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

《寧波市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是寧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檔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通過歷程,條例全文,

通過歷程

2023年8月29日至30日,寧波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舉行,會議表決通過了《寧波市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規定》。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等事故,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浙江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使用人應當履行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責任,確保充電安全。
禁止下列充電行為:
(一)在建築物的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充電;
(二)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
(三)使用改裝、破損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池、充電器充電;
(四)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充電行為。
第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落實電動腳踏車安全充電相關保障措施,加大充電設施的建設投入,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建設,加強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安全充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根據安全、便民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電動腳踏車充電場所建設規範,指導充電場所、設施建設。
鼓勵推廣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充電櫃、換電櫃等充電設施。
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以及其他建設項目在規劃、建設時,應當明確並落實電動腳踏車相對集中充電設施的配置要求。
已建住宅小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老舊小區改造等增設相對集中的充電設施或者對現有充電設施開展安全化改造。確因客觀條件無法在住宅小區內增設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依法利用小區周邊閒置空地等統籌設定充電設施。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以外居住人員較為集中的集體宿舍、公寓等場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設定符合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
公共場所設定的集中充電設施,應當具備過充斷開、過流保護、短路保護等功能,按照規範配備監控、報警、滅火等設備;在室內場所設定的,還應當採取防火防煙分隔措施。
第六條 電動腳踏車租賃企業,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用於本企業業務經營的電動腳踏車的充電行為實施管理,做好電動腳踏車及其充電設施的維護、保養等安全檢查工作。
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應當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確保運營、維護的充電設施、電池符合安全要求,其中電池還應當符合電動腳踏車電池出廠核定電壓要求。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企業、充電設施運營維護企業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第七條 市和區(縣、市)消防救援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的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市)應急管理、公安、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消防安全格線化管理措施,組織開展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電動腳踏車違法充電行為予以勸阻、舉報。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以及住宅小區以外居住人員較為集中的集體宿舍、公寓等場所的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予以處理。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建立數位化、全流程的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加強執法檢查。
第九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電動腳踏車所有人、使用人違反本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為電動腳踏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住宅小區以及住宅小區以外居住人員較為集中的集體宿舍、公寓等場所的管理責任人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勸阻和制止不安全充電行為,或者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依法承接電動腳踏車充電安全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權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條 電動三輪車、電動機車的充電行為及其監督管理,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