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寧德市實際,制定《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條例於2022年6月23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經2022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共六章節二十二條,是福建省首個設區市關於電動腳踏車管理地方立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目錄,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目錄

寧德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目錄
章節
章節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回收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四章
停放和充換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減少交通事故和火災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登記、通行、停放、充換電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力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兩輪腳踏車。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保障經費投入,最佳化公共運輸網路布局,完善電動腳踏車通行、停放、充換電等基礎設施,運用現代化信息技術手段,提高電動腳踏車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為安全文明綠色出行提供便利。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及其充電器、蓄電池等零部件和配件產品的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財政、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電動腳踏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團體標準和行業自律制度,開展對電動腳踏車銷售的指導、服務工作,引導行業健康發展,協助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電動腳踏車的管理工作。對違反團體標準和自律制度規定的會員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行業懲戒措施。
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腳踏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回收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腳踏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內容的購車發票。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第九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動力裝置,拆除、改動限速裝置,或者換裝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
(三)在電動腳踏車上加裝車篷、傘具、高分貝音響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通行安全的裝置;
(四)其他更改電動腳踏車定型技術參數、影響電動腳踏車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第十條 電動腳踏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並將廢棄鉛蓄電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舊充新進行銷售。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腳踏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第十一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鼓勵電池生產企業採購廢舊蓄電池處置企業的再生產品,逐步搭建廢舊蓄電池循環利用體系。
鼓勵推廣使用綠色環保、安全節能的智慧型鋰電等電動腳踏車。
鼓勵生產、銷售符合標準的換電電動腳踏車,並在全市範圍內科學合理布局換電櫃,推廣電動腳踏車換電模式。
第十二條 鼓勵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鼓勵商業保險企業為電動腳踏車所有人購買保險提供優惠和便利。
快遞、物流、外賣等服務企業和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管理,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法參加工傷保險,可以通過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駕駛人員人身意外傷害險等保險產品提高企業償付能力。  
第三章 登記和通行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電動腳踏車實名登記上牌制度,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信息平台,並按照《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管理電動腳踏車註冊、變更、轉移、註銷等事項。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電動腳踏車註冊登記時,應當簡化辦理流程,進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常識教育。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規劃,合理設定電動腳踏車專用道或者非機動車道,非機動車信號燈和隔離護欄,為電動腳踏車通行提供條件。
第十五條 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且沒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身體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搭載人員。
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告知其所在學校或者監護人。
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駕駛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
(二)按要求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三)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
(四)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向行駛;
(五)不得飲酒或者醉酒駕駛;
(六)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或者單手扶持行駛;
(七)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號牌;
(八)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道路通行管理規定。
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十七條 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企業應當依法規範經營,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秩序,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車輛投放區域按照要求設定電子圍欄、藍牙道釘等停車設施;
(二)運營信息接入政府監管平台,車輛投放和租賃等信息按照規定提供給城市管理主管部門;
(三)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受理、處理車輛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會投訴舉報;
(四)禁止向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提供車輛服務;
(五)配備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規範車輛調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時清理占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
(六)隨車提供安全頭盔。
第四章 停放和充換電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旅遊區、勞動密集型廠區等,應當配建、增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並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住宅小區應當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已建成的住宅小區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建設的投入,根據實際情況增建、改建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場所,完善集中充電等配套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集中停放場所和集中充電設施的,應當劃出一定的安全區域,設定電動腳踏車臨時停放點、充電設施。
第十九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照標誌、標線有序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機動車道、機動車停車泊位,並不得有其他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
電動腳踏車不得停放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
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轎廂。
第二十條 禁止下列電動腳踏車充電行為:
(一)在禁止停放區域充電;
(二)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四)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
(五)其他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充電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公共場所、單位的管理者負責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秩序和充電、換電安全管理,及時勸阻和制止違規停放、充電、換電的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加強居民區(樓)的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及時勸阻、制止違規停放電動腳踏車及充電行為;對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予以處理。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民區(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督促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加強管理,落實檢查工作。
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對有關單位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未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未公示或者披露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未按照規定將車輛投放和租賃等信息提供給監管部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約談其相關負責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車輛投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負有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電動普通機車、電動輕便機車的回收、充電及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1、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近年來,電動腳踏車以其經濟、便捷等特點,成為民眾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且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在給民眾生產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電動腳踏車的銷售、通行和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不少問題和隱患,給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帶來較大的壓力。雖然公安交管等有關部門積極採取措施加強管理,但由於上位法中涉及電動腳踏車管理的規定比較籠統,導致執法依據不足、管理尺度不一,難以做到有效監管。因此,有必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銜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總結固化我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方面的實踐經驗,對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通行、停放、充換電等關鍵環節進行全程監管,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的有序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2、《條例》的出台經歷了哪些過程
《條例》於2021年列入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2021年8月12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2021年11月10日、2022年3月3日,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七次會議、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分別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審議。2022年6月16日,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將修改完善後的《條例(草案)》報請市委常委會會議討論研究,並獲原則同意。《條例》於2022年6月23日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審議並表決通過,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3、《條例》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條例》共六章二十九條。第一章“總則”,規定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概念定義;明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新聞媒體等主體的管理體制及職責要求。第二章“生產、銷售和回收”,禁止實施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的行為,嚴格規定電動腳踏車廢舊電池的處理方式等。第三章“登記和通行”,規定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按照《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執行,保障電動腳踏車路權通行,明確通行違法情形,明確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的責任。第四章“停放和充換電”,規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場所、集中充換電設施建設要求,規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和充電的禁止行為,明確公共場所管理者、物業服務企業等主體的消防監管責任。第五章“法律責任”,對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行為設定了處罰。第六章“附則”,規定電動普通機車、電動輕便機車的回收、充電及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以及施行日期等。
4、《條例》對電動車自行生產、銷售活動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規定,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不得出廠、銷售。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應當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並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電動腳踏車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並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相關信息,並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合格證和載明所銷售的電動腳踏車的品牌、型號、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等內容的購車發票;通過電子商務平台進行銷售的,應當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關信息。
電動腳踏車銷售者未建立進貨台賬和銷售台賬、未公示或者披露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5、《條例》在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回收和綠色環保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在報廢和存放過程中,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對環境造成污染。為此,《條例》規定電動腳踏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應當依法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相關信息並將廢棄鉛蓄電池依法移交至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理,不得移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舊充新進行銷售。電動腳踏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將電動腳踏車廢舊蓄電池送交電動腳踏車或者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處理,不得隨意丟棄。
在綠色環保方面,《條例》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鼓勵電池生產企業採購廢舊蓄電池處置企業的再生產品,逐步搭建廢舊蓄電池循環利用體系;鼓勵推廣使用綠色環保、安全節能的智慧型鋰電等電動腳踏車;鼓勵生產、銷售符合標準的換電電動腳踏車,並在全市範圍內科學合理布局換電櫃,推廣電動腳踏車換電模式。
6、日常生活中電動腳踏車交通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條例》在規範通行方面有哪些具體規定
為保障民眾安全通行,《條例》強調規定駕駛電動腳踏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的通行規則:駕駛人以及乘坐人員規範佩戴安全頭盔;按要求懸掛號牌並保持號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服從交通指揮;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逆向行駛;不得飲酒或者醉酒駕駛;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訊工具或者單手扶持行駛;不得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電動腳踏車的號牌;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等。
針對電動腳踏車交通事故造成顱腦損傷致較多的情況,《條例》特別加強規範佩戴安全頭盔的規定: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員未佩戴安全頭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電動腳踏車駕駛人或者乘坐人改正,拒不改正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網際網路租賃電動腳踏車運營企業未按規定提供安全頭盔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7、《條例》對未成年人駕乘電動腳踏車有哪些規定
未成年人駕乘電動腳踏車十分普遍,在電動腳踏車駕乘人年齡限制方面,《條例》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以及省直部門的支持下,從安全性和民眾需要出發,力求解決實際問題,突破現有規定,把電動腳踏車搭載人員的年齡從十二周歲以下改為十六周歲以下,即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只能搭載一名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這樣就解決已滿十三周歲未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乘坐電動腳踏車的問題。同時,《條例》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電動腳踏車應當年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不得搭載人員;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腳踏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告知其所在學校或者監護人。
此外,《條例》還要求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電動腳踏車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電動腳踏車交通安全教育。
8、《條例》對非法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腳踏車以及駕駛“超標”電動腳踏車作了哪些規定
《條例》禁止單位和個人對電動腳踏車實施非法改裝、拼裝、加裝行為,不得駕駛拼裝、加裝、改裝的電動腳踏車,並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規定從事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經營性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規定,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不得上道路行駛。駕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9、《條例》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和充電作了哪些規定
電動腳踏車無序停放妨礙民眾出行,影響城市形象,同時違規充電還存在安全隱患。在停放方面,《條例》規定,電動腳踏車應當在規定地點按照標誌、標線有序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機動車道、機動車停車泊位,並不得有其他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影響市容環境的行為;不得停放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禁止電動腳踏車進入電梯轎廂。在充電管理方面,《條例》禁止下列行為:在禁停區域充電;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充電;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充電;使用老化、破損的蓄電池、充電器、插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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