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辦法

《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加強道路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強化運輸企業和駕駛員信用在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實現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同和精準監管,監督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行車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2022年7月22日,吉林省交通運輸廳發布《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辦法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為加強道路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實現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同和精準監管,監督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行車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道路運輸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廳聯合吉林省公安廳、吉林省政務服務和數位化建設管理局於2020年4月30日發布《吉林省道路運輸安全協同監管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辦法》試行兩年期間,利用網際網路+運政管理系統對全省“兩客一危”、擁有50輛以上規模普貨運輸企業及駕駛員進行了有效監管,有效提高了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安全責任意識。現兩年試行期已滿,為持續強化運輸企業和駕駛員信用在安全監管中的作用,監督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經三廳局研究決定,對《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
2022年7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事中事後監管,強化運輸企業和駕駛員信用在安全監管中的作用,實現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同和精準監管,監督道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高道路運輸駕駛員安全行車和應急處置能力,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依據《安全生產法》、《交通運輸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對班車客運、包車(旅遊)客運、普通貨物運輸、危險貨物等運輸企業、車輛及其駕駛員實施監督管理。運輸企業應依照本辦法對其所屬駕駛員實施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協同監管是指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根據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的誠信考核結果、交通違法記錄、交通事故等綜合因素,將運輸企業和駕駛員安全風險等級劃分為高風險、較高風險、一般風險、低風險四個等級,並分別標註為“黑、橙、黃、綠”四種顏色,聯合實施精準監管。
第四條 交通部門、公安機關通過吉林省政務信息共享網站實現數據交換共享,並通過“網際網路+道路運政服務系統”進行大數據分析,自動將全省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劃分為“黑、橙、黃、綠”四種顏色類別。
“網際網路+道路運政服務系統”自動劃分運輸企業及其駕駛員的顏色類別,並實時推送至交通部門、省級信用綜合服務平台、公安機關和運輸企業。
第五條 駕駛員顏色類別按照下列標準劃分:
(一)被公安機關處以吊銷、註銷、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和交通違法記滿 12 分等情形之一的;被交通部門吊銷或註銷《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的;上一年度誠信等級被評定為“B”級的;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標註為“黑”色駕駛員。
(二)凡因超載、超限、超速、疲勞駕駛、不執行凌晨2 時至 5 時停車休息制度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的;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累計 2 次以上的;被交通部門行政處罰 2 次以上的;上一年度誠信等級被評定為“A”級的;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負次要責任的,標註為“橙”色駕駛員。
(三)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 1 次的;被交通部門行政處罰 1 次的,標註為“黃”色駕駛員。
(四)未被公安機關和交通部門行政處罰的,標註為“綠”色駕駛員。
第六條 運輸企業要根據駕駛員顏色類別實施分類管理:
(一)被標註為“黑”色駕駛員的,應當調離駕駛崗位。
(二)被標註為“橙”色駕駛員的,運輸企業需在 1 個月內對其進行不少於 18 小時的強化教育培訓。
(三)被標註為“黃”色駕駛員的,運輸企業需在 1 個月內對其進行不少於 10 小時的強化教育培訓。
(四)被標註為“綠”色駕駛員的,運輸企業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運輸企業顏色類別按照下列標準劃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註為“黑”色運輸企業:車輛違章率高於 15%的;被標註為“綠”色的駕駛員占運輸企業聘用駕駛員總數低於 85%的;發生較大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未按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求整改或拒絕整改的;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涉牌涉證違法的;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對駕駛員進行教育培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註為“橙”色運輸企業:車輛違章率在 10%至 15%之間的;未落實駕駛員教育培訓制度的;未落實車輛安全檢查制度的;未落實動態監控制度的;未落實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註為“黃”色運輸企業:車輛違章率在 5%至 10%之間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註為“綠”色運輸企業:建立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且車輛違章率在 5%以下的;被標註為“綠”色的駕駛員占運輸企業聘用駕駛員總數 95%以上的。
第八條 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要根據運輸企業的顏色類別,實施分類監管:
(一)對標註為“黑”色的運輸企業,由屬地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約談運輸企業負責人,並成立聯合檢查組對運輸企業實地檢查指導,共同核查整改情況。
(二)對標註為“橙”色的運輸企業,由屬地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約談運輸企業負責人,並責令限期整改。
(三)對標註為“黃”色的運輸企業,由屬地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共同對運輸企業發出風險預警,提示運輸企業加強對重點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
(四)對標註為“綠”色的運輸企業,各級交通部門在制定年度檢查計畫時,適當減少檢查頻次。
第九條 標註為“黑”色的駕駛員要重新取得從業資格的、標註為“橙”色和“黃”色的駕駛員要恢復“綠”色類別的,均需在所屬運輸企業接受相關教育培訓,在學時期滿後,由所屬運輸企業通過“網際網路+道路運政服務系統”向屬地交通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請求恢復“綠”色類別的標註。標註為“黑”色、“橙”色、“黃”色的運輸企業需經屬地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檢查合格後,恢復“綠”色類別的標註。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以下”“以上”均含本數;“車輛違章率”是指一個運輸企業中,被交通部門和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車輛數(被交通部門與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同一車輛算作一輛)除以該企業營運車輛總數的結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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