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是為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由《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組於2024年3月18日發布 《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4月17日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意見徵詢,徵求意見稿,

意見徵詢

關於公開徵求《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草案)》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深刻吸取近年來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教訓,進一步加強電動腳踏車“一件事”全鏈條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風險,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提高城市安全韌性水平,南京市將《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列為市政府規章立法項目。為提高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現將草案徵求意見稿予以公布。如有意見建議,請於2024年4月17日前反饋至草案起草工作小組。通信地址:南京市玄武區雙龍巷22號郵編:210018電子信箱:參考連結
草案起草工作小組
2024年3月18日

徵求意見稿

南京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江蘇省住宅物業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含電動腳踏車蓄電池)的生產、銷售、維修、使用、停放、充電、換電、報廢、回收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基本原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科技賦能、公眾參與的原則,建立“一件事”全鏈條監管體系,打造城市安全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第四條【政府和部門職責】市、區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保障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經費,建立信息共享、協調聯動、聯合查處和案件移送機制,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依法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定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和維修環節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對產品質量問題開展跨區域調查處理,落實電動腳踏車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公安機關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管理,對駕駛非法拼裝、加裝、改裝電動腳踏車上路行駛等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依法決定限制電動腳踏車通行的範圍和時段,依法配合消防救援機構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住房保障和房產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人加強對其服務管理區域內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涉及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指導有條件的老舊小區改造項目完善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新建建築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建設管理。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落實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收費政策,對規範充電設施的電費標準和收費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工信、商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態環境、教育、民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郵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按照本辦法和相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履行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街鎮、村委會職責】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本轄區內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將其納入格線化管理範圍,定期對電動腳踏車銷售、維修商戶以及停放充電場所組織開展安全檢查和綜合執法,加強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參與管理,督促轄區內單位、物業服務人、住戶等落實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長期不使用的電動腳踏車組織清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相關內容納入物業服務招標選聘方案。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制定區域內電動腳踏車防火安全公約,組織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民眾性宣傳教育工作,協助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日常巡查,及時發現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隱患,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教育宣傳和有獎舉報】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人員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和教育。
學校應當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納入教育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應當開展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普及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
鼓勵民眾參與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等環節社會監督,舉報投訴身邊的安全隱患和違法線索;實行舉報獎勵,對提供違法線索經查實的,按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禁止改裝等行為】在本市生產、銷售和使用的電動腳踏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安全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實施下列行為:
(一)拼裝電動腳踏車;
(二)改裝電動腳踏車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及充電器等,或者更換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電動機和蓄電池及充電器等;
(三)改裝電動腳踏車的速度裝置,使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
(四)將回收車輛配件以舊充新再次出售。
第八條【賦碼及報廢回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實施電動腳踏車和蓄電池、充電器賦碼標配銷售登記制度,實現電動腳踏車與蓄電池、蓄電池與充電器依照識別代碼互認協同,通過賦碼溯源平台,實現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登記、行駛、充停、維修、報廢、回收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勵電動腳踏車生產者、銷售者採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電動腳踏車。
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定期檢測、報廢回收、達到年限或充放電次數強制報廢制度。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以自建、委託等方式,建立電動腳踏車老舊蓄電池回收體系,設定回收網點並向社會公開,提供老舊蓄電池電池檢測、更換、回收等全生命周期服務,並交由專業公司進行處置。
第九條【停充場所規劃建設與設定】 捷運站、車站、醫院、商場、農貿市場、文化體育場館、公園等公共運輸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以及住宅小區、單位等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劃和配套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並按照規定同步交付使用。
市、區人民政府、江北新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有條件的已建成住宅小區及公共運輸設施、公共建築、公共場所,結合實際設定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規劃和自然資源、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簡化相關審批程式,做好相關銜接工作。
因受客觀條件限制,暫時難以建成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的,可以依法統一划定一個或者多個相對獨立的安全區域,設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臨時集中充電點,滿足電動腳踏車充電的需求。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住宅小區、單位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對本轄區電動腳踏車以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情況進行調查統計,指導、動員業主和所有權人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
鼓勵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通過制定住宅小區管理規約等,引導業主在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或者使用集中充電設施給電動腳踏車充電。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配置建設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滿足職工電動腳踏車充電需求,“滿電回家”,緩解住宅小區充電壓力。推動在有條件的愛心驛站、城管驛站等場所設定集中臨時充電點。
第十條【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和場所安全職責】投入運營的集中充電設施以及場所設定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標準和要求。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設施運營主體和提供場所的主體設定的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充電異常自動斷電、電池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剩餘電流保護、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測、高溫報警等功能,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場所內應當配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設施、視頻監控設備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檢查巡查,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推進外賣配送、快遞攬收等行業實行共享電池換電模式,引導共享電池新業態健康規範發展。
第十一條【充電設施收費標準】電動腳踏車充電設施收費分為電費和充電服務費,電價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充電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居住區域電動腳踏車電費不高於居民電價。
第十二條【充停禁止性規定】電動腳踏車使用者應當遵守消防安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建築內的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響消防通道暢通的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為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二)在住宅、宿舍、辦公樓等室內場所存放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或為其充電;
(三)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
(六)攜帶電動腳踏車或其蓄電池進入乘客電梯、公共運輸工具;
(七)在未與門廳、電梯廳、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進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層,停放電動腳踏車或為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
(八)在人員密集場所非集中停放充電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蓄電池)或為其充電。
(九)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住宅建築電梯應當安裝電動腳踏車(蓄電池)進入電梯智慧型阻止系統。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人職責】物業服務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承接物業時,按照物業服務契約要求,與業主委員會等共同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及有關消防設施等進行查驗;
(二)建立健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進行維護管理;
(三)開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不能及時消除的,應當及時報告負有消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四)勸阻無合規牌照、使用違規改裝或者配置更大功率蓄電池的電動腳踏車進入;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人發現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應當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對違法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場地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並按照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物業服務契約約定等約定,定期巡查清理;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無物業單位職責】未聘請物業服務人的綜合樓、商住樓,由其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自行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進行管理,並明確管理組織或者人員專門負責日常管理。
實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區,由業主委員會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日常管理;未聘請物業服務人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配送企業責任】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配送活動的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關於企業消防安全責任的規定和下列規定:
(一)制定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管理規定,鼓勵統一配備電動腳踏車,統一標識、登記管理、跟蹤定位,及時預警提示違規停放充電、超速逆行等行為;
(二)對駕駛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督促駕駛人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腳踏車以及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規範停放電動腳踏車和進行安全充電;定期對電動腳踏車進行視頻、圖片抽檢管理,確保實際使用車輛與系統登記一致;
(三)在站點設定的停放充電場所、設施,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建立站點消防檔案,對站點配電箱、滅火器、安全標識等物品準確標識,定期管理。
第十六條【租賃經營企業責任】鼓勵引導企業有序發展共享電動腳踏車。網際網路電動腳踏車租賃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允許的投放區域內做好以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投放的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
(二)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及時清理違規停放充電的共享電動腳踏車;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線下電動腳踏車租賃經營企業提供的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設施等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規範和標準,並嚴格落實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
禁止使用偽造變造號牌、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蓄電池)非法從事租賃等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行業自治】 相關行業組織依據章程,管理電動腳踏車銷售會員企業;制定快遞、外賣等行業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自律公約,在相關部門指導下,對電動腳踏車銷售,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制定規範指引,統一電動腳踏車安全管理、駕駛人信息核查與懲戒等標準,並督促會員單位予以落實;對違反章程或者行業自律公約的會員單位,依規採取相應的行業懲戒措施。
第十八條【基於數據共享的信用管理與獎懲】工信、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生態環境、商務、城市管理、消防救援、住房保障和房產等部門和單位、協會應當建立聯合工作機制,按照各自職責將電動腳踏車生產、銷售、維修、登記,蓄電池充電、報廢、回收,非法停放充電、火警火災調查溯源、道路交通安全違法等信息,快遞、外賣企業將有關車輛、人員管理信息,全面接入相關管理平台,實現數據共享。將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多次違法、嚴重違法行為,以及電動腳踏車產品質量問題等信息納入信用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使用電動腳踏車從事快遞、外賣等網約配送活動的企業,應當加強對網約配送從業人員的管理,對從業人員有違規停放、充電等情形以及受到警告教育、責令改正、罰款處罰等處理的,按照企業安全管理制度進行處理;並可以按照行業自律管理規約等約定,通過減少或停止派單、禁止或取消註冊等方式約束引導從業人員遵守有關電動腳踏車消防管理規定。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轉致規定】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消防安全、產品質量、產品認證、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電動腳踏車(蓄電池)一般及以上火災責任事故的有關生產、銷售、改裝、停放、充電等各環節責任方實施溯源、跨區域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企業、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對違規停放充電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建築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無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層、人員密集場所以及住宅、宿舍、辦公樓等非集中充電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腳踏車或者為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危害消防公共安全,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其委託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對非法租賃經營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偽造變造號牌、拼裝、改裝電動腳踏車(蓄電池)非法從事租賃等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對違規改裝電池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安裝使用違規改裝(或配置更大功率)蓄電池的電動腳踏車,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其委託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對私拉亂接充電的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電動腳踏車使用人違反安全用電要求亂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蓄電池充電,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其委託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用語解釋】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動腳踏車,是指已按“電動腳踏車”登記上牌的,以及其它未登記上牌的電動兩輪車。
(二)登記管理,是指將車主信息、電動腳踏車及蓄電池、充電器等核心部件信息納入登記事項。
(三)集中充電設施,是指為電動腳踏車或者蓄電池組集中提供電能的相關設施的總稱,包括交流充電控制器、換電櫃和充電櫃等。
第二十五條【參照執行】電動機車、電動輕便機車、電動三輪車的消防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生效日期】本辦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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