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

地方標準《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主管部門為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規範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6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標準號:DB32/T 3904-2020 
  • 發布日期:2020-11-06 
前言,全文,1 範圍,2 規範性引用檔案,3 術語,4 目標和要求,5 總平面布置,6 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級,7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8 消防設施和器材,9 電氣,10 消防安全管理,內容解讀,

前言

本檔案按GB/T 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檔案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
本檔案由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提出並歸口。
本檔案起草單位:江蘇省消防救援總隊
本檔案主要起草人:周詳、丁余平、鄭雁秋、魏冉冉、張冬、王棟、陳文杰、趙建平、楊義、楊大雷、朱博、朱婷、承奇、宋醒醒、張瀅、朱蓉

全文

1 範圍

本檔案規定了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技術的術語、目標和要求、總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級、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和器材、電氣、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
本檔案適用於新建、改建、擴建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既有建築配建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範性引用而構成檔案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17761 電動腳踏車安全技術規範
GB 20517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GB 5001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67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84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 50098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
GB 50116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50352 民用建築設計統一標準
GB 50974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範
GB 51251 建築防煙排煙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0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
GB 51348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
JGJ 100 車庫建築設計規範
CECS 219:2007 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套用技術規程

3 術語

以下術語適用於本檔案。
3.1 
電動腳踏車 electric bicycle
以車載蓄電池為輔助能源,具有腳踏騎行能力,能實現電助動或/電驅動功能的兩輪腳踏車。
[來源:GB 17761-2018]
3.2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 charging and parking placesof electric bicycle
用於電動腳踏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註:包括電動腳踏車庫和電動腳踏車停車場。
3.3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 electric bicycle chargingfacility
與電動腳踏車動力蓄電池相連線,並為其提供電能的設備。
註:一般包含充電櫃、充電插座及其配套的配電箱、線纜等。
3.4 
電動腳踏車庫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設定在建築物內用於電動腳踏車停放或充電的場所。
註:包括獨立式電動腳踏車庫、附建式電動腳踏車庫、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等。
3.5 
獨立式電動腳踏車庫 separate electric bicyclegarage
單獨建造的,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築主體構件與設備系統及配套充電設備的電動腳踏車庫。
3.6 
附建式電動腳踏車庫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garage
附設在其他建築物內,並共用或部分共用其建築主體結構的電動腳踏車庫。
3.7  
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 open electric bicyclegarage
任一層電動腳踏車庫外牆敞開面積大於該層四周外牆體總面積的25 %,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外牆上且其長度應大於車庫周長的50 %的電動腳踏車庫。
3.8 
電動腳踏車停車場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lot
用於電動腳踏車停放或充電的室外場地。

4 目標和要求

4.1 目標
為了預防電動腳踏車火災,防止火災蔓延,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檔案。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應當做到使用方便、安全可靠、經濟合理、技術先進。
4.2 要求
4.2.1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和住宅建築,應當設定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並應與建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4.2.2 非機動車庫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應執行本檔案的規定。
4.2.3 既有建築配建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遵循“因地制宜、安全適用”的原則,優先選擇設定在室外露天區域。
4.2.4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防火設計和消防安全管理除應符合本檔案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江蘇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規定。

5 總平面布置

5.1 一般規定
5.1.1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定在室外露天區域,不應占用建築防火間距、消防車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不應影響消防設備、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確有困難需要設定在建築內時,應當按照本檔案要求採取相應的防火技術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5.1.2 廠區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宜布置在生活、辦公等非生產區域,不應與甲、乙類火災危險性廠房、倉庫貼鄰或組合建造。
5.1.3 建築物的人員出入口應採取限制電動腳踏車通行的措施,並應設定警示標識。
5.2 防火間距
5.2.1 電動腳踏車停車場場地邊界與建築物外牆門、窗、洞口等開口部位,以及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於6.0 m。當建築物外牆保溫或裝飾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低於B1級時,電動腳踏車停車場場地邊界與建築物外牆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間距不應小於6.0 m。
5.2.2 電動腳踏車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電動腳踏車庫與其他建(構)築物、可燃材料堆場、儲罐(區)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有關民用建築的規定;
——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腳踏車庫的推行坡道的地面開口與地面建築之間防火間距,應符合GB 50016的規定;當地面建築與推行坡道的地面開口相鄰一側外牆為防火牆,或推行坡道入口與停車區之間採用防火牆及甲級防火門分隔時,其與地面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可不限。

6 平面布置和耐火等級

6.1 電動腳踏車停車場
6.1.1 停車位數量大於200輛時,停車場出入口應不少於2個,兩個出入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 m,出入口淨寬度不應小於2.0 m。
6.1.2 停車場應劃線限定停車場範圍,停車位應分組布置,每組長度不宜大於25.0 m,組與組之間應設定間距不小於2.0 m的隔離帶,或採用高度不低於1.5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 h的不燃燒體隔牆分隔。
6.1.3 電動自行停車場設定防風雨棚時,防風雨棚不應完全封閉,四周開口部位應均勻布置,開口的面積應大於該停車場四周總面積的50 %,開口區域總長度不應小於停車場周長的50 %。當防雨棚四周開口面積不滿足要求時,應按電動腳踏車庫的相關要求執行。防風雨棚的材料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於B1級。
6.2 電動腳踏車庫
6.2.1 電動腳踏車庫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2.2 當電動腳踏車庫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時,室內地面與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應大於7.0 m。
6.2.3 地上電動腳踏車庫不應與託兒所、幼稚園、老年人照料設施、中國小的教學樓及其集體宿舍、醫院病房樓和門診樓等貼鄰布置。
6.2.4 電動腳踏車庫應劃定停放區域、充電區域和疏散通道區域。沿疏散通道雙面布置停放電動腳踏車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於2.6 m;沿疏散通道單面布置停放電動腳踏車車位時,疏散通道的寬度不宜小於1.5 m。
6.2.5 電動腳踏車庫內的電動腳踏車應分組停放,每組停車位數量單排不宜超過20輛,組與組之間應設定間距不小於2.0 m的隔離帶,或採用高度不低於1.5 m、耐火極限不低於1.00 h的不燃燒體隔牆分隔。
6.2.6 電動腳踏車庫的內部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當利用建築架空層作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時,建築物的保溫或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級。

7 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

7.1 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
7.1.1 電動腳踏車庫應當單獨劃分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其防火分區及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地上電動腳踏車庫每個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000㎡,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腳踏車庫每個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500㎡;
——地上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每個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不應大於1500㎡;
——當電動腳踏車庫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簡易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除外)時,每個防火分區和防煙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按前兩款規定增加1.0倍。
7.1.2 防火分區之間應採用防火牆分隔,防火牆上確需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定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不應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7.2 防火分隔
7.2.1 電動腳踏車庫應採用防火牆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 h的樓板與建築物其他區域分隔,防火牆上確有需要設定開口時,應符合本檔案7.1.2的規定。
7.2.2 電動腳踏車庫的外牆開口與上、下層門、窗洞口之間應設定高度不低於1.2 m的不燃燒體實體牆,確有困難時,其上方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1.00 h、寬度不小於1.0 m、長度不小於開口寬度的不燃燒體防火挑檐。
7.2.3 建築物樓梯間在首層應直通室外,不應直接通向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
7.2.4 經常有人員通行處的防火門應採用常開防火門,應在火災時能自行關閉,並應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7.3 安全疏散
7.3.1 電動腳踏車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兩個安全出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 m。
7.3.2 電動腳踏車庫內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確有困難時,可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但應符合下列要求:
——利用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安全出口時,應採用防火牆與相鄰防火分區進行分隔,不應採用防火捲簾或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建築面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的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1個。
7.3.3 用於電動腳踏車推行的坡道,可作為電動腳踏車庫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7.3.4 為住宅服務的地上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地下或半地下電動腳踏車庫的疏散樓梯可借用住宅部分疏散樓梯,但應在首層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 h的防火隔牆和乙級防火門將地下或半地下部分與地上部分的連通部位完全分隔,並應設定明顯標識。
7.3.5 電動腳踏車庫室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或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大於30.0 m,當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時可增加25 %。

8 消防設施和器材

8.1 消防設施
8.1.1 電動腳踏車停車場入口處宜設定輕便消防水龍。
8.1.2 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室內消火栓系統,並應配置消防軟管卷盤;當建築物根據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必設定室內消防給水系統時,應設定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其布置應滿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軟管卷盤或輕便消防水龍的2股水柱同時到達任何部位的要求,布置間距不應大於30.0 m。
8.1.3 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噴頭應採用快速回響噴頭,火災延續時間不應小於1.00 h,應採用濕式系統;
——當電動腳踏車庫建築面積大於1000㎡時,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級I級確定;
——當電動腳踏車庫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時,可設定局部套用系統,火災危險等級應按中危險級I級確定;
——當電動腳踏車庫建築面積不大於300㎡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可按CECS 219:2007的相關規定進行設計,火災危險等級可按輕危險級確定;
——敞開式電動腳踏車庫的濕式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應採取防凍措施。
8.1.4 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火災報警裝置,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獨立式電動腳踏車庫,當建築面積不大於1000㎡時,可設定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附建式電動腳踏車庫,當所在建築根據國家消防技術標準不必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應增設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或採用具備無線通訊功能的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當設定有需要聯鎖動作的消防設備時,應增設火災聯動裝置;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的保護面積和保護半徑應根據生產企業產品說明書確定,並應符合GB 50116的規定。
8.1.5 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排煙設施,一個防煙分區排煙量按90 m/(h·㎡)計算,且不應小於15000 m/h,或設定有效面積不小於該房間建築面積3 %的自然排煙窗(口)。當採用機械排煙方式時,宜在外牆或頂部設定固定窗。
8.1.6 電動腳踏車庫應設定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應符合GB 51309的規定。
8.2 消防器材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應配置滅火器,滅火器配置的危險等級可按中危險級確定,單具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不小於3A,滅火器宜採用能適用於A、E類火災的滅火器,滅火器配置應符合GB50140的規定。

9 電氣

9.1 原則
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應當由專業人員施工,電氣產品、線纜應採用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合格產品。
9.2 要求
9.2.1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系統應由配電箱、專用充電櫃(插座箱)組成,宜優先採用專用充電櫃型式。
9.2.2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充電用電源應採用專用迴路供電,且宜採用三相進線,進線側的上一級電源開關,應具備發生火災報警後,能切斷供電電源的功能。
9.2.3 供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的末級配電箱,其出線迴路應設定電氣防火限流式保護器。
9.2.4 電動腳踏車充電櫃應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功能,並宜具備充電故障報警、功率監測、高溫報警等功能。
9.2.5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內不應出現接線板等移動式接線裝置,每個插座箱內不應超過四個插座。
9.2.6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配電箱、充電裝置、線路等應具備防撞功能。安裝於室內的配電箱、充電櫃、插座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30;安裝於室外的配電箱、充電櫃、插座箱的防護等級應不低於IP55。
9.2.7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宜設定視頻監控系統,火災圖像等視頻監控信號應實時傳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9.2.8 電氣線路敷設應符合GB 51348的規定。

10 消防安全管理

10.1 一般規定
10.1.1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負責本單位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負責其管理區域的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1.2 未設物業管理服務的村(居)民區,應由村(居)民委員會統一明確該居民區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0.2 日常管理
10.2.1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社會單位等應建立日常消防管理和巡查制度,並應符合以下要求:
——明確專人負責,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加強夜間巡查,巡查時間間隔不宜大於2.00 h,及時發現和制止在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充電行為,巡查過程中發現設備外觀破損、設備運行異常時應立即組織進行維修;
——每月至少對電動腳踏車充電設備的充滿自動斷電、定時斷電、充電故障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漏電保護功能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應當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深入宣傳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安全知識,普及初起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常識;
——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10.2.2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應符合下列要求:
——不應在建築物內除電動腳踏車庫以外的其他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進行充電;
——不應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為電動腳踏車充電;
——不應在建築物的安全出口、樓梯間、疏散通道及其兩側等影響通行的區域停放電動腳踏車或進行充電;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不應拉接臨時線路、插座和開關,確需進行維修改造時,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電工實施;
——電動腳踏車充電時,充電器應遠離可燃物,不應放置在電動腳踏車座墊等可燃物上,確保通風和散熱;
——應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在充電前應對待充電的電動腳踏車進行安全狀態檢查,對充電器、插座、插頭、線路進行檢查,不應一座多充,不應長時間過度充電。
10.2.3 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場所的消防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保持正常運行,不應隨意關停。

內容解讀

該標準在制訂過程中充分考慮江蘇省實際和電動腳踏車停放、充電的現狀和需求,是現有規範的補充和完善,以有效預防電動腳踏車火災,保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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