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3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是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引導文明出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自2023年5月1...
吉林市非機動車暫行管理辦法 (1992年3月23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四十二號)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正常交通秩序,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
《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登記規定(徵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全省電動腳踏車登記工作,根據《吉林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負責全省電動...
《長春市腳踏車管理暫行規定》業經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1日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公布實施。市長:李述 二〇〇〇年九月三十日 具體內容 長春市腳踏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腳踏車管理,任何單位...
省公安機關經過公開論證後制定道路交通誠信信息系統平台建立和使用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實施機動車登記和機動車駕駛人考核發證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依法...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綠色發展、協同共治、高效便民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
鐵嶺市電動車管理條例於2020年4月27日鐵嶺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20年5月11日遼寧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第一條 為加強電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
2001年由全國腳踏車信息中心舉辦電動腳踏車信息交流會並舉辦了電動腳踏車拉練(行駛里程)比賽。此比賽有力地推動了電動腳踏車技術的發展。2002年上海腳踏車協會會同消費者協會制定了《上海市電動腳踏車消費爭議糾紛解決辦法》。開啟了解決電動...
3、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免費辦理。核對產品目錄 本市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標準要求的電動腳踏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未納入產品目錄的電動腳踏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此外,根據《上海市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消費者購買的電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租賃、維修、登記、道路通行、停放、充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腳踏車、電動機車和低速電動車。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
中科院院士何祚庥建議“電動車限速從目前的20公里改為35公里”,我認為是一個很好的辦法。何祚庥認為,在電動腳踏車的“標準”問題上,有一個特有的混亂理念,往往把可在市場銷售的合格產品應具備的“質量”標準,和道路許可通行“標準”...
2023年5月1日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未列入《公告》的電動機車、低速電動車等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其進行信息記錄,發放全省統一式樣的通行識別碼。第五條 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電動車登記...
第十六條專用號牌電動腳踏車自登記之日起每滿五年的,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查。公安機關應當對電動腳踏車的制動器、動力裝置等安全性能進行檢查;車輛不符合電動腳踏車相關安全技術規範的,其所有人應當對車輛進行維修。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另行...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和其他法律、法規對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的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十三、增加一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增設登記辦理點、簡化辦理程式、逐步推行帶牌銷售等方式,為市民辦理電動腳踏車登記提供便利。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動腳踏車登記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之前購買的電動腳踏車...
2022年,黑龍江省公安廳起草了《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全文內容 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徵求意見...
第三條 電動腳踏車通行管理應當遵循合法便民、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引導電動腳踏車駕駛人安全出行、文明出行,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保持行駛記錄儀或者全球定位系統的正常運行。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標誌、標識。運輸劇毒化學品的車輛應當加裝安全標誌牌,標明其品名、種類、裝載質量和施救辦法等。第二十一條 電動腳踏車等非機動車應當實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本市電動腳踏車全鏈條管控的實施方案》是為進一步加強電動腳踏車領域全鏈條管控工作,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實現安全充電,由首都城市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印發。內容解讀 其中提到,公安等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電動腳踏車...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車的生產、銷售、維修、登記、通行以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腳踏車、電動普通機車(電動普通兩輪機車和電動普通三輪機車)、電動輕便機車(電動輕便兩輪摩托...
應當登記的電動腳踏車在前款規定的申請辦理登記期限屆滿前,可以憑購車發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出廠合格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電動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黑龍江省電動車管理條例》是由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於2022年12月22日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 行的地方性法規。立法過程 2022年12月22日,黑龍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黑龍江省...
2022年4月15日,安徽省將出台《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2022年12月15日,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了《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2023年3月1日,《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全文 安徽省電動腳踏車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寧德市實際,制定《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條例於2022年6月23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