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是2019年1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
- 外文名:GUIDELINES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E-BIKE BUSINESS SITES
- 標準編號:T/BBIA 001—2019
- 發布日期:2019年10月15日
- 實施日期:2019年11月01日
《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是2019年1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
《電動腳踏車經營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導則》是2019年11月01日實施的一項行業標準。1起草人孫富、郭金芝、李明強、李磊、陳岩。起草單位北京市腳踏車電動車行業協會、北京消防協會。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電動腳踏車銷售、隨車配件儲...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制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依法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和充電設施的設定情況,以及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等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
《呼和浩特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條例》是呼和浩特2022年唯一調整新增立法項目,也是全國首部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規。修訂信息 2022年4月2日,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召開2022年立法計畫推進會暨法制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聽取《呼和浩特...
消防救援機構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綜合監管職能,依法開展電動腳踏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負責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規劃管理工作,將電動腳踏車集中充電點、停放點納入新建住宅小區、城中村改造規劃設計方案,完善公共服務配套...
《金昌市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已經金昌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金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2月 1日印發.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減少電動腳踏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除電動汽車外,以蓄電池作能源的電動腳踏車、機車、平衡車、滑板車、三(四)輪車等。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第四條 縣(市...
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兩個或者三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力功能的電動腳踏車、電動兩輪機車和電動三輪機車。第三條 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堅持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
玉林市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主管部門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前言 本檔案按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檔案由江蘇省...
2021年5月1日,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1)實施。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要求》(DB46/T 526-2021)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
本檔案適用於電動腳踏車充電停放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具有電動驅動的機車充電停放場所可參照執行。起草單位 陝西省消防救援總隊、中聯西北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市西科城市安全與消防救援研究中心、西安錦天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起草人...
山東省公安廳發布《電動車消防安全五條禁令》一、嚴禁在居民住宅區的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二、嚴禁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三、嚴禁電動車占用消防車通道...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應急管理部門對電動腳踏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實施。市場...
消防救援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商務、郵政、教育、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動腳踏車管理的相關工作。第...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電動腳踏車管理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傳。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回收 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不得出廠、銷售。第八條 電動腳踏車...
第五章 停放、充電與消防安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
《廣東省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是為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交通事故,引導文明出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的...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動腳踏車的生產、銷售、登記、道路通行及其消防安全等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電動腳踏車,是指以車載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功能,能實現電助動或者電驅動功能,符合國家安全技術...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動腳踏車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和工作協調機制,保障工作所需經費,監督指導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本區域內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的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充電器、蓄電池等產品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和電動腳踏車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消防救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單位落實電動腳踏車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責任。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道路通行安全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及其充電...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市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根據安全、便民的原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制定電動腳踏車充電場所建設規範,指導充電場所、設施建設。鼓勵推廣設定符合國家標準的充電櫃、換電櫃等充電設施。第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
省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腳踏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商務和教育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電動腳踏車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七條 電動腳踏車...
電動腳踏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區域;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專用通道;建築物公共門廳、樓梯間、樓道、走道等公共區域;其他公共場所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電動腳踏車、機動輪椅車的通行道路、停放場所、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等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及其設施消防安全監督管理...
第一條 為了加強電動腳踏車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暢通,保護道路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機關、企業、醫院、學校等單位,住宅區以及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設定電動腳踏車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保證充電設施符合用電安全和消防安全要求。因客觀條件無法設定集中停放和充電場所的,其管理者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做好檢查工作。公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電動腳踏車登記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生態環境、交通運輸、郵政管理、財政等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電動腳踏車管理有關工作。第六條 國家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