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

《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是上海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1日發布,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
  • 頒布時間:2016年1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2月21日
  • 發布機關:上海市人民政府
  • 文號:滬交運〔2016〕1343號
通知內容,實施意見,

通知內容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關於印發《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有關精神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為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行為,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上海市交通委員會、上海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等五個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實施意見》,於2016年12月21日起實施。
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上海市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實施意見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的有關要求,以及交通運輸部和本市的有關法規規定,對規範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行為(以下簡稱“合乘出行”),提出如下意見。
一、合乘定義及車輛要求
  (一)合乘定義。合乘出行也稱拼車、順風車,是由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以下簡稱“駕駛員”)通過合乘服務信息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預先發布合乘出行信息,出行線路相同的合乘者選擇駕駛員的車輛合乘出行、合乘者分攤部分合乘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車輛要求。一是車輛應在本市註冊登記;二是七座以下非營業性小客車;三是車輛所有人應當為個人;四是車輛通過本市環保檢測和公安部門的車輛安全檢測;五是合乘車輛應當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
二、合乘行為要求
  (一)駕駛員要求。駕駛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一是應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並具有1年以上駕駛經歷;二是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三是自註冊之日前1年內無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四是應在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平台進行註冊提供合乘出行;五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為車輛所有人或者車輛所有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
  (二)合乘成本分攤。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由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
  (三)合乘行為規範。一是每輛車每天合乘出行暫限定為兩次,同一合乘線路可以多人共同合乘;二是合乘者的起訖點應當在駕駛員經過的路線附近;三是提供合乘出行的駕駛員應與合乘者按照人數平均分攤相關成本;四是機動車駕駛員應保持車輛性能及技術狀況良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四)合乘出行責任。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不屬於經營性客運活動,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駕駛員合乘出行的過程中,如遇交通執法機構市場執法檢查的,應積極予以配合,執法人員應檢查其是否符合合乘出行的相關規定。
三、平台行為規範
  (一)機構備案制度。在本市從事提供合乘服務信息的平台應在提供信息服務二十日前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備案應提供以下相關材料:一是平台註冊地在本市的實體機構營業執照及法人、經營地址等相關信息;二是擬開展合乘信息服務的合乘運營模式、駕駛員和合乘者客戶端發布及操作方式說明;三是車輛、駕駛員管理,合乘出行投訴和有關糾紛處置等制度文本;四是合乘出行可分攤成本標準;五是合乘服務平台數據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行業監管平台。
  平台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後,應向通信主管部門進行網際網路備案,如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的,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資質。
  (二)加強註冊管理。合乘車輛、駕駛員、合乘者必須在平台註冊後,方能進行合乘出行。註冊內容應包括:一是合乘車輛行駛證及保險狀況等車輛信息;二是駕駛員身份證、駕駛證及親屬關係證明;三是合乘者相關信息。
  平台應對申請註冊的駕駛員和車輛按照本意見中有關車輛和駕駛員的要求予以審核,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予以註冊提供合乘信息服務,註冊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註冊駕駛員和車輛如發生有關違法行為或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平台應及時註銷其註冊信息停止提供合乘信息服務。
  (三)軟體功能設定。合乘軟體除具備合乘信息發布功能以外,所設定的相關功能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提供線上合乘出行協定,明確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合乘者各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具備線上籤訂協定後方可提供當次合乘出行的功能;
  二是提供合乘出行駕駛員客戶端預先發布的合乘出行信息,應包括駕駛員身份、車輛型號及號牌、起訖點具體地址、出發時間和合乘線路等相關信息,並提供合乘者客戶端查詢;
  三是不得設定駕駛員客戶端在未簽訂合乘協定、達成合乘出行意向前,預先查詢合乘者出行需求信息的功能;
  四是具備當次合乘成本分攤第三方支付功能;
  五是具備符合上述駕駛員行為規範中合乘次數、成本費用分攤等限定功能,並可實時提供交通執法機構查詢;
  六是平台應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機制,收集、使用用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
  (四)報送信息數據。平台應將註冊駕駛員和車輛等信息報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相關信息及合乘數據應接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監管平台,合乘數據包括:駕駛員及車輛信息,單次合乘行為出發、到達時間及地點,合乘行駛線路行程、合乘者已支付的分攤成本費用金額等。
四、合乘出行日常監管
  (一)日常管理。上海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管處”)負責對已備案平台的日常監管,督促已備案平台按照規範要求提供合乘信息服務。市運管處負責對平台報備的駕駛員及車輛信息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校核,對不符合條件的駕駛員、車輛,責成平台依據相關管理制度予以註銷。
  市運管處監督平台按照有關要求受理市民熱線的有關合乘投訴,對存在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問題應責成平台予以整改,涉嫌違法行為的移交交通執法機構立案查處。
  (二)市場執法。本市交通執法機構在執法檢查中,對不符合合乘出行規定從事經營性客運活動的非營業性車輛,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對駕駛員及相關平台依法予以查處,並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社會公開。
  (三)信用管理。本市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合乘平台和駕駛員信用記錄,並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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