營權,在期限內需要變更經營主體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變更手續,不得炒賣和擅自轉讓。通過合法轉讓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要依法取得巡遊車駕駛員從業資格。
新增巡遊車經營權實行無償使用。對已經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發揮自主權和創造性,對歷史遺留問題審慎處理,在考慮市場公平等各方面因素基礎上,科學制定過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償使用費。
5.完善準入和退出機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經營權配置與服務質量信譽考核相掛鈎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對實行巡遊車經營權總量控制的,可以通過服務質量招投標方式進行經營權配置。對經營權期限屆滿或者經營過程中出現重大服務質量問題、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違法經營行為、服務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應依法收回經營權。
6.完善利益分配製度。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經營契約,不得通過要求駕駛員墊資、借款等方式,向駕駛員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嚴禁出租汽車企業向駕駛員收取高額抵押金,現有抵押金過高的要降低。要發揮信用擔保機製作用,鼓勵採用保函的方式替代抵押金,為駕駛員“鬆綁”,打通駕駛員自主選擇和流入流出通道,切實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要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更好地構建經營者和駕駛員運營風險共擔、利益合理分配的經營模式,構建和諧勞動關係。採取承包經營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經營權的個體經營者應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按規定註冊上崗並直接從事運營活動。建立承包費、定額任務、勞動報酬集體協商與動態調整機制。鼓勵出租汽車企業、行業協會與出租汽車駕駛員、工會組織平等協商,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經科學測算、充分溝通後,共同協商確定具體標準。同時,要根據內外部環境的發展變化,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及時調整最佳化各方利益格局,化解矛盾糾紛,有效維護駕駛員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7.加快推動行業轉型升級。鼓勵巡遊車經營者、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台公司)通過兼併、重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實行公司化經營,實現新老業態融合發展。鼓勵巡遊車經營者轉型提供網約車服務,鼓勵巡遊車通過電信、網際網路等電召服務方式提供運營服務,推廣使用符合金融標準的非現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務功能,方便公眾乘車。鼓勵個體經營者共同組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實行組織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強抗風險能力。鼓勵經營者加強品牌建設,主動公開服務標準和質量承諾,開展安全、誠信、優質服務創建活動,加強服務質量管理,提供高品質服務。
(三)規範網約車發展。
8.進一步明確網約車管理制度。網約車平台公司是運輸服務的提供者,應具有線上線下服務能力,承擔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的社會責任。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各城市人民政府還應充分體現網約車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網約車車輛的具體標準和營運要求。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消費能力、巡遊車檔次、相鄰城市網約車車輛準入標準和價格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車輛檔次要求。同時要對外地車輛本地經營、同一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在多個網約車平台公司註冊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
9.規範網約車經營行為。網約車平台公司要保證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具有合法營運資質。強化對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可採取多種形式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契約或協定,同時加強駕駛員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要定期對提供服務的車輛進行檢查,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標準提供運營服務。
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公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並實行明碼標價。
網約車平台公司要加強網路和信息安全防護,依法合規採集、使用和維護個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個人隱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事關國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採集的相關個人信息和生成的相關業務數據應當在中國大陸境記憶體儲和使用。
網約車平台公司不得排除、限制競爭,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四)鼓勵並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
10.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小客車、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要依法合理界定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營業性運輸業務邊界,合乘應當是免費或者按照里程計價,合乘服務提供者可分攤燃油、通行費等部分出行成本,但時間成本、車輛折舊等不應分攤。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合乘服務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台等各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及信息服務收費標準等具體內容。
(五)營造良好行業發展環境。
11.完善行業基礎服務設施。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將出租汽車綜合服務區等服務設施納入城市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加快專用候車站(點)、加氣站、充電設施等出租汽車服務設施建設,妥善解決駕駛員在停車、就餐、如廁、加氣、充電等方面的實際困難。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醫院等大型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應當劃定出租汽車候客區域,為出租汽車運營提供便利,更好地為乘客出行提供服務。
12.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各城市人民政府要落實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和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車服務標準、經營者和從業人員信用管理制度,明確依法經營、誠信服務的基本要求。要積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技術,建立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評價系統,暢通乘客投訴舉報和服務評價渠道。記錄違法行為、失信行為等信息,依法作為出租汽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準入退出的重要依據,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
13.依法強化市場監督管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創新監管方式,建立覆蓋面廣、部門聯動力度大、社會公眾廣為參與的新型監管方式,強化事中事後監管。要公開出租汽車經營主體、數量、經營權取得方式及變更等信息,定期開展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測評並向社會公布。要建立政府牽頭、部門參與、條塊聯動的聯合監督執法機制和聯合懲戒退出機制。要建立完善監管平台與部省平台對接,實時與網約車平台進行數據共享,實現全過程監管。同時,要實現網上辦理車輛、駕駛員資格證、信息安全保障等功能。要嚴厲打擊非法營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或煽動組織破壞營運秩序和損害公共利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依法查處出租汽車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的行為和價格違法行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由宣傳、物價、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交通運輸、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稅務、質監、人民銀行、網信等部門參加的出租汽車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和具體分工,統籌推進出租汽車改革工作。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制定本地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實施方案和網約車管理實施細則,明確運力管控、價格管理、市場準入和退出等具體政策,明確改革實施路徑,確保各項改革工作有序開展。
(二)依法推進改革。各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和出台出租汽車改革方案時,要廣泛徵求巡遊車經營者、網約車平台公司、出租汽車駕駛員和乘客意見,提高公眾參與度。要邀請經濟、法律等各界專家、學者進行可行性論證與風險評估,並履行合法性審查程式,做到科學民主、風險可控、依法決策。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緊制定完善出租汽車管理和經營服務的標準規範,形成較為完善的出租汽車管理制度體系,實現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章可循。
(三)強化輿論引導。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對改革政策的宣傳和引導,通過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開展宣傳活動,引導各方預期,做好政策解讀,傳遞改革聲音,回應民眾關切。要密切監測輿情信息,及時掌握輿論反映的熱點焦點問題,對人為炒作和不實信息及時予以澄清,防止誤讀錯讀和負面炒作,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四)維護行業穩定。各城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穩定工作,全面落實維穩主體責任。要加強社會溝通,強化社會監督,暢通利益訴求渠道,聽取各方意見,主動做好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凝聚改革共識,回應社會關切,為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營造良好氛圍,提前化解各類不穩定因素。對改革中的重大決策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制定應急預案,完善應急處置機制,維護社會穩定。

修訂信息

2016年1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76號)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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